快速解答
配偶陪伴权丧失(Loss of Consortium)是加州法律中的一项索赔,归属于因他人过失或不法行为而受重伤者的丈夫、妻子或登记同居伴侣。该索赔就未受伤一方所失去的受伤伴侣的爱、陪伴、慰藉、照顾、协助、保护、关爱、相伴、精神支持以及性生活的享受给予赔偿。它属于非经济损害赔偿,因此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或金额;由陪审团根据证据决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该索赔一般须在受伤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如果受伤的伴侣后来死亡,同类损失将依据加州的过失致死法规(wrongful death statute)主张,而不是另行提起陪伴权丧失诉讼。
要点摘要
- 在加州,配偶陪伴权丧失是一项独立的诉因,由加州最高法院在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1974年)一案中确认,并在《加州民事陪审团指示》(CACI)第3920号中为陪审团作出定义。
- 只有合法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才能提出该索赔。未婚伴侣、未婚夫妻、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不能提出,无论关系多么亲密。
- 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必须在受伤发生时已经存在。事故发生后才结婚的夫妻,一般不能就该事故主张陪伴权丧失赔偿。
- 该索赔仅涵盖关系上的损失。家庭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您所提供护理服务的价值,应通过受伤配偶本人的索赔追偿,而非您的索赔。
- 在普通过失案件中,陪伴权丧失赔偿没有上限,但医疗事故案件须受加州 MICRA 对非经济损害赔偿的限额约束。
- 如果受伤配偶本身负有部分过错,陪伴权丧失赔偿将按其过错比例相应扣减。
- 在大多数情况下,您须在受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如责任方为政府机构,则适用短得多的六个月索赔期限。
在加州法律下,”配偶陪伴权丧失”是什么意思?
Consortium(陪伴权)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术语,指配偶之间相互提供的一系列利益:陪伴、关爱、情感支持、家务帮助以及性关系。当第三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一方配偶受重伤时,另一方配偶便会失去部分或全部上述利益。加州法律将这种损失视为未受伤配偶所遭受的真实且可获赔偿的损害,与受伤配偶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相互独立。
数十年来,加州并不允许提出此类索赔。这一情况在1974年发生了改变,当年加州最高法院审理了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 一案。Mary Anne Rodriguez 的丈夫因工伤事故瘫痪,法院首次裁定:”在加州,每一方配偶均对第三方因过失或故意伤害另一方配偶而造成的、如本文所定义的陪伴权丧失享有诉因。”法院承认该损失”主要是一种精神痛苦”,但认为陪审团完全有能力对其作出公平的估价。
如今,该索赔在加州司法委员会发布的《加州民事陪审团指示》(CACI)第3920号“配偶陪伴权丧失(非经济损害)”中为陪审员作出了明确说明。该指示要求陪审团就以下两类损失对未受伤配偶给予赔偿:
- 爱、陪伴、慰藉、照顾、协助、保护、关爱、相伴及精神支持的丧失。
- 性生活享受的丧失,或生育能力的丧失。
该指示同样明确了陪审团不应计入的内容:经济支持的损失、未受伤配偶目前所提供护理服务的价值、未受伤配偶为担任照护者而放弃的工资,以及雇人做家务的费用。这些属于经济损失,应归入受伤配偶本人的人身伤害索赔,而加州不允许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
由于该索赔赔偿的是无形损害,加州将配偶陪伴权丧失归类为非经济损害。由第51号提案(Proposition 51)制定的《加州民法典》第1431.2条,在其对非经济损害的定义中明确列出了”配偶陪伴权丧失”,与疼痛、痛苦、精神困扰以及相伴与陪伴的丧失并列。
在加州,谁可以提出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
加州对谁可以提出此项索赔划定了严格的界限。加州最高法院曾表示,司法上对陪伴权诉因的承认”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加州的资格规定是全美最严格的之一。
配偶
合法结婚的丈夫或妻子可以提出该索赔。这是 Rodriguez 案中的典型原告类型,至今仍是最常见的情形。
登记同居伴侣
《加州家庭法典》第297.5条赋予登记同居伴侣在加州各类法律渊源(包括普通法)下与配偶”相同的权利、保护和福利”。因此,在受伤发生时已在加州州务卿处登记同居伴侣关系的伴侣,享有与配偶相同的陪伴权丧失索赔权。未登记的伴侣关系不符合资格。
谁不能提出索赔
加州法院拒绝将该索赔扩展至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以外:
- 同居的未婚伴侣不能主张配偶陪伴权丧失,即使双方关系长久且忠诚。加州最高法院在 Elden v. Sheldon(1988年)一案中作出了此项裁定。
- 子女不能就受伤父母的陪伴和指导的丧失获得赔偿。加州最高法院在 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Inc.(1977年)一案中驳回了此类索赔。
- 父母不能就受伤子女的陪伴的丧失获得赔偿。与 Borer 案同期审理的 Baxter v. Superior Court(1977年)一案堵住了这条路。
- 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子女、未婚夫妻及其他亲属均无索赔权。
一些外州网站称”子女或父母可能符合资格,具体取决于州法律”。这在其他一些州确实如此,但并非加州的法律;若依赖此类说法,可能会使家庭对在加州无法获得的赔偿抱有期待。
受伤发生时婚姻必须已经存在
在受伤发生时,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在 Zwicker v. Altamont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Medical Group(2002年)一案中,一名男子在婚礼前因误诊受到伤害,且婚礼前所做的检查已显示其不育。上诉法院裁定,其妻子不享有陪伴权丧失索赔,因为她”在误诊发生时对[他的]陪伴并不享有权利”,而她在婚礼后才发现伤害的全部程度这一事实并不改变结果。
对于潜伏性伤害,存在一个有限的例外。当有害暴露发生在婚前,但伤害本身直到婚礼之后才发生或才可被发现,从而使基础索赔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时,配偶仍可能享有有效的索赔。上诉法院在石棉疾病案件 Leonard v. John Crane, Inc.(2012年)和 Vanhooser v. Superior Court(2012年)中得出了这一结论。某一具体情形究竟属于 Zwicker 案一侧还是 Leonard 案一侧,需要由律师判断。
加州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的四项构成要件
加州法院以及 CACI 第3920号所引用的资料将该索赔描述为包含四项构成要件,配偶或伴侣必须逐一证明:
- 在受伤发生时,原告与受伤者之间存在有效且合法的婚姻或登记同居伴侣关系。
- 原告的配偶或伴侣遭受了侵权伤害。这是指因他人过失或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例如车祸、缺陷产品、危险的物业状况、医疗过失或人身攻击。
- 原告实际遭受了陪伴权丧失。双方关系必须以真实、可证明的方式受到损害。
- 因果关系。该损失必须是由被告的不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关于第二和第三项要件,有两点值得强调。第一,伤害不必是全部或永久性的。上诉法院在 Mealy v. B-Mobile, Inc.(2011年)一案中确认,”陪伴权的部分丧失或减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因此,即使伴侣在十八个月内康复,配偶仍可就关系受损期间提出索赔。第二,受伤配偶本人的案件至关重要。正如一家上诉法院所言,如果受伤者”不享有侵权诉因,其配偶也不享有陪伴权丧失诉因”。如果受伤配偶在责任问题上败诉,陪伴权丧失索赔也将随之失败,这也是两项索赔几乎总是一并提起和审理的原因之一。
配偶存活与配偶死亡时的配偶陪伴权丧失
这是网上解释中最常被混淆的问题,本文的早期版本也未能清楚区分。在加州,严格意义上的”配偶陪伴权丧失”是一项普通法索赔,适用于受伤且仍在世者的配偶。当一方配偶死亡时,在世配偶或伴侣不另行提起陪伴权丧失诉讼。相反,完全相同类别的损失将作为非经济损害在过失致死诉讼中获得赔偿。
加州的过失致死法规《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60条赋予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子女和某些其他继承人起诉的权利,而第377.61条允许给予”在案件所有情况下属公正”的损害赔偿。关于该等赔偿的陪审团指示 CACI 第3921号列出了在世配偶可获得赔偿的非经济损失:死者的”爱、陪伴、慰藉、照顾、协助、保护、关爱、相伴、精神支持”以及”性生活享受的丧失”。律师和法官在过失致死语境下通常也将其称为配偶陪伴权丧失赔偿,尽管其依据是该法规而非 Rodriguez 案。过失致死案件的陪审团不得就在世者本人的悲伤、哀痛或精神痛苦,或死者的疼痛与痛苦判给赔偿。
加州最高法院在 Boeken v. Philip Morris USA, Inc.(2010年)一案中阐明了这两项索赔之间的关系。Judy Boeken 在其丈夫身患肺癌重病期间提起了配偶陪伴权丧失诉讼,随后以不得再诉(with prejudice)的方式撤回了该案。丈夫去世后,她又提起过失致死诉讼,就同样的陪伴丧失寻求赔偿。法院裁定,两项诉讼保护的是同一”基本权利”,即不被不法剥夺配偶陪伴和关爱的权利,而且在世配偶的陪伴权丧失索赔可以包括配偶预期过早死亡后将丧失的陪伴的赔偿。由于她已经放弃过一次该项权利,她在过失致死诉讼中的陪伴权丧失索赔被禁止。
| 问题 | 受伤配偶在世 | 配偶已死亡 |
| 法律依据 |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 案确认的普通法索赔;CACI 第3920号 |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60条和第377.61条;CACI 第3921号 |
| 由谁提起 | 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以其本人名义提起 | 在世配偶或伴侣、子女及第377.60条所列的其他继承人 |
| 涵盖的关系损失 | 爱、陪伴、慰藉、照顾、协助、保护、关爱、相伴、精神支持、性关系 | 相同清单,以双方预期寿命中较短者为计算期间 |
| 不可获赔项目 | 家庭收入损失、您本人提供的护理服务、替代性家务帮助 | 您本人的悲伤与哀痛,以及死者的疼痛与痛苦 |
| 一般诉讼时效 | 受伤之日起两年(CCP 335.1) | 死亡之日起两年(CCP 335.1) |
Boeken 案的实际启示是:在未考虑受伤配偶病情日后可能致命的情况下,绝不应和解、撤回或忽视陪伴权丧失索赔。我们的过失致死律师在每一宗重伤案件开始时都会评估这两种情形,我们还在另一篇文章中解释了存续诉讼与过失致死索赔的区别这一相关问题。
配偶陪伴权丧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由于该索赔赔偿的是关系上的损害,证据通常集中于日常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加州陪审团会考虑的损失举例如下:
- 陪伴的丧失:无法再像以前那样共同用餐、旅行、享受爱好、参加宗教活动或与大家庭共度时光。
- 关爱与亲密关系的丧失:性关系的终止或受损,或无法共同生育子女。
- 慰藉与精神支持的丧失:长期处于疼痛中、脑损伤后认知受损或抑郁的配偶,可能再也无法提供维系关系所依赖的情感支持。
- 协助与保护的丧失:受伤配偶无法再帮助打理家庭、共同抚养子女,或提供伴侣所给予的安全感。
- 相伴的丧失:从伴侣转变为照护者,以及随之而来的孤立感。
赔偿涵盖过去和未来。根据 CACI 第3920号,陪审团既就迄今已遭受的损害判给赔偿,也就配偶”合理确定将在未来遭受”的损害判给赔偿,且未来的非经济损害不折算为现值。赔偿期间的上限为原告或受伤配偶预期寿命中较短者,按假设伤害从未发生的情况计算。
相比之下,该索赔不包括以下内容:工资损失、医疗费用以及雇人帮忙的费用属于经济损害,应归入受伤配偶的人身伤害索赔。如果您辞去工作照顾配偶,您的收入损失不属于您的陪伴权丧失索赔,但护理服务本身的合理价值可由受伤配偶作为医疗费用获得赔偿。
在加州,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价值多少?
没有任何赔偿表、公式或乘数。CACI 第3920号直接告诉陪审员,”决定这些损害赔偿金额不存在固定标准”,他们必须运用自己的判断”根据证据和常识决定合理的金额”。实践中,以下几项因素决定赔偿价值:
- 伤害的严重程度和永久性。脊髓损伤、创伤性脑损伤、严重烧伤或截肢,通常比几个月即可痊愈的骨折获得高得多的赔偿。
- 受伤前双方关系的牢固程度和特点。陪审团会考察这对夫妻如何生活、共同做些什么以及婚姻持续了多久。
- 双方配偶的年龄和预期寿命,这决定了未来损失的计算期间。
- 双方关系实际改变的程度:放弃了哪些共同活动、亲密关系的丧失、角色转变为照护者,以及对家中子女的影响。
- 证据的质量,包括夫妻双方、家人、朋友、主治医生和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的证词。
以下几项法律规则可能会减少或限制赔偿金额:
- 受伤配偶的比较过错。根据第51号提案,陪伴权丧失赔偿将按受伤配偶的过错比例扣减,上诉法院在 Craddock v. Kmart Corp.(2001年)一案中对此予以确认。如果您的配偶被认定对车祸负有30%的责任,您的陪伴权丧失赔偿将减少30%。我们在本网站其他文章中更详细地解释了加州的比较过错规则如何运作。
- 非经济损害的按份责任。《加州民法典》第1431.2条规定,每名被告仅就其自身份额承担非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多名过错方中有一方未投保,该部分赔偿可能无法收回。
- 医疗事故赔偿上限。当基础伤害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过失造成时,《加州民法典》第3333.2条对非经济损害赔偿设定了上限。根据2022年的修订,伤害案件的上限自2023年1月1日起为35万美元,并在十年内于每年1月1日增加4万美元,因此2026年的上限为47万美元。过失致死案件的上限起始为50万美元,每年增加5万美元,2026年达到65万美元。当受伤患者及其配偶均提出索赔时上限如何适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您的律师应尽早处理。我们关于加州医疗事故赔偿上限的概述更详细地介绍了该时间表。
- 其他情况下无上限。对于汽车、卡车、摩托车、场所责任及产品案件,加州对陪伴权丧失赔偿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均未设定法定上限。
如何证明配偶陪伴权丧失?
举证是该索赔中最困难的部分,原因有二。第一,该损失是无形的,因此没有发票或收据。第二,证明该损失需要夫妻双方公开谈论婚姻中最私密的部分。具有分量的证据包括:
- 夫妻双方描述受伤前后关系的证词,应提供具体事例而非泛泛而谈。
- 目睹变化的成年子女、朋友、神职人员及同事的证词。
- 将伤害与性功能、行动能力、认知能力或情绪丧失联系起来的医疗记录和医生证词。
- 如夫妻曾寻求帮助,婚姻咨询师或治疗师的记录。
- 照片、日程表、旅行记录以及其他证明夫妻在受伤前共同生活的证据。
要做好被告方反驳的准备。保险公司通常会发出书面证据开示请求并进行证人庭外取证(deposition),追问婚姻历史、此前的分居、不忠、婚姻咨询以及既往健康问题,因为任何表明双方关系原本就存在问题的证据都会降低索赔的价值。提出该索赔也会使未受伤配偶本人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审视。在提起诉讼之前,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向夫妻双方说明整个程序所涉及的内容,以便他们作出知情的决定。加州法院将此视为一项真实的义务:在 Meighan v. Shore(1995年)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夫妻就一方配偶的伤害咨询律师时,该律师有义务告知另一方配偶其可能享有陪伴权丧失索赔。
提出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的期限是多久?
陪伴权丧失索赔一般与受伤配偶的期限相同。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35.1条,因他人不法行为或疏忽造成伤害的诉讼必须在两年内提起。我们关于加州人身伤害诉讼时效的指南详细介绍了一般规则。重要的例外情况包括:
- 医疗事故。《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40.5条要求在受伤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提起诉讼。
- 政府被告。如果责任方为市、县或州政府机构、公立医院或公共交通运营商,《加州政府法典》第911.2条要求在受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书面行政索赔,之后方可提起诉讼。
- 受伤配偶死亡。根据第335.1条,过失致死诉讼一般须在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由于陪伴权丧失索赔通常与受伤配偶的诉讼合并提起,若等到受伤配偶的案件即将结束时才提出该问题,可能意味着期限已经届满。
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案例
以下案例为假设且经过简化,但反映了本所在 Rosemead(柔斯密)及整个圣盖博谷地区所处理的案件类型。
10号高速公路上的卡车碰撞
一名丈夫在 Rosemead 附近被一辆商用卡车追尾,遭受严重的创伤性脑损伤。他幸存下来,但性格发生了变化,无法工作,需要他人看护。与他结婚十五年的妻子辞去工作照顾他。她的陪伴权丧失索赔要求就她失去的那位伴侣获得赔偿:他的陪伴、判断力、关爱以及他们的亲密关系。她的工资损失不属于她的索赔,但她所提供护理的合理价值属于他的卡车事故和脑损伤索赔的一部分。
摩托车事故与事后结婚
一名骑手被一名左转司机撞倒,失去一条腿。八个月后,他与交往多年的女友结婚。根据 Zwicker 案,她不享有陪伴权丧失索赔,因为受伤发生时他们尚未结婚,而 Elden 案禁止未婚伴侣获得赔偿。他本人的摩托车事故索赔不受影响,照常进行。
演变为致命的误诊
一名妻子的癌症被其医生漏诊长达一年。她和丈夫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其中包括丈夫的陪伴权丧失索赔,且适用 MICRA 对非经济损害的赔偿上限。如果她在审判前去世,其遗产的索赔和丈夫的陪伴权丧失索赔将与家属的过失致死索赔一并评估,以使赔偿得到协调而非重复。我们关于加州如何计算过失致死赔偿的文章解释了家属在该阶段可以获得的赔偿。
关于加州配偶陪伴权丧失的常见问题
配偶陪伴权丧失是派生性索赔吗?
是的,从它依赖于您配偶所受侵权伤害的意义上而言。如果您的配偶没有有效的索赔,或在责任问题上败诉,您的陪伴权丧失索赔就无法成立,而且您的赔偿将按配偶的过错比例扣减。然而,它是您就自身损失享有的独立诉因,而不仅仅是您配偶赔偿中的一部分。
我的配偶必须先胜诉,我才能提出索赔吗?
不必。两项索赔通常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起,加州法院认为这是首选做法。一并提起可以避免结果不一致,并确保您的索赔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配偶陪伴权丧失赔偿如何计算?
没有公式。陪审团会权衡伤害的严重程度和永久性、受伤前婚姻的性质、双方配偶的预期寿命以及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方式,然后判给合理的金额。和解谈判也会考虑同样的因素,并兼顾可用的保险额度。
配偶陪伴权丧失难以证明吗?
它比证明医疗账单更难,因为该损失是情感上的且具有私密性。来自夫妻双方以及了解这对夫妻的人所提供的详细、具体的证词,再辅以医疗和咨询记录,才能说服陪审团。这一过程还要求当事人愿意在庭外取证中,甚至可能在法庭上讨论私密事项。
在加州,子女或父母可以主张配偶陪伴权丧失吗?
不可以。加州最高法院在 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一案中驳回了子女就受伤父母的陪伴权丧失提出的索赔,在 Baxter v. Superior Court 一案中驳回了父母就受伤子女提出的索赔。但是,如果父母或子女死亡,子女和父母可能有权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60条获得过失致死赔偿。我们关于加州谁可以提出过失致死索赔的文章解释了继承人的顺序。
如果我们是在事故发生后才结婚的怎么办?
在大多数情况下,您不能主张配偶陪伴权丧失,因为婚姻必须在受伤发生时已经存在。有限的例外涉及直到婚礼后才发生或才可被发现的潜伏性伤害。
加州的配偶陪伴权丧失赔偿有上限吗?
在普通过失案件中没有。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加州民法典》第3333.2条对非经济损害赔偿设定了上限。2026年,伤害案件的上限为47万美元,过失致死案件的上限为65万美元,两项数额均于每年1月1日上调。
如果我的配偶已经去世,我可以主张配偶陪伴权丧失吗?
不能作为单独的诉讼提出。同样的关系损失将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377.60条和第377.61条,作为非经济损害在过失致死诉讼中获得赔偿,而且一般情况下,您不能就同一损失同时主张生前陪伴权丧失索赔和过失致死陪伴权丧失索赔。
就您家庭所遭受的损失咨询 Rosemead 人身伤害律师
严重伤害从来不只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它会重塑一段婚姻,而加州法律承认,未受伤的配偶或伴侣也遭受了值得赔偿的损失。要妥善提出该索赔,就需要了解谁符合资格、细致地记录双方关系、正确把握索赔时机,并将其与配偶的伤害案件相协调,必要时还需与过失致死索赔相协调。
邓律师事务所(The Law Office of Daniel Deng)自1998年起为 Rosemead 及大洛杉矶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所内律师可使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如果您的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因他人过失而受重伤或死亡,请致电 (626) 280-6000 或在线联系我们,获取免费案件评估。我们将向您说明您是否可以提出配偶陪伴权丧失索赔,以及该索赔可能价值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