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配偶權益損失(Loss of consortium)是加州的一項法律請求權,屬於因他人過失或不法行為而受重傷之人的丈夫、妻子或登記同居伴侶所有。它旨在補償未受傷的一方因失去受傷伴侶的愛、陪伴、慰藉、關懷、協助、保護、情感、社會交往、精神支持以及性關係的樂趣所蒙受的損失。它屬於非經濟損害賠償,因此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或金額;陪審團會根據證據判斷合理的數額。此請求通常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提出。如果受傷的伴侶後來死亡,同類型的損失將透過加州的不當致死法規來請求,而非另行提起配偶權益損失訴訟。
重點摘要
- 配偶權益損失在加州是獨立的訴因,由加州最高法院在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1974 年)一案中確認,並在加州民事陪審團指示(CACI)第 3920 號中為陪審團加以界定。
- 只有合法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才能提出此請求。無論關係多麼親密,未婚伴侶、未婚夫妻、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都不能提出。
- 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必須在傷害發生時就已存在。事故發生後才結婚的伴侶,通常無法就該事故請求配偶權益損失賠償。
- 此請求僅涵蓋關係上的損失。家庭收入損失、醫療費用,以及您所提供的護理照顧之價值,是透過受傷配偶本人的請求來求償,而非您的請求。
- 在一般過失案件中,配偶權益損失賠償沒有上限,但醫療過失案件受加州 MICRA 對非經濟損害賠償的限制。
- 如果受傷配偶本身也有部分過失,配偶權益損失的賠償金額將按該過失比例減少。
- 在大多數情況下,您有自受傷之日起兩年的時間提出訴訟;若責任方為政府機關,則適用短得多的六個月請求期限。
加州法律下的「配偶權益損失」是什麼意思?
Consortium 是一個古老的法律用語,指配偶彼此提供的一系列利益:陪伴、情感、精神支持、家務協助以及性關係。當第三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使一方配偶受到重傷時,另一方配偶便失去了其中部分或全部的利益。加州法律將這種損失視為對未受傷配偶的真實且可獲賠償的傷害,與受傷配偶所遭受的身體傷害是分開的。
數十年來,加州不允許這項請求。1974 年,加州最高法院審理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 一案後,情況出現轉變。Mary Anne Rodriguez 的丈夫因工作場所的事故而癱瘓,法院首次認定「在加州,因第三人的過失或故意傷害而使另一方配偶受傷時,各配偶均就本案所界定的配偶權益損失享有訴因。」法院承認這種損失「主要是一種精神痛苦」,但認為陪審團完全有能力對其作出公平的估價。
如今,該請求已明確載於加州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發布的加州民事陪審團指示(CACI)第 3920 號「配偶權益損失(非經濟損害賠償)」中,供陪審員參考。該指示要求陪審團就兩類損失補償未受傷的配偶:
- 失去愛、陪伴、慰藉、關懷、協助、保護、情感、社會交往及精神支持。
- 失去性關係的樂趣,或失去生育子女的能力。
同一指示也明確說明陪審團不應納入的項目:失去的經濟支持、未受傷配偶現在所提供的護理照顧之價值、未受傷配偶為擔任照顧者而放棄的薪資,以及僱用他人做家務的費用。這些都屬於經濟損失,應歸入受傷配偶本人的人身傷害請求,而加州不允許同一項損失被重複賠償。
由於它補償的是無形的傷害,加州將配偶權益損失歸類為非經濟損害賠償。依據第 51 號提案(Proposition 51)制定的民法典第 1431.2 條,在其非經濟損害賠償的定義中明確列出「配偶權益損失」,與痛苦、折磨、精神困擾以及失去社會交往和陪伴並列。
在加州,誰可以提出配偶權益損失請求?
加州對於誰可以提出此請求劃定了嚴格的界線。加州最高法院曾表示,司法上承認配偶權益訴因「必須從嚴限定範圍」,因此形成了全美最嚴格的資格規定之一。
配偶
合法結婚的丈夫或妻子可以提出此請求。這是典型的 Rodriguez 案原告,也仍是最常見的情況。
登記同居伴侶
加州家庭法典第 297.5 條賦予登記同居伴侶在加州所有法律淵源(包括普通法)之下與配偶「相同的權利、保護和福利」。因此,在受傷時其同居伴侶關係已向加州州務卿登記的伴侶,享有與配偶相同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權。未登記的伴侶關係則不符合資格。
誰不能提出請求
加州法院拒絕將該請求擴及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以外的人:
- 同居的未婚伴侶即使處於長期且穩定的關係中,也不能請求配偶權益損失。加州最高法院在 Elden v. Sheldon(1988 年)一案中作出此項裁定。
- 子女不能就失去受傷父母的陪伴與教導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在 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Inc.(1977 年)一案中駁回了這項請求。
- 父母不能就失去受傷子女的陪伴請求賠償。與 Borer 案同時審理的 Baxter v. Superior Court(1977 年)關閉了這扇門。
- 兄弟姊妹、繼父母、繼子女、未婚夫妻及其他親屬均無此請求權。
一些外州網站說「子女或父母可能依各州法律而符合資格」。這在其他一些州確實如此,但在加州並非如此,依賴這種說法可能使家庭期待獲得在此地無法取得的賠償。
傷害發生時婚姻必須已經存在
傷害發生時,必須已有有效的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在 Zwicker v. Altamont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Medical Group(2002 年)一案中,一名男子在婚禮前因誤診而受傷,且婚禮前的檢查已顯示他不孕。上訴法院認為,他的妻子沒有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權,因為她「在誤診當時對(他的)配偶權益並無權利」,而她在婚後才得知傷害的全部程度,並不改變此結果。
潛伏性傷害有一個狹窄的例外。當有害的暴露發生在婚前,但傷害本身直到婚後才發展出來或才能被發現,使得基礎請求權在婚姻存續期間才產生時,配偶仍可能擁有有效的請求權。上訴法院在石棉疾病案件 Leonard v. John Crane, Inc.(2012 年)和 Vanhooser v. Superior Court(2012 年)中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具體情況究竟落在 Zwicker 案這一邊還是 Leonard 案那一邊,需要由律師來判斷。
加州配偶權益損失請求的四項要件
加州法院以及 CACI 第 3920 號所引用的資料,將此請求描述為具有四項要件,配偶或伴侶必須逐一證明:
- 傷害發生時,原告與受傷者之間存在有效且合法的婚姻或登記同居伴侶關係。
- 原告的配偶或伴侶受到侵權傷害。這是指因他人的過失或故意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車禍、瑕疵產品、危險的物業狀況、醫療過失或人身攻擊。
- 原告實際遭受了配偶權益損失。這段關係必須以真實且可證明的方式受到損害。
- 因果關係。該損失必須是由被告的不法行為所直接(近因)造成。
關於第二和第三項要件,有兩點值得強調。第一,傷害不必是完全或永久性的。上訴法院在 Mealy v. B-Mobile, Inc.(2011 年)中確認「部分喪失或減損配偶權益是可獲賠償的」,因此伴侶在十八個月後康復的配偶,仍可就關係受損的那段期間提出請求。第二,受傷配偶本人的案件至關重要。正如一個上訴法院所言,如果受傷者「沒有侵權訴因,其配偶也沒有配偶權益損失的訴因」。如果受傷配偶在責任認定上敗訴,配偶權益損失請求也隨之落空,這也是這兩項請求幾乎總是一併提起並一併審理的原因之一。
配偶存活與配偶死亡時的配偶權益損失比較
這是網路上的解說最常含糊帶過的一點,而本文先前的版本也沒有把這項區別說清楚。在加州,嚴格意義上的「配偶權益損失」是針對仍然在世的受傷者之配偶所提出的普通法請求。當配偶死亡時,倖存的配偶或伴侶不會另行提起配偶權益損失訴訟。相反地,同樣類別的損失會在不當致死訴訟中作為非經濟損害賠償來求償。
加州的不當致死法規,即民事訴訟法典第 377.60 條,賦予倖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子女和某些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第 377.61 條則允許「依案件的所有情況,可能是公正的」損害賠償。針對這類損害賠償的陪審團指示 CACI 第 3921 號,列出了倖存配偶可以請求的非經濟損失:死者的「愛、陪伴、慰藉、關懷、協助、保護、情感、社會交往、精神支持」以及「失去性關係的樂趣」。律師和法官在不當致死的情境中經常把這些稱為配偶權益損失賠償,儘管它們是依據法規而非 Rodriguez 案而產生的。不當致死案的陪審團不得判給的,是倖存者本人的悲痛、哀傷或精神折磨,或死者的痛苦與折磨。
加州最高法院在 Boeken v. Philip Morris USA, Inc.(2010 年)一案中說明了這兩項請求之間的關係。Judy Boeken 在丈夫因肺癌病重期間提起配偶權益損失訴訟,隨後以不得再訴的方式(with prejudice)撤回該案。丈夫去世後,她提起不當致死訴訟,就同一項陪伴損失請求賠償。法院認為,兩項訴訟所保護的是同一項「主要權利」,即不被不法剝奪配偶陪伴與情感的權利,而在世配偶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可以包括因配偶預期的過早死亡而將失去的陪伴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於她已經放棄過一次該項權利,她以配偶權益損失為由提出的不當致死請求遭到禁止。
| 問題 | 受傷配偶仍在世 | 配偶已死亡 |
| 法律依據 | 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orp. 一案所確認的普通法請求;CACI 第 3920 號 | 民事訴訟法典第 377.60 條和第 377.61 條;CACI 第 3921 號 |
| 誰可提起 | 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以其本人名義提起 | 倖存的配偶或伴侶、子女,以及第 377.60 條所列的其他繼承人 |
| 涵蓋的關係損失 | 愛、陪伴、慰藉、關懷、協助、保護、情感、社會交往、精神支持、性關係 | 相同的項目,以兩人預期壽命中較短者為計算期間 |
| 不可請求的項目 | 家庭收入損失、您本人提供的照護服務、替代的家務協助 | 您本人的悲痛與哀傷,以及死者的痛苦與折磨 |
| 一般提起訴訟的期限 | 自受傷起兩年(CCP 335.1) | 自死亡起兩年(CCP 335.1) |
從 Boeken 案得到的實務教訓是:在未考慮受傷配偶的病情日後是否可能致命之前,絕不應該和解、撤回或忽視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我們的不當致死律師在每一件嚴重傷害案件開始時,都會評估這兩種情況,而我們也在另一篇文章中說明了相關的問題:生存訴訟與不當致死請求的比較。
配偶權益損失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由於這項請求補償的是關係上的損害,證據通常著重於日常生活如何改變。加州陪審團會考慮的損失例子包括:
- 失去陪伴:不能再像以前那樣一起用餐、旅行、從事嗜好、進行宗教活動,或與大家庭共度時光。
- 失去情感與親密關係:性關係的終止或受損,或無法一起生育子女。
- 失去慰藉與精神支持:長期處於疼痛、腦部受傷後認知受損或憂鬱的配偶,可能再也無法提供這段關係所依賴的情感支持。
- 失去協助與保護:受傷的配偶無法再協助維持家庭、分擔養育子女,或提供伴侶所給予的安全感。
- 失去社會交往:從伴侶轉變為照顧者的角色轉換,以及隨之而來的孤立感。
賠償涵蓋過去與未來。依據 CACI 第 3920 號,陪審團會就迄今所受的損害,以及配偶「在未來合理確定會遭受」的損害判給賠償,且未來的非經濟損害賠償不會折算為現值。其上限是原告或受傷配偶的預期壽命(以較短者為準),並以傷害從未發生為前提來計算。
請與此請求不包括的項目作比較。薪資損失、醫療費用以及僱用協助人員的費用,是屬於受傷配偶人身傷害請求的經濟損害賠償。如果您為了照顧配偶而辭去工作,您的收入損失不屬於配偶權益損失請求的一部分,不過護理照顧本身的合理價值,可由受傷配偶作為醫療費用請求賠償。
在加州,配偶權益損失請求值多少錢?
這裡沒有表格、公式或乘數。CACI 第 3920 號直接告訴陪審員「對於判定這些損害賠償金額,並不存在固定標準」,他們必須運用自己的判斷力,「根據證據和您的常識來決定合理的金額」。實際上,有幾項因素會影響其價值:
- 傷害的嚴重程度與永久性。脊髓損傷、創傷性腦損傷、嚴重燒傷或截肢,通常比幾個月就能癒合的骨折能支持高出許多的賠償。
- 受傷前關係的穩固程度與特質。陪審團會看這對夫妻如何生活、一起做過什麼,以及結婚多久。
- 兩位配偶的年齡與預期壽命,這決定了計算未來損失的期間。
- 關係實際改變的程度:放棄的共同活動、失去的親密關係、角色轉為照顧者的逆轉,以及對家中子女的影響。
- 證據的品質,包括夫妻雙方、家人、朋友、主治醫師和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證詞。
有幾項法律規則可能減少或限制賠償金額:
- 受傷配偶的比較過失。依據第 51 號提案,配偶權益損失的賠償金額會按受傷配偶的過失比例減少,上訴法院在 Craddock v. Kmart Corp.(2001 年)中確認了這一點。如果您的配偶被認定對車禍負 30% 的責任,您的配偶權益損失賠償就會減少 30%。我們在本網站其他地方更詳細地說明了加州比較過失規則如何運作。
- 非經濟損害賠償的分別責任。民法典第 1431.2 條使每位被告只對其自身份額的非經濟損害賠償負責,因此如果數名有過失的當事人中有一位沒有保險,那一部分可能無法收回。
- 醫療過失賠償上限。當基礎傷害是由醫療提供者的專業過失所造成時,民法典第 3333.2 條對非經濟損害賠償設有上限。依據 2022 年的修正案,傷害案件的上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為 350,000 美元,並在十年內每年 1 月 1 日增加 40,000 美元,使 2026 年的數字為 470,000 美元。不當致死案件的上限起始為 500,000 美元,每年增加 50,000 美元,2026 年達到 650,000 美元。當受傷的病患和配偶都提出請求時,該上限如何適用是一個技術性問題,您的律師應及早處理。我們對加州醫療過失賠償上限的摘要更詳細地涵蓋了該時間表。
- 其他情況下沒有上限。對於汽車、卡車、摩托車、場所責任和產品案件,加州對配偶權益損失賠償或其他人身傷害賠償並未設置法定上限。
如何證明配偶權益損失?
舉證是這項請求中最困難的部分,原因有二。第一,這種損失是無形的,因此沒有發票或收據。第二,要證明它,需要夫妻雙方公開談論婚姻中最私密的部分。具有分量的證據包括:
- 夫妻雙方描述受傷前後關係的證詞,並提供具體實例而非籠統的說法。
- 成年子女、朋友、神職人員和同事對這些改變的觀察證詞。
- 將傷害與性功能、行動能力、認知或情緒喪失相連結的醫療記錄和醫師證詞。
- 婚姻諮商師或治療師的記錄(如果這對夫妻曾尋求協助)。
- 照片、行事曆、旅行記錄,以及夫妻在受傷前共同生活的其他證明。
預期辯方會反擊。保險公司通常會發出書面證據開示並進行取證(deposition),探究婚姻的歷史、先前的分居、不忠、諮商和既有的健康問題,因為任何顯示這段關係原本就已有問題的證據,都會降低請求的價值。提出請求也會讓未受傷配偶自己的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審視。在提起訴訟前,經驗豐富的律師會向夫妻雙方說明整個過程涉及的內容,讓他們能做出知情的決定。加州法院將此視為一項真正的義務:在 Meighan v. Shore(1995 年)一案中,上訴法院認為,一對夫妻就其中一方的傷害諮詢的律師,有義務告知另一方配偶可能存在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
提出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有多長的期限?
配偶權益損失請求通常與受傷配偶適用相同的期限。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335.1 條,因他人不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傷害的訴訟,必須在兩年內提起。我們的加州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指南說明了一般規則。重要的例外包括:
- 醫療過失。民事訴訟法典第 340.5 條要求在受傷後三年內,或在發現(或應當發現)傷害後一年內提起訴訟,以兩者中較早到期者為準。
- 政府被告。如果責任方是市、郡或州政府機關、公立醫院或公共交通營運者,政府法典第 911.2 條要求在受傷後六個月內提出書面行政請求,然後才能提起訴訟。
- 受傷配偶死亡。依據第 335.1 條,不當致死訴訟通常必須在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提起。
由於配偶權益損失請求通常與受傷配偶的訴訟合併,若等到受傷配偶的案件接近尾聲才提出這個問題,期限可能已經過了。
配偶權益損失請求的案例
以下的例子是假設性的,並經過簡化,但它們反映了我們事務所在 Rosemead 和整個聖蓋博谷(San Gabriel Valley)所見到的案件類型。
10 號高速公路上的卡車碰撞
一位丈夫的汽車在 Rosemead 附近被一輛商用卡車追撞,他因此遭受嚴重的創傷性腦損傷。他倖存下來,但性格改變、無法工作,並且需要有人看護。結縭十五年的妻子辭去工作來照顧他。她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所求償的,是失去她原有的那位伴侶:他的陪伴、判斷力、情感以及兩人的親密關係。她的薪資損失不屬於她的請求,但她所提供之照顧的合理價值,則屬於他的卡車事故和腦部損傷請求的一部分。
摩托車事故與事後的婚姻
一名騎士被左轉的駕駛撞上,失去一條腿。八個月後,他與交往多年的女友結婚。依據 Zwicker 案,她沒有配偶權益損失請求權,因為傷害發生時兩人尚未結婚,而且 Elden 案禁止未婚伴侶獲得賠償。他自己的摩托車事故請求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演變為致命的誤診
一位妻子的癌症被她的醫師漏診了一年。她和丈夫提起醫療過失訴訟,其中包括他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且非經濟損害賠償適用 MICRA 上限。如果她在審判前死亡,她的遺產請求以及他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將與家人的不當致死請求一併評估,使賠償得以協調而非重複。我們的文章加州不當致死損害賠償如何計算說明了家人在該階段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關於加州配偶權益損失的常見問題
配偶權益損失是衍生性請求嗎?
是的,從它取決於您配偶所受的侵權傷害這個意義上來說。如果您的配偶沒有有效的請求權,或在責任認定上敗訴,您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就不可能成功,而且您的賠償金額會按您配偶的過失比例減少。然而,它是您就自身損失所擁有的獨立訴因,而不僅僅是您配偶賠償金的一部分。
我的配偶必須先勝訴,我才能提出請求嗎?
不必。這兩項請求通常在同一個訴訟中一併提起,加州法院將此描述為較佳的做法。一併提起可避免出現不一致的結果,並確保您的請求不會因逾期而被禁止。
配偶權益損失賠償如何計算?
沒有公式。陪審團會衡量傷害的嚴重程度與永久性、受傷前婚姻的性質、兩位配偶的預期壽命,以及關係改變的具體方式,然後判給合理的金額。和解是根據同樣的因素來協商,並同時考慮可用的保險範圍。
配偶權益損失很難證明嗎?
比證明醫療帳單更難,因為這種損失是情感性且私密的。夫妻雙方以及熟悉這對夫妻的人所提供的詳細、具體的證詞,再加上醫療和諮商記錄的佐證,才能說服陪審團。這個過程還需要願意在取證程序中,甚至可能在法庭上討論私密的事情。
在加州,子女或父母可以請求配偶權益損失嗎?
不可以。加州最高法院在 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一案中駁回了子女就受傷父母的配偶權益損失所提出的請求,並在 Baxter v. Superior Court 一案中駁回了父母就受傷子女所提出的請求。然而,如果父母或子女死亡,子女和父母可能有權依民事訴訟法典第 377.60 條獲得不當致死損害賠償。我們的文章誰可以在加州提起不當致死請求說明了繼承人的順位。
如果我們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才結婚呢?
在大多數情況下,您無法請求配偶權益損失,因為婚姻必須在傷害發生時就已存在。狹窄的例外是指直到婚禮後才發展出來或才能被發現的潛伏性傷害。
加州對配偶權益損失賠償有上限嗎?
在一般過失案件中沒有。在醫療過失案件中,民法典第 3333.2 條對非經濟損害賠償設有上限。2026 年傷害案件的上限為 470,000 美元,不當致死案件為 650,000 美元,這兩個數字每年 1 月 1 日都會增加。
如果我的配偶死亡了,我還能請求配偶權益損失嗎?
不能以獨立訴訟的方式請求。相同的關係損失,是依民事訴訟法典第 377.60 條和第 377.61 條,在不當致死訴訟中作為非經濟損害賠償來求償,而且您通常無法就同一損失同時提出終身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和不當致死的配偶權益損失請求。
就您家庭的損失,與 Rosemead 人身傷害律師談談
嚴重的傷害不只發生在一個人身上。它會重塑一段婚姻,而加州法律承認未受傷的配偶或伴侶遭受了值得補償的損失。要妥善地進行這項請求,需要了解誰符合資格、仔細記錄這段關係、正確掌握請求的時機,並在必要時將它與您配偶的傷害案件以及不當致死請求相互協調。
自 1998 年以來,The Law Office of Daniel Deng 一直為 Rosemead 及大洛杉磯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我們的律師能說英語、國語(普通話)和粵語。如果您的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因他人的過失而受到重傷或死亡,請致電 (626) 280-6000 或線上聯絡我們,進行免費的案件評估。我們會向您說明您是否可以提出配偶權益損失請求,以及它可能值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