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家庭在失去父母、配偶或子女后前来寻求协助时,他们最先浮现的问题,鲜少是关于金钱的。通常,这个问题会以“接下来该怎么办”的形式出现。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则往往是在房贷依然到期、薪水已经中断之后,才悄悄浮出水面。

对此,加州法律提供的答案,是一套比大多数家庭预期都更为结构化的计算方式。陪审团并非仅仅被要求提出一个“感觉公平”的数字,而是会拿到一份明确列出可纳入计算之损失项目的清单、一份较短、载明不得计入项目的清单,以及一项指示——要求将特定未来损失换算为今日币值。

理解这套架构相当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早在任何人提起诉讼之前,便已依此进行评估。负责审核您理赔申请的理赔员,此刻其实已经在进行这些计算了。若家属也能掌握同样的计算方式,便能更有效地判断保险公司提出的早期和解金额,是否远低于索赔案件的实际价值。

以下,我们将逐项说明加州如何构建不当致死索赔的价值评估,并指出实践中真正容易产生争议之处。

加州衡量死亡索赔案件的两大类别

加州有关不当致死损害赔偿的法条,刻意采取开放式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7.61条,法院“得依案件之一切情况,判给公正合理之赔偿”。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计算倍数。

真正的细节,来自法官在法庭上实际宣读的陪审团指示。加州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uncil)针对成年人死亡案件所制定的CACI第3921号指示,将索赔分为两大类别,并要求陪审团在裁决表上分别列明:

经济损害赔偿,指死者原本应会提供、可衡量的财务贡献

非经济损害赔偿,指亲属关系本身的价值

这样的区分并非表面形式而已。这两大类别须以不同的证据加以证明,由不同的证人出庭陈述,而在将赔偿金额换算为现值时,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一件索赔案可能在其中一类表现强劲,却在另一类相对薄弱,这也是为何案情相似的两起案件,和解金额却可能相差悬殊的原因之一。

一项经常被忽略、却至关重要的结构性重点是:加州的不当致死索赔,是为了补偿在世家属所受的损失,而非补偿死者本人所经历的痛苦。这项区别,正是以下多项规则的基础。

经济损害赔偿:丧失的经济扶养、福利与丧葬费用

经济损害赔偿,是索赔案件中可以通过文件佐证、加以量化模型分析,并以具体数字论证的部分。CACI第3921号指示明确列出四项具体项目。

丧失的经济扶养

这几乎永远是整体赔偿中金额最大的单一项目。陪审团须认定死者原本会对家庭提供的经济扶养金额,而计算期间则以“死者生前之预期寿命,或原告之预期寿命,以较短者为准”来衡量。

这项“以较短者为准”的规则,经常令家属感到意外。假设一名45岁男子过世,其在世母亲现年78岁,扶养金额的计算便会依循母亲较短的剩余预期寿命计算,而非依循儿子的预期寿命。因为这项索赔所补偿的,是母亲所受的损失,而她也只能在她在世期间持续获得扶养。

要构建这项数字,必须确立死者实际的收入状况、未来可能持续增长的收入,以及其中有多少比例会流向家庭,而非用于个人消费。报税记录、W-2表格与雇用记录,是计算的起点。至于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主——这正是我们在圣盖博谷(San Gabriel Valley)所服务的许多家庭的情况——相关记录往往较为紊乱,需要投入更多心力才能重建。

丧失的馈赠或福利

除了薪资之外,家属亦可就其原本可合理预期获得的馈赠或福利价值,请求赔偿。实践中,这通常涵盖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退休金与养老金缴存,以及许多家庭视为理所当然的例行性财务协助模式。

对移民家庭而言,这项类别尤其容易被保险公司低估其价值。定期汇款给亲属、代侄甥辈支付学费、承诺为已成年子女支付购房首付——这些都是真实存在、且可以文件佐证的期待。然而,若无人提出背后的历史背景加以说明,理赔员也很容易将这些项目一笔带过、不予认可。

丧葬与安葬费用

只要金额合理,这类费用可全额求偿,通常也是最容易举证的项目。请务必保留每一张收据,包括殡仪馆、墓地、墓碑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单据。

当家属依循文化或宗教传统举行仪式,或将遗体运回原籍国安葬时,情况便会较为复杂。这些费用只要合理,同样可以求偿,但需要文件佐证,有时还须加以说明。我们的双语同事经常以普通话与粤语处理这类沟通,而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番说明往往正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的关键所在。

家务服务的合理价值

第四项涵盖的是死者“所做的事”,而非“所赚的钱”,也是家属最常忽略的一项。照顾子女、烹饪、清洁、接送、家居维修与照顾长辈,这些工作皆具有可替代性的价值。

对于未在外工作的父母一方而言,这项规则格外重要。由于没有工资单可供佐证,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其经济损害赔偿视为近乎于零。但正确的衡量标准,应是聘请他人执行同样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而在南加州,这类替代成本相当可观。

未来损失为何须予以折现

CACI第3921号指示规定,任何未来经济损害赔偿的判赔金额,“均须换算为现金现值”。其背后逻辑在于:今日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可用于投资,因此现在拿到的一块钱,价值高于二十年后才拿到的一块钱。

所选用的折现率,对最终金额有着极大的影响。折现率越高,在扶养期间拉长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便会大幅缩水。这是不当致死案件中技术性最高的攻防战之一,而这场攻防,通常是在双方的经济学专家之间展开,而非律师之间。

请注意,这项折现规则仅适用于未来的经济损害赔偿。非经济损害赔偿则是以现行币值认定,不会再次进行折现。

非经济损害赔偿:丧失关爱、陪伴与教养指引

第二大类别,补偿的是亲属关系本身的丧失。CACI第3921号指示列出陪审团可予考量的项目:

丧失死者的关爱、陪伴、慰藉、照顾、协助、保护、情感、社交往来及精神支持

若由配偶或家庭伴侣提出索赔,丧失性生活之乐趣

丧失死者原本会提供的教导与指引

最后一项,在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的案件中,具有相当实质的分量。父母原本会在往后十五年或二十年间持续提供的指引,是一项受法律承认、可予补偿的损失。

加州法律不予补偿的项目为何?

同一份指示也告知陪审团应排除哪些项目,而这些排除项目,往往令家属感到措手不及:

在世家属本身所感受到的悲伤、哀痛或精神苦楚

死者在死亡前所承受的痛苦与折磨

在世家属本身的贫富状况

第一项排除规定尤其违反直觉,值得细细思考。加州法律补偿的,是您所失去的那段关系,而非您内心承受痛苦的程度。实践中,这两者其实高度重叠,但这项区别,却会影响案件呈现的方式。相较于一味强调家属有多么伤心欲绝的证词,具体展现死者曾为家人做过什么——每个星期日的电话问候、帮忙照顾孙辈、曾被采纳的建议——往往更具说服力。

第三项排除规定则是双向适用:富裕的家庭不会因此获得较少赔偿,经济拮据的家庭也不会因此获得较多赔偿。

配偶的索赔

对在世的丈夫、妻子或已登记的家庭伴侣而言,丧失陪伴这项要素,与另一项值得单独理解的相关概念有所重叠。我们在关于配偶关系损失的讨论中,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包括为何这项请求仅限于配偶及家庭伴侣,以及实际上该如何举证。

家属如何证明一项没有标价的损失

CACI第3921号指示明白告知陪审团:“认定非经济损害赔偿金额并无固定标准。您必须依据证据及一般常理,运用自身判断,认定合理的金额。”

这里没有对照表,没有医疗费用的倍数换算,也没有公式可循。真正填补这片空白的,是能够具体呈现这段亲属关系的证据——这正是我们投入大量时间搜集证据的原因:日常生活中亲眼见证这个家庭的人所提供的证词、照片与影像、信息与信件,以及能让十二位素未谋面的陪审员理解这段关系的细微之处。

在这个环节,文化背景的重要性很容易被忽略。在我们所代理的许多家庭中,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同住并予以赡养,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安排,而非特殊个案。若陪审团无法理解这一点,便可能低估家属实际所受的损失。如何准确呈现这样的文化背景,同时又不流于说教,正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

为何加州多数不当致死损害赔偿并无法定上限

在绝大多数加州不当致死案件中,陪审团可判给的赔偿金额并无立法上限。第377.61条仅要求判给依情况而言“公正合理”的赔偿,而CACI第3921号指示也确认,非经济损害赔偿部分并无固定标准。最终金额,系由听取证据的陪审团自行决定。

这一点与美国许多其他州确实大不相同,也值得在此明确说明,因为许多家属前来咨询时,往往误以为存在赔偿上限,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过,确实存在四项真正的限制。

医疗过失致死案件

若死亡系因医疗机构的专业过失所致,《民法典》第3333.2条对非经济损害赔偿设有上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35号众议院法案》(Assembly Bill 35),以逐年递增的上限表,取代了长年冻结在25万美元的MICRA(加州医疗事故赔偿改革法)上限。

就不当致死诉讼而言,上限自2023年1月1日起为50万美元,此后十年内,每年1月1日上调5万美元,最终达到100万美元的上限。以此计算,2026日历年的上限为65万美元。至于非致死伤害案件,则另设有独立的上限,起始金额为35万美元,每年上调4万美元,最终将达75万美元。

家属经常忽略两个重点:其一,此上限仅适用于非经济损害赔偿,因此丧失的经济扶养并不受此限制;其二,此上限仅适用于针对医疗机构专业过失所提起的索赔。

针对政府机关的索赔

若须负责的一方是市政府、县政府或州政府机关,则适用一项早得多的期限。根据《政府法典》第911.2条,与死亡或伤害相关的索赔,须于诉因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政府机构提出。一旦错过这个期限,即便案件原本相当有力,也可能在还未进入损害赔偿讨论之前,便已终结。

惩罚性赔偿金,原则上不可求偿

在加州的不当致死诉讼中,原则上无法请求惩罚性赔偿金。《民法典》第3294条仅在死亡案件中的以下情况允许判给惩罚性赔偿金:“死亡系因被告已被判定犯有重罪之杀人行为所致”。除此狭窄的情况之外,无论被告行为多么鲁莽轻率,不当致死索赔本身的性质,仍属于补偿性质。

生存诉讼的申请窗口已经关闭

生存诉讼(survival action),是由遗产管理人所提起、与不当致死索赔并行的另一项请求,补偿的是死者自受伤到死亡之间所承受的损害。这项请求与家属的不当致死索赔彼此独立,而近期法律在此方面出现了目前至关重要的变动。

《第447号参议院法案》(Senate Bill 447)修订了《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允许遗产就死者死亡前所承受的痛苦、折磨与毁容求偿。惟这项授权属于暂时性质。该条第(b)款规定,仅于案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已获准优先审理,或“于202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2026年1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方可请求此类赔偿。

这个窗口已于2026年1月1日关闭,且并未经立法延长。对于在该日期之后提起的生存诉讼,则重新适用第(a)款之规定,赔偿范围仅限于死者死亡前所产生的损失,并明确排除痛苦、折磨与毁容之赔偿。惟若死者在世时原本可获判之惩罚性赔偿金,仍可通过生存诉讼请求。

区分的基准,是提起诉讼的日期,而非受伤或死亡发生的日期。若家属的损失发生于2026年之前,却尚未提起诉讼,便会落在这条分界线不利的一侧。我们在加州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指南一文中,对此条文有更深入的说明。

经济学专家与预期寿命表的角色

真正重大的不当致死案件,皆建立在专家证词的基础之上。尤其是经济损害赔偿的部分,若缺乏专家证词,几乎难以取信于人。

法务经济学家提供的分析内容

法务经济学家会将一个人工作生涯的原始事实,转化为经得起检验的预测结果。这项分析通常涵盖以下内容:预期的收入增长轨迹(包括合理的晋升与加薪)、雇主提供之健康保险与退休金缴存等福利的价值、死者本身消费而未贡献予家庭的收入比例、家务服务的替代成本,以及用以将未来损失换算为现值的折现率。

最终产出的,是一份报告,以及在审判中提出的证词,为陪审团提供一个真正可以依赖的数字。若缺少这些,家属等同于要求十二位陪审员凭直觉估算长达数十年的收入,而被告一方,自然乐于提供己方的经济学专家,来填补这个空缺。

预期寿命表如何被运用

预期寿命,设定了扶养金额计算的外部界限,因此所采用的预期寿命表便显得相当重要。CACI第3932号指示所附的《使用说明》,建议采用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于《美国生命统计》(Vit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中所公布的生命表,而CACI汇编亦于损害赔偿章节之后,重新刊载了男性与女性的预期寿命表。

然而,关键在于,这些预期寿命表仅是起点,而非最终答案。CACI第3932号指示告知陪审员,已公布的预期寿命数据,“系关于一个人可能存活多久的证据,惟并非决定性证据”,并指示陪审员亦须一并衡量该个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日常活动、生活方式及职业”。加州上诉法院数十年来,始终持有相同见解。在Allen v. Toledo案(1980年,109 Cal.App.3d 415)中,法院确认预期寿命属于陪审团应认定之事实问题,死亡率表虽可作为证据采纳,惟并非决定性证据,其数值仅属应与该个人实际状况之证据一并考量的因素之一。

同时也请回想CACI第3921号指示中“以较短者为准”的规则。此处涉及两项预期寿命——死者本人与提出索赔之家属——而扶养期间的计算,将以其中较短者为准。

这些数字容易遭受攻击之处

被告一方几乎必定会在每个环节质疑这项预测。常见的攻击方式包括:主张收入增长轨迹过于乐观、主张死者的健康状况或生活习惯理应导致比预期寿命表所示更短的预期寿命、主张死者个人消费比例应更高、因而流向家庭的收入应更少,以及主张应采用更高的折现率,以大幅压低现值。

这也是为何专家人选的选择并非只是形式上的程序。在事故发生经过本身即存有争议的案件中,我们亦会借助司法鉴定资源——在进入损害赔偿问题之前, 分析往往能对事故实际发生经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足以让索赔案件在计算损害赔偿之前便告终结的期限规定

倘若索赔案件逾期提出,以上所有分析便毫无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5.1条,加州容许自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不当致死诉讼,适用于“因他人不当行为或疏失致人于死”之诉讼。

另有两项较短的期限,将优先于此项规定适用:针对政府机构提出的索赔,须于六个月内提出;医疗过失致死案件则另有其自身的时效规定。此外,如前所述,提起诉讼的日期,如今将决定生存诉讼是否得以纳入死亡前之痛苦与折磨赔偿。

此外,证据也会随时间流逝而灭失。车辆可能遭到修复或报废,监控录像可能以三十天为周期遭到覆盖,证人也可能搬迁他处。支撑损害赔偿请求的调查工作,在事发后最初数周内进行,永远是最容易的。

家属最常询问我们的问题

在加州,不当致死和解金是否须缴税?

根据联邦法律,不当致死案件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一般而言不会被视为应税收入,惟利息及任何惩罚性赔偿部分,则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由于实际结果取决于和解协议的架构方式,建议在签署前,先向税务专业人士确认相关税务影响。

赔偿金将由谁领取?

根据第377.61条,法院将认定有权提出索赔之人各自的权利份额。加州的不当致死索赔,系以单一诉讼方式提起;若继承人不只一人,陪审团可裁定一笔总额,再由法院负责分配。

若我们的家人本身也有部分过失,我们仍能求偿吗?

可以。加州采行纯粹比较过错原则(pure comparative fault),依死者应负责任之比例,按比例扣减赔偿金额,而非完全禁止求偿。举例而言,若认定死者负有百分之三十的过错责任,赔偿金额便会相应扣减百分之三十。

若我们的家人并未工作,该怎么办?

索赔金额仍可相当可观。家务服务具有真实的替代价值,而丧失关爱、陪伴与教养指引的非经济损害赔偿请求,更是完全不取决于死者是否有工作。

移民身份是否会影响索赔?

一个人的移民身份,并不会剥夺其在加州提起不当致死索赔的权利。家属对此感到担忧,是可以理解的,而这也是我们会直接且保密地回答的问题。

在圣盖博谷,走过失去至亲之后的下一步

在加州计算不当致死损害赔偿,是一套结构化的作业,但唯有确实完成背后的基础工作,这套架构才能产出公正合理的数字:记录实际流向家庭的经济扶养、搜集那些从未被书面记载的家务贡献、聘请能在交叉询问下坚守其预测结果的经济学专家,并以陪审团能够理解的方式,呈现这段亲属关系。

保险公司对这套架构相当熟悉。早期提出的和解金额,经常仅以薪资为基础计算,而漏未计入福利、家务服务,以及整个非经济损害赔偿类别。

邓洪律师事务所自1998年起,即持续为柔似蜜(Rosemead)、洛杉矶县及橙县各地的家庭提供法律服务。邓洪律师执业加州人身伤害与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已逾28年,并于1998年取得加州律师执照。我们在死亡案件方面的成果,包括一宗涉及Amazon送货卡车、金额达700万美元的和解案件。我们以英语、普通话及粤语为家属提供服务,并以风险代理收费(contingency fee)方式处理人身伤害案件,亦即唯有为您争取到赔偿,我们才会收取费用。

无论您正在考虑是否接受一项和解提议,或只是想了解您家人的索赔案件涉及哪些内容,与我们对话,不会产生任何费用。针对严重伤害与死亡事故案件,我们全天候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