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挚爱的亲人,因他人的过失而过世时,加州法律开启了两条各自独立的法律途径,以寻求赔偿:不当致死求偿,以及生存诉讼。大多数家庭听到「不当致死」这个词时,会以为它涵盖了一切。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两种求偿,受不同的法规所规范,由不同的法律当事人提起,并且是为了赔偿完全不同性质的损失而设计。若仅提起其中一项求偿,可能意味著错失一大笔本可获得的赔偿。
本指南将详细拆解,这两种求偿在加州法律下各自的运作方式、近期AB 35法案,对提起生存诉讼的家庭带来了哪些变化,以及经验丰富的律师,如何将这两项求偿合并于单一诉讼中提起,以争取最大化的整体赔偿。
生存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77.30条):针对逝者本身死亡前的求偿主张
生存诉讼,所涉及的并非在世家人所承受的损失。它所涉及的,是逝者本人所承受的损失——具体而言,是指若该人士幸存下来,原本有权提起的法律求偿主张。
法律基础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377.30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或程序之人,若于死亡后,其诉因仍然存续,则该诉因移转予逝者的权益继受人,并得由逝者的遗产代理人提起诉讼;若无遗产代理人,则由逝者的权益继受人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当某人因他方的过失,而遭受严重伤害,并其后因该伤害而过世时,法律会将其人身伤害求偿主张,视为逝者遗产的一部分。此时,是由遗产本身,而非个别的家庭成员,承接逝者的地位,继续提起该求偿。
谁能提起生存诉讼?
生存诉讼,可由以下人士之一提起:
- 逝者遗产的个人代理人(透过遗嘱认证法院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
- 权益继受人,通常是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侣,或其他依民事诉讼法第377.32条规定,提出声明书、确立其提起求偿权限的继承人
这是与不当致死求偿之间一项关键的区别。生存诉讼的求偿金额,须经由遗产流转,这意味著所获得的赔偿,须先归入遗产,而后才会分配给继承人。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同一人可能同时具备这两种身分;举例来说,在世的配偶,可能既是不当致死求偿人,同时也是遗产的个人代理人。
哪些求偿主张能够存续?
几乎所有逝者在死亡当时所持有的民事诉因,都能依民事诉讼法第377.30条继续存续,包括:
- 过失责任(在事故及人身伤害案件中最常见的求偿基础)
- 产品责任
- 医疗过失
- 场所责任
-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下的公民权利侵害
其根本要件在于,逝者在死亡当时,必须已拥有一项现存、可提起诉讼的求偿主张。即使是在几近立即死亡、或死亡发生于极短时间内的案件中,生存诉讼仍然可能成立,只是可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将依情况而有所不同,详见下文说明。
生存诉讼与人身伤害求偿:核心关系
生存诉讼,本质上,就是一项在求偿人死亡后仍继续存在的人身伤害求偿主张。若逝者在事故发生后,又存活了数周或数月,期间受了伤、累积了医疗帐单、耽误了工作,并承受了痛苦,那么,这些正是生存诉讼旨在追讨的损失。这项求偿主张,并不会随著当事人的死亡而消失;它会透过遗产,继续存续下去。
两种求偿各自可获得哪些损害赔偿
这两种法律理论中,最重要、也最常遭到误解的一点,便是各自能获得哪些赔偿。它们是为不同的当事人,达成不同的目的而设计。
不当致死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
加州的不当致死求偿,是为了赔偿在世家人,因该死亡而自身所承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7.61条,这些损害赔偿,是以在世家人所承受的伤害来衡量,包括:
经济性损害:
- 财务支持的丧失:逝者原本在其预期寿命期间,将提供给家庭的收入及财务贡献
- 家务服务的丧失:诸如照顾子女、居家维护,以及烹饪等家庭贡献的价值
- 丧葬费用:办理后事所需的合理费用
- 馈赠或福利的丧失:逝者原本预期会提供的馈赠或协助的合理价值
非经济性损害:
- 丧失关爱、陪伴、慰藉与情感支持:在世家人所承受的关系层面及情感层面的伤害
- 丧失道德支持与引导:当未成年子女失去父母时,此项损害尤其重大
- 配偶权的丧失:在世配偶与逝者之间婚姻关系所受的伤害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不当致死求偿人,无法就自身的悲伤、哀痛,或精神折磨获得赔偿;这些项目,在加州法律下明确被排除在外。不当致死诉讼,通常也不允许求偿惩罚性赔偿。
生存诉讼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第377.30条及第377.34条)
生存诉讼,是为了赔偿遗产——以及最终的继承人——就逝者本人若幸存下来,原本能获得的损失求偿。这包括:
经济性损害:
- 自受伤起至死亡为止,所产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
- 自受伤之时起,至死亡之时为止的收入损失
- 因同一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害
非经济性损害:
- 依旧法规定,死亡前的痛苦与折磨,在生存诉讼中不得求偿
- 依AB 35法案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死亡前的痛苦与折磨,如今在许多情况下已可获得赔偿(详见下一节说明)
惩罚性赔偿:生存诉讼其中一项最具策略性优势之处,在于其可以求偿惩罚性赔偿。若被告的行为涉及恶意、诈欺,或压迫性行为,遗产便可透过生存诉讼,求偿惩罚性赔偿。不当致死诉讼,则不允许此项救济。
逐项对照比较
| 赔偿类型 | 不当致死(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 | 生存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77.30条) |
| 对在世家人的财务支持损失 | ✓ | ✗ |
| 逝者死亡前的收入损失 | ✗ | ✓ |
| 逝者死亡前的医疗费用 | ✗ | ✓ |
| 死亡前的痛苦与折磨 | ✗ | ✓(AB 35法案后) |
| 陪伴与配偶权的丧失 | ✓ | ✗ |
| 丧葬费用 | ✓ | ✗ |
| 惩罚性赔偿 | ✗(通常) | ✓ |
| 在世家人的悲伤与精神折磨 | ✗ | ✗ |
AB 35法案与求偿逝者死亡前的痛苦与折磨
数十年来,加州法律一直禁止在生存诉讼中,求偿死亡前的痛苦与折磨。依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的旧版规定,生存诉讼的损害赔偿,明确限于经济性损失、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财产损害。逝者在其生命最后几小时、几天,或几周内所承受的疼痛、恐惧与痛苦,透过这项求偿途径,完全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这样的结果,长久以来遭到广泛批评,被认为有失公允。一位遭受灾难性伤害、在痛苦中挣扎了三天才过世的人,透过生存诉讼,对其所承受的痛苦完全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而另一位遭受相同伤害、却幸存下来的人,却能在人身伤害诉讼中,就其痛苦与折磨,获得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
立法上的变革
参议院第35号法案(Assembly Bill 35),经纽森州长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修正了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允许在生存诉讼中,就死亡前的疼痛、痛苦,或毁容,求偿损害赔偿。这是一项具指标性意义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提高了加州生存诉讼求偿案件的价值。
依修正后的法规,遗产个人代理人或权益继受人,如今可就以下项目,寻求赔偿:
逝者自受伤之时起,直至死亡为止,所承受的身体疼痛
死亡前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与折磨
因伤害所造成的毁容
谁符合AB 35法案的适用资格?
这项修正案,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审理或解决的案件。法院普遍也将其适用于当时已在审理中的案件,以及新提起的求偿案件,以彰显其补救性质的立法目的。
对于如今正在提起生存诉讼的家庭而言,AB 35法案意味著,即使挚爱的亲人,在事故发生后仅存活了短暂的一段时间便过世,那段期间所承受的恐惧与痛苦,如今也能获得赔偿。在逝者带著严重伤势,苟延残喘数周或数月才过世的案件中,死亡前痛苦与折磨的赔偿项目,可能会是整体赔偿金额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
立法上的变革
参议院第35号法案,经纽森州长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修正了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允许在生存诉讼中,就死亡前的疼痛、痛苦,或毁容,求偿损害赔偿。这是一项具指标性意义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提高了加州生存诉讼求偿案件的价值。
依修正后的法规,遗产个人代理人或权益继受人,如今可就以下项目,寻求赔偿:
- 逝者自受伤之时起,直至死亡为止,所承受的身体疼痛
- 死亡前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与折磨
- 因伤害所造成的毁容
谁符合AB 35法案的适用资格?
这项修正案,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审理或解决的案件。法院普遍也将其适用于当时已在审理中的案件,以及新提起的求偿案件,以彰显其补救性质的立法目的。
对于如今正在提起生存诉讼的家庭而言,AB 35法案意味著,即使挚爱的亲人,在事故发生后仅存活了短暂的一段时间便过世,那段期间所承受的恐惧与痛苦,如今也能获得赔偿。在逝者带著严重伤势,苟延残喘数周或数月才过世的案件中,死亡前痛苦与折磨的赔偿项目,可能会是整体赔偿金额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
AB 35法案的实务影响
试想一个在灾难性事故诉讼中常见的情境:一人遭商用卡车撞击,承受了严重的创伤性伤害,并在加护病房住院治疗五周后过世。依旧法规定,生存诉讼仅能就这五周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工资损失求偿,别无其他。而依AB 35法案,遗产如今能就逝者在这整段期间所承受、令人痛苦难耐的每日折磨,寻求完整的赔偿。
这项变革,已在逝者于受伤后存活了任何具实质意义时间的案件中,显著提高了和解及裁决的金额。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必须审慎记录并提出逝者死亡前经历的相关证据:加护病房的护理纪录、主治医师的证词、家人对逝者可见痛苦情形的陈述,以及医疗专家的分析,以确立死亡前痛苦与折磨可获赔偿范围的完整程度。
如何在单一诉讼中,将两种求偿合并提起
家庭无须在这两种求偿之间做出选择。加州民事诉讼法第377.62条,明确允许将不当致死诉讼与生存诉讼合并,共同于单一诉讼案件中提起。
同时提起两项求偿的实务运作方式
虽然这两项求偿,是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但由于两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必须以各自独立的法律理论,分别进行答辩与处理:
不同的原告:不当致死诉讼,是由合格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士——以个人求偿人的身分,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生存诉讼,则是由遗产的个人代理人,或权益继受人,代表遗产提起。
不同的损害赔偿:陪审团(或在无陪审团审判中的法官),必须针对每一项求偿,分别评估并裁定损害赔偿金额。不允许损害赔偿重叠或重复计算;每一项损失,只能归属于其中一项求偿主张。
不同的诉讼时效:这两项求偿,通常都适用自死亡发生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涉及政府机关、未成年人,或医疗过失的特定情况下,则有例外规定适用。若您不确定自己的提告期限是否即将逼近,请立即查阅加州不当致死求偿的提告期限相关资讯,以避免丧失提告的权利。
谁能主导各项求偿?
不当致死求偿人,主导其各自的个人求偿主张。生存诉讼,则由对遗产具有主导权限的人士主导。当同一人同时具备这两种身分——例如,既是在世配偶,同时也是遗产执行人时——协调工作便相对单纯明确。而在存在关系疏远、继承人之间相互竞争,或遗产管理权有争议的家庭中,便可能就谁有权提起哪一项求偿,产生冲突。经验丰富的不当致死律师,能在这些关系动态演变为求偿障碍之前,协助加以妥善处理。
在审判中同时呈现两项求偿
要在审判中有效呈现这两项求偿,需要审慎的证据管理:
- 有关逝者本人所承受痛苦及损失的证据,与生存诉讼相关,必须与不当致死损害赔偿严格区分
- 有关家庭持续承受的财务困境及情感损失的证据,是不当致死求偿的核心,与生存诉讼并不重叠
- 陪审团指示,必须清楚区分这两组损害赔偿,以避免混淆,并确保每一项求偿,都获得妥善的审酌考量
经验丰富的不当致死律师,会妥善安排案件的呈现方式,使这两项求偿在叙事上相辅相成:逝者所承受的痛苦,确立了被告行为的严重性;而家庭所承受的损失,则展现了这起事件对人生所造成的持久影响,同时在法院面前,将这两套法律框架,清楚地分开处理。
和解金额的分配方式如何运作
当这两项求偿合并和解时,两者之间的分配,涉及法律及财务上的后果:
- 不当致死和解金,依合格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定,进行分配
- 生存诉讼和解金,则流入遗产,并依遗嘱,或加州的无遗嘱继承法规,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同时也涉及税务层面的影响。依联邦法律规定,因身体伤害或身体疾病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通常不计入应税所得;惩罚性赔偿则须课税。和解金如何定性、并归属于各项求偿,可能对家庭最终所获得的净财务赔偿,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同时涉及这两项求偿要素的家庭,在规划和解结构时,应与法律顾问及税务顾问共同协调。
家庭常见的疑问
问:一位律师能同时处理这两项求偿吗?
可以,而且这正是标准的处理方式。由于事实调查、事故重建、病历审视、证人访谈,以及专家聘请等工作,大幅重叠,因此,单一律师事务所几乎总是会同时处理这两项求偿。整合性的法律代理,能确保没有任何证据遭到疏漏,并使这两项求偿,都能充分发挥其完整的价值。
问:同时提起这两项求偿,是否会产生更高的费用?
在胜诉酬金制的安排下,律师费通常是总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无论提起了多少项求偿主张皆然。同时追讨这两项求偿,能提高潜在的总赔偿金额,这对家庭有利,而不会增加额外的法律费用。
问:若我的亲人是当场死亡,生存诉讼是否仍然存在?
即使在近乎当场死亡的案件中,生存诉讼仍然可能成立,但可获得的损害赔偿范围,将更为有限。死亡前短暂时刻所承受的痛苦,可能可以透过专家证词加以证明,而某些经济性损害,可能仍然适用。律师能评估,在您的具体案件中,生存诉讼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求偿价值。
问:若没有正式的遗嘱认证程序,该怎么办?
加州允许权益继受人,无须开启正式的遗嘱认证程序,仅须依民事诉讼法第377.32条规定,提出声明书,即可提起生存诉讼。这大幅简化了许多原本以为必须经过遗嘱认证程序的家庭,提起生存诉讼的途径。
为何这些区别,直接影响您所能获得的赔偿
未委任同时熟悉这两项求偿的经验丰富律师的家庭,可能面临两种代价高昂的结果之一:仅提起不当致死求偿,而完全错失生存诉讼的求偿机会;或是将损害赔偿,在这两项求偿之间错误归类,进而在审判过程中,或和解协商期间,引发法律上的复杂争议。
加州这套双重求偿框架的设计目的,正是要确保有过失的一方,须就其从逝者身上,以及从在世家人身上所夺走的一切,负起完全的责任。当这两项求偿,经策略性且同步地追讨时,最终所获得的总赔偿金额,便能更准确地反映出这场损失,对人生所造成的真实代价。
维护您家庭的完整赔偿权益
加州法律,为悲痛的家庭,提供了两项强而有力、相辅相成的法律工具:不当致死求偿,赔偿在世家人自身所承受的损失;以及生存诉讼,赔偿逝者在死亡之前所承受的痛苦与损失,由遗产获得赔偿。感谢AB 35法案,生存诉讼如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份量,允许求偿先前依加州法律无法获得赔偿的死亡前痛苦与折磨。
了解这两项求偿,并确保在适用的情况下,两者皆获得妥善追讨,能对整体赔偿金额,造成实质上的重大差异。在邓洪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团队,与圣盖博谷、洛杉矶县,以及加州各地的家庭密切合作,在不当致死事件发生后,竭力追讨每一项可能的赔偿途径。若欲进一步了解您的权益,以及您是否仍在提告期限之内,请查阅加州不当致死求偿的提告期限相关资讯,或联系本所,安排一次无须负担任何义务的案件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