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家庭在失去父母、配偶或子女後前來尋求協助時,他們最先浮現的問題,鮮少是關於金錢的。通常,這個問題會以「接下來該怎麼辦」的形式出現。至於財務方面的問題,則往往是在房貸依然到期、薪水已經中斷之後,才悄悄浮上檯面。
對此,加州法律提供的答案,是一套比大多數家庭預期都更為結構化的計算方式。陪審團並非僅僅被要求提出一個「感覺公平」的數字,而是會拿到一份明確列出可納入計算之損失項目的清單、一份較短、載明不得計入項目的清單,以及一項指示——要求將特定未來損失換算為今日幣值。
理解這套架構相當重要,因為保險公司早在任何人提起訴訟之前,便已依此進行評估。負責審核您理賠申請的理算員,此刻其實已經在進行這些計算了。若家屬也能掌握同樣的計算方式,便能更有效地判斷保險公司提出的早期和解金額,是否遠低於索賠案件的實際價值。
以下,我們將逐項說明加州如何建構不當致死索賠的價值評估,並指出實務上真正容易產生爭議之處。
加州衡量死亡索賠案件的兩大類別
加州有關不當致死損害賠償的法條,刻意採取開放式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7.61條,法院「得依案件之一切情況,判給公正合理之賠償」。該條文並未明訂具體金額或計算倍數。
真正的細節,來自法官在法庭上實際宣讀的陪審團指示。加州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uncil)針對成年人死亡案件所制定的CACI第3921號指示,將索賠分為兩大類別,並要求陪審團在裁決表上分別列明:
- 經濟損害賠償,指死者原本應會提供、可衡量的財務貢獻
- 非經濟損害賠償,指親屬關係本身的價值
這樣的區分並非表面形式而已。這兩大類別須以不同的證據加以證明,由不同的證人出庭陳述,而在將賠償金額換算為現值時,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一件索賠案可能在其中一類表現強勁,卻在另一類相對薄弱,這也是為何案情相似的兩起案件,和解金額卻可能相差懸殊的原因之一。
一項經常被忽略、卻至關重要的結構性重點是:加州的不當致死索賠,是為了補償在世家屬所受的損失,而非補償死者本人所經歷的痛苦。這項區別,正是以下多項規則的基礎。
經濟損害賠償:喪失的經濟扶養、福利與喪葬費用
經濟損害賠償,是索賠案件中可以透過文件佐證、加以量化模型分析,並以具體數字論證的部分。CACI第3921號指示明確列出四項具體項目。
喪失的經濟扶養
這幾乎永遠是整體賠償中金額最大的單一項目。陪審團須認定死者原本會對家庭提供的經濟扶養金額,而計算期間則以「死者生前之預期壽命,或原告之預期壽命,以較短者為準」來衡量。
這項「以較短者為準」的規則,經常令家屬感到意外。假設一名45歲男子過世,其在世母親現年78歲,扶養金額的計算便會依循母親較短的剩餘預期壽命計算,而非依循兒子的預期壽命。因為這項索賠所補償的,是母親所受的損失,而她也只能在她在世期間持續獲得扶養。
要建構這項數字,必須確立死者實際的收入狀況、未來可能持續增長的收入,以及其中有多少比例會流向家庭,而非用於個人消費。報稅紀錄、W-2表格與雇用紀錄,是計算的起點。至於自僱人士與小型企業主——這正是我們在聖蓋博谷(San Gabriel Valley)所服務的許多家庭的情況——相關紀錄往往較為紊亂,需要投入更多心力才能重建。
喪失的餽贈或福利
除了薪資之外,家屬亦可就其原本可合理預期獲得的餽贈或福利價值,請求賠償。實務上,這通常涵蓋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險、退休金與養老金提撥,以及許多家庭視為理所當然的例行性財務協助模式。
對移民家庭而言,這項類別尤其容易被保險公司低估其價值。定期匯款給親屬、代姪甥輩支付學費、承諾為已成年子女支付購屋頭期款——這些都是真實存在、且可以文件佐證的期待。然而,若無人提出背後的歷史脈絡加以說明,理算員也很容易將這些項目一筆帶過、不予採認。
喪葬與安葬費用
只要金額合理,這類費用可全額求償,通常也是最容易舉證的項目。請務必保留每一張收據,包括殯儀館、墓地、墓碑及相關服務費用的單據。
當家屬依循文化或宗教傳統舉行儀式,或將遺體運回原籍國安葬時,情況便會較為複雜。這些費用只要合理,同樣可以求償,但需要文件佐證,有時還須加以說明。我們的雙語同仁經常以國語與粵語處理這類溝通,而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番說明往往正是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支付相關費用的關鍵所在。
家務服務的合理價值
第四項涵蓋的是死者「所做的事」,而非「所賺的錢」,也是家屬最常忽略的一項。照顧子女、烹飪、清潔、接送、居家維修與照顧長輩,這些工作皆具有可替代性的價值。
對於未在外工作的父母一方而言,這項規則格外重要。由於沒有薪資單可供佐證,保險公司可能會將其經濟損害賠償視為近乎於零。但正確的衡量標準,應是聘請他人執行同樣工作所需支付的費用,而在南加州,這類替代成本相當可觀。
未來損失為何須予以折現
CACI第3921號指示規定,任何未來經濟損害賠償的判賠金額,「均須換算為現金現值」。其背後邏輯在於:今日一次性支付的款項可用於投資,因此現在拿到的一塊錢,價值高於二十年後才拿到的一塊錢。
所選用的折現率,對最終金額有著極大的影響。折現率越高,在扶養期間拉長的情況下,賠償金額便會大幅縮水。這是不當致死案件中技術性最高的攻防戰之一,而這場攻防,通常是在雙方的經濟學專家之間展開,而非律師之間。
請注意,這項折現規則僅適用於未來的經濟損害賠償。非經濟損害賠償則是以現行幣值認定,不會再次進行折現。
非經濟損害賠償:喪失關愛、陪伴與教養指引
第二大類別,補償的是親屬關係本身的喪失。CACI第3921號指示列出陪審團可予考量的項目:
- 喪失死者的關愛、陪伴、慰藉、照顧、協助、保護、情感、社交往來及精神支持
- 若由配偶或家庭伴侶提出索賠,喪失性生活之樂趣
- 喪失死者原本會提供的教導與指引
最後一項,在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的案件中,具有相當實質的份量。父母原本會在往後十五年或二十年間持續提供的指引,是一項受法律承認、可予補償的損失。
加州法律不予補償的項目為何?
同一份指示也告知陪審團應排除哪些項目,而這些排除項目,往往令家屬感到措手不及:
- 在世家屬本身所感受到的悲傷、哀痛或精神苦楚
- 死者在死亡前所承受的痛苦與折磨
- 在世家屬本身的貧富狀況
第一項排除規定尤其違反直覺,值得細細思考。加州法律補償的,是您所失去的那段關係,而非您內心承受痛苦的程度。實務上,這兩者其實高度重疊,但這項區別,卻會影響案件呈現的方式。相較於一味強調家屬有多麼傷心欲絕的證詞,具體展現死者曾為家人做過什麼——每個星期日的電話問候、幫忙照顧孫輩、曾被採納的建議——往往更具說服力。
第三項排除規定則是雙向適用:富裕的家庭不會因此獲得較少賠償,經濟拮据的家庭也不會因此獲得較多賠償。
配偶的索賠
對在世的丈夫、妻子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而言,喪失陪伴這項要素,與另一項值得單獨理解的相關概念有所重疊。我們在關於配偶關係損失的討論中,說明了兩者之間的區別,包括為何這項請求僅限於配偶及家庭伴侶,以及實際上該如何舉證。
家屬如何證明一項沒有標價的損失
CACI第3921號指示明白告知陪審團:「認定非經濟損害賠償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您必須依據證據及一般常理,運用自身判斷,認定合理的金額。」
這裡沒有對照表,沒有醫療費用的倍數換算,也沒有公式可循。真正填補這片空白的,是能夠具體呈現這段親屬關係的證據——這正是我們投入大量時間蒐集證據的原因:日常生活中親眼見證這個家庭的人所提供的證詞、照片與影像、訊息與信件,以及能讓十二位素未謀面的陪審員理解這段關係的細微之處。
在這個環節,文化脈絡的重要性很容易被忽略。在我們所代理的許多家庭中,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同住並予以扶養,是一種理所當然的安排,而非特殊個案。若陪審團無法理解這一點,便可能低估家屬實際所受的損失。如何準確呈現這樣的文化脈絡,同時又不流於說教,正是我們工作的一部分。
為何加州多數不當致死損害賠償並無法定上限
在絕大多數加州不當致死案件中,陪審團可判給的賠償金額並無立法上限。第377.61條僅要求判給依情況而言「公正合理」的賠償,而CACI第3921號指示也確認,非經濟損害賠償部分並無固定標準。最終金額,係由聽取證據的陪審團自行決定。
這一點與美國許多其他州確實大不相同,也值得在此明確說明,因為許多家屬前來諮詢時,往往誤以為存在賠償上限,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不過,確實存在四項真正的限制。
醫療過失致死案件
若死亡係因醫療機構的專業過失所致,《民法典》第3333.2條對非經濟損害賠償設有上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35號議會法案》(Assembly Bill 35),以逐年遞增的上限表,取代了長年凍結在25萬美元的MICRA(加州醫療事故賠償改革法)上限。
就不當致死訴訟而言,上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為50萬美元,此後十年內,每年1月1日調升5萬美元,最終達到100萬美元的上限。以此計算,2026曆年的上限為65萬美元。至於非致死傷害案件,則另設有獨立的上限,起始金額為35萬美元,每年調升4萬美元,最終將達75萬美元。
家屬經常忽略兩個重點:其一,此上限僅適用於非經濟損害賠償,因此喪失的經濟扶養並不受此限制;其二,此上限僅適用於針對醫療機構專業過失所提起的索賠。
針對政府機關的索賠
若須負責的一方是市政府、縣政府或州政府機關,則適用一項早得多的期限。根據《政府法典》第911.2條,與死亡或傷害相關的索賠,須於訴因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該公家機關提出。一旦錯過這個期限,即便案件原本相當有力,也可能在還未進入損害賠償討論之前,便已終結。
懲罰性賠償金,原則上不可求償
在加州的不當致死訴訟中,原則上無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民法典》第3294條僅在死亡案件中的以下情況允許判給懲罰性賠償金:「死亡係因被告已被判定犯有重罪之殺人行為所致」。除此狹窄的情況之外,無論被告行為多麼魯莽輕率,不當致死索賠本身的性質,仍屬於補償性質。
生存訴訟的申請窗口已經關閉
生存訴訟(survival action),是由遺產管理人所提起、與不當致死索賠並行的另一項請求,補償的是死者自受傷到死亡之間所承受的損害。這項請求與家屬的不當致死索賠彼此獨立,而近期法律在此方面出現了目前至關重要的變動。
《第447號參議院法案》(Senate Bill 447)修訂了《民事訴訟法》第377.34條,允許遺產就死者死亡前所承受的痛苦、折磨與毀容求償。惟這項授權屬於暫時性質。該條第(b)款規定,僅於案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獲准優先審理,或「於2022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2026年1月1日之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方可請求此類賠償。
這個窗口已於2026年1月1日關閉,且並未經立法延長。對於在該日期之後提起的生存訴訟,則重新適用第(a)款之規定,賠償範圍僅限於死者死亡前所產生的損失,並明確排除痛苦、折磨與毀容之賠償。惟若死者在世時原本可獲判之懲罰性賠償金,仍可透過生存訴訟請求。
區分的基準,是提起訴訟的日期,而非受傷或死亡發生的日期。若家屬的損失發生於2026年之前,卻尚未提起訴訟,便會落在這條分界線不利的一側。我們在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77.34條指南一文中,對此條文有更深入的說明。
經濟學專家與平均餘命表的角色
真正重大的不當致死案件,皆建立在專家證詞的基礎之上。尤其是經濟損害賠償的部分,若缺乏專家證詞,幾乎難以取信於人。
法務經濟學家提供的分析內容
法務經濟學家會將一個人工作生涯的原始事實,轉化為經得起檢驗的推估結果。這項分析通常涵蓋以下內容:預期的收入成長軌跡(包括合理的升遷與加薪)、雇主提供之健康保險與退休金提撥等福利的價值、死者本身消費而未貢獻予家庭的收入比例、家務服務的替代成本,以及用以將未來損失換算為現值的折現率。
最終產出的,是一份報告,以及在審判中提出的證詞,為陪審團提供一個真正可以依賴的數字。若缺少這些,家屬等同於要求十二位陪審員憑直覺估算長達數十年的收入,而被告一方,自然樂於提供己方的經濟學專家,來填補這個空缺。
平均餘命表如何被運用
預期壽命,設定了扶養金額計算的外部界限,因此所採用的餘命表便顯得相當重要。CACI第3932號指示所附的〈使用說明〉,建議採用美國國家衛生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於《美國生命統計》(Vit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中所公布的生命表,而CACI彙編亦於損害賠償章節之後,重新刊載了男性與女性的平均餘命表。
然而,關鍵在於,這些餘命表僅是起點,而非最終答案。CACI第3932號指示告知陪審員,已公布的預期壽命數據,「係關於一個人可能存活多久的證據,惟並非決定性證據」,並指示陪審員亦須一併衡量該個人的「健康狀況、生活習慣、日常活動、生活方式及職業」。加州上訴法院數十年來,始終抱持相同見解。在Allen v. Toledo案(1980年,109 Cal.App.3d 415)中,法院確認預期壽命屬於陪審團應認定之事實問題,死亡率表雖可作為證據採納,惟並非決定性證據,其數值僅屬應與該個人實際狀況之證據一併考量的因素之一。
同時也請回想CACI第3921號指示中「以較短者為準」的規則。此處涉及兩項預期壽命——死者本人與提出索賠之家屬——而扶養期間的計算,將以其中較短者為準。
這些數字容易遭受攻擊之處
被告一方幾乎必定會在每個環節質疑這項推估。常見的攻擊方式包括:主張收入成長軌跡過於樂觀、主張死者的健康狀況或生活習慣理應導致比餘命表所示更短的預期壽命、主張死者個人消費比例應更高、因而流向家庭的收入應更少,以及主張應採用更高的折現率,以大幅壓低現值。
這也是為何專家人選的選擇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程序。在事故發生經過本身即存有爭議的案件中,我們亦會借助鑑識資源——在進入損害賠償問題之前, 分析往往能對事故實際發生經過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足以讓索賠案件在計算損害賠償之前便告終結的期限規定
倘若索賠案件逾期提出,以上所有分析便毫無意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5.1條,加州容許自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不當致死訴訟,適用於「因他人不當行為或疏失致人於死」之訴訟。
另有兩項較短的期限,將優先於此項規定適用:針對公家機關提出的索賠,須於六個月內提出;醫療過失致死案件則另有其自身的時效規定。此外,如前所述,提起訴訟的日期,如今將決定生存訴訟是否得以納入死亡前之痛苦與折磨賠償。
此外,證據也會隨時間流逝而滅失。車輛可能遭到修復或報廢,監視錄影可能以三十天為週期遭到覆寫,證人也可能搬遷他處。支撐損害賠償請求的調查工作,在事發後最初數週內進行,永遠是最容易的。
家屬最常詢問我們的問題
在加州,不當致死和解金是否須繳稅?
根據聯邦法律,不當致死案件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應課稅所得,惟利息及任何懲罰性賠償部分,則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由於實際結果取決於和解協議的架構方式,建議在簽署前,先向稅務專業人士確認相關稅務影響。
賠償金將由誰領取?
根據第377.61條,法院將認定有權提出索賠之人各自的權利份額。加州的不當致死索賠,係以單一訴訟方式提起;若繼承人不只一人,陪審團可裁定一筆總額,再由法院負責分配。
若我們的家人本身也有部分過失,我們仍能求償嗎?
可以。加州採行純粹比較過失原則(pure comparative fault),依死者應負責任之比例,按比例扣減賠償金額,而非完全禁止求償。舉例而言,若認定死者負有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賠償金額便會相應扣減百分之三十。
若我們的家人並未工作,該怎麼辦?
索賠金額仍可相當可觀。家務服務具有真實的替代價值,而喪失關愛、陪伴與教養指引的非經濟損害賠償請求,更是完全不取決於死者是否有工作。
移民身分是否會影響索賠?
一個人的移民身分,並不會剝奪其在加州提起不當致死索賠的權利。家屬對此感到擔憂,是可以理解的,而這也是我們會直接且保密地回答的問題。
在聖蓋博谷,走過失去至親之後的下一步
在加州計算不當致死損害賠償,是一套結構化的作業,但唯有確實完成背後的基礎工作,這套架構才能產出公正合理的數字:記錄實際流向家庭的經濟扶養、蒐集那些從未被書面記載的家務貢獻、聘請能在交叉詰問下堅守其推估結果的經濟學專家,並以陪審團能夠理解的方式,呈現這段親屬關係。
保險公司對這套架構相當熟悉。早期提出的和解金額,經常僅以薪資為基礎計算,而漏未計入福利、家務服務,以及整個非經濟損害賠償類別。
鄧洪律師事務所自1998年起,即持續為柔似蜜(Rosemead)、洛杉磯縣及橙縣各地的家庭提供法律服務。鄧洪律師執業加州人身傷害與刑事辯護法律業務已逾28年,並於1998年取得加州律師執照。我們在死亡案件方面的成果,包括一宗涉及Amazon送貨卡車、金額達700萬美元的和解案件。我們以英語、國語及粵語為家屬提供服務,並以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fee)方式處理人身傷害案件,亦即唯有為您爭取到賠償,我們才會收取費用。
無論您正在考慮是否接受一項和解提議,或只是想了解您家人的索賠案件涉及哪些內容,與我們對話,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針對嚴重傷害與死亡事故案件,我們全天候提供諮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