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CD7 Sentencing

 

陳先生住在大麻屋內被警察逮捕,雖然律師跟他解釋去陪審團的風險,但是他堅持要打陪審團。雖然律師在庭上力爭,但是陪審團認為他住在大麻屋內,不可能沒有參與種植大麻而裁定他的非法種植大麻罪名成立。

在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後,被告可以在陪審團裁決有罪的十天內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如果被告認罪協商,被告就必須放棄上訴的權利。如果被告去打陪審團而罪名成立,被告可以馬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要求。但是在美國上訴難上加難。

上訴法庭會考慮兩個因素,第一,辯護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盡職,沒有盡職的行為包括律師上庭前喝酒、打瞌睡等,但是沒有傳呼證人或沒有讓被告出庭替自己作證等做法,儘管被告會指稱律師沒有盡職, 但是上訴法院都會認為這是辯護律師的策略,並不構成未盡職的行為。

第二,上訴法官會考慮審理的法官是否濫用裁定權,例如,辯護律師提出動議要求法官將警察違規獲取的證據或證詞排除,而法官否定辯護律師的動議,陪審員因為這些違規證據或證詞而判被告有罪,上訴法官會裁定審理法官是否有濫用裁定權的行為。

上訴法院的法官並不會將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也不會傳呼證人,而是針對以上的議題進行調查及討論。經過一番討論後,上訴法院對上訴的案件會作出三種裁決,90%是維持原判的,百分之八到九送回原來的審理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只有百分之一到二才會直接推翻審理法院或陪審團的裁決。除死刑案件外,要提出上訴,被告必須自己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大部份民眾都因為費高過高,而贏面太少而放棄上訴。

陳先生在被陪審團裁定有罪後,法官就會進行量刑判決的程序。一般刑法會給每一項罪名定一個處罰標準,例如,非法種植大麻超過一千棵,最低要判處十六個月,最高可判處三年牢刑。法官會先叫假釋官進行背景調查,查看陳先生是否前科累累,是否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陳先生被判有罪並且開始服刑, 這並不表示他的惡夢就結束。因為他不是美國公民, 在刑滿後,他還面臨被移民局驅逐出境的問題。 1996年,美國聯邦法的移民改革和責任法案中,對非公民人士被判處一年以上牢刑或損失超過一萬美元以上,都會被驅逐出境。

一個刑事案件,除了逮捕、定罪、服刑和移民影響外,整個程序快的需要6個月,慢得甚至要2年。對於此案例,陳先生只是在州的法庭裡審訊,如果牽涉的案子是跨州或跨國的,那就可能成為聯邦案件。通常聯邦案件的調查時間非常長,也許會先跟踪調查一段時間再進行逮捕,定罪率在95%以上。而且,聯邦罪的懲罰更加嚴厲,聯邦的程序與州的程序也是不同的,在以後的文中將會做詳細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