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不是,加州並非「無過失」(no-fault)州。加州採行「過失責任」(at-fault,即侵權)制度,這意味著造成您車禍事故的駕駛人在法律上須對您的醫療費用、工資損失及其他損害負責。您有權向肇事駕駛人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提起人身傷害訴訟以追討全額賠償。
重點摘要
- 加州採行過失責任(at-fault)保險制度,而非無過失(no-fault)制度。
- 造成車禍的駕駛人須負責賠償受傷方的損害。
- 加州採用「純粹比較過失」原則,即使您對事故負有部分責任,仍可獲得賠償。
- 自2025年1月1日起,加州依據參議院第1107號法案(Senate Bill 1107)提高了最低責任保險要求。
- 諮詢經驗豐富的加州車禍律師可協助您爭取最大程度的賠償。
「無過失」究竟是什麼意思?
在了解加州的立場之前,先了解「無過失」在汽車保險法中的實際含義會有所幫助。在無過失州,車禍發生後,無論事故由誰造成,每位駕駛人都是向自己的保險公司提出傷害索賠。駕駛人自己的個人傷害保障(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簡稱PIP)保險會在保單限額內支付其醫療費用及部分收入損失。
這種制度旨在加快理賠流程並減少訴訟。然而,除非您的傷害達到法定門檻,否則它也會限制您就精神痛苦(pain and suffering)向對方駕駛人提告的權利。
無過失 vs. 過失責任:關鍵區別
這兩種制度之間的關鍵區別在於賠償金的來源以及您可以追究誰的責任:
| 項目 | 無過失州 | 過失責任州(如加州) |
| 誰先賠付? | 您自己的PIP保險 | 肇事駕駛人的責任保險 |
| 可否就精神痛苦提告? | 僅在傷害達到法定門檻時 | 可以,任何因過失造成的傷害均可 |
| 採用此制度的州 | 12個州及華盛頓特區 | 38個州,包括加州 |
目前,美國有12個州及華盛頓特區採用某種形式的無過失保險制度。加州不在其中,且從未採納無過失保險法。
加州是過失責任州
加州法律要求因過失或不當行為造成事故的駕駛人賠償受害者的傷害及損失。這由加州的侵權責任制度所規範,允許受傷方就所有損害追討全額賠償,包括經濟損失與非經濟損失。
根據《加州車輛法》第16000條,凡涉及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超過1,000美元事故的所有駕駛人,均須向加州車輛管理局(DMV)報告該事故。這項要求反映了該州的過失責任框架,即確定事故責任方是理賠程序的核心。
這對您的車禍索賠意味著什麼
作為加州的受傷受害者,事故發生後您通常有三種途徑可以獲得賠償:
- 提出第三方索賠。您直接向肇事駕駛人的汽車責任保險保單提出索賠。這是加州車禍後最常見的途徑。
- 提出第一方索賠。如果肇事駕駛人沒有保險或保額不足,您可以根據自己的無保險/保額不足駕駛人(UM/UIM)保障提出索賠。
- 提起人身傷害訴訟。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給予公平賠償,或損失超過保單限額,您可以直接在民事法院起訴肇事駕駛人。
與無過失州不同,加州不要求您先用盡自己的保險福利才能向肇事方追討。您可以從一開始就直接追究責任方。
加州車禍中如何認定責任
由於加州是過失責任州,確定事故的肇事方是任何傷害索賠的基礎。責任歸屬並非總是一目了然,保險公司往往會極力淡化或否認責任。了解責任如何認定,有助於保護您的索賠權益。
用於認定責任的證據
加州法院和保險理賠員在認定車禍責任時會考量多種證據:
- 警方報告。到場處理的警員會記錄他們的調查結果,包括他們認為的肇事方。雖然警方報告並非定論,但對保險理賠員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 證人陳述。目睹事故的路人和其他駕駛人可以就事發經過及責任歸屬提供關鍵證詞。
- 交通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畫面。影像證據往往能快速且客觀地解決責任爭議。
- 車輛損壞形態。每輛車受損的位置和嚴重程度可以揭示撞擊的方向和力度。
- 現場實物證據。煞車痕、散落物範圍及道路狀況都有助於重建事發經過。
- 專家事故重建。在重大案件中,專業的事故重建專家可以分析現場並就肇事原因提供正式意見。
加州採用「過失」(negligence)標準,即在當時情況下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駕駛人須負責。闖紅燈、跟車過近、分心駕駛以及酒駕毒駕,都是可在加州車禍案件中認定責任的過失行為範例。
加州最低汽車保險要求(2025年更新)
加州車禍法近期最重要的變化之一,是最低責任保險要求的更新。根據已簽署成為法律並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參議院第1107號法案,加州數十年來首次提高了最低承保要求。
加州目前的最低責任保險要求如下:
| 保障類型 | 最低要求(2025年起生效) |
| 每人人身傷害 | 30,000美元 |
| 每次事故人身傷害 | 60,000美元 |
| 每次事故財產損失 | 15,000美元 |
以上是《加州車輛法》第16056條規定的最低要求。許多駕駛人和律師建議投保明顯更高的保額,因為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州最低標準。您可以考慮的自選保障包括:
- 無保險/保額不足駕駛人保障(UM/UIM)
- 醫療費用給付保障(MedPay)
- 碰撞險
- 綜合險
重要提示:許多網站和較舊的文章仍在引用先前的最低標準,即每人15,000美元、每次事故30,000美元、財產損失5,000美元。這些數字現已過時。如果您目前投保的是舊的最低標準,建議您檢視自己的保單,確保符合現行法律並擁有足夠的保障。
加州的純粹比較過失原則
加州採用一種稱為「純粹比較過失」(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原則,這是全美對索賠人最有利的標準之一。根據這項規則,即使您對事故負有部分責任,仍可就您的傷害獲得賠償。
您的總賠償額會按您的過失比例扣減。因此,如果您在一起碰撞事故中負有20%的責任,而您的總損害為100,000美元,您仍可向對方駕駛人追討80,000美元。即使您負有90%的責任,理論上您仍可追討10%的損害賠償。
這項標準由加州最高法院在Li v. Yellow Cab Co.(1975年)一案中確立,並載入《加州民法》第1714條。
範例:比較過失如何運作
情境:Maria在柔似蜜(Rosemead)的一條普通道路上駕車,另一名駕駛人闖紅燈撞上她的車輛。撞擊發生時,Maria的車速超過速限5英里。
保險理賠員認定:
- 肇事駕駛人:因闖紅燈負85%責任
- Maria:因超速負15%責任
總損害:80,000美元的醫療費用及工資損失
結果:Maria可獲得68,000美元的賠償(80,000美元的85%)。她不會僅因負有部分責任而被剝奪索賠權利。這與「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州有著關鍵區別——在那些州,原告只要有任何程度的過失,就可能完全喪失索賠權。
何時可以直接起訴肇事駕駛人?
由於加州是過失責任州,您有權對造成事故的駕駛人提起人身傷害訴訟。不過,您必須遵守重要的時效規定。
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35.1條,您一般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人身傷害訴訟。這項期限稱為「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一旦錯過,無論您的傷勢多麼嚴重,您的索賠都可能被永久禁止。
這項兩年規則有一些例外:
- 針對政府機構的索賠:如果造成事故的是政府所屬車輛,您必須根據《加州政府法》第911.2條,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政府侵權索賠。
- 受傷的未成年人:訴訟時效可能暫停計算,直到受傷的未成年人年滿18歲。
- 發現規則:在某些傷害並非立即顯現的案件中,時效可能從您發現或依理應當發現傷害之時起算。
鑑於這些期限,車禍發生後儘早諮詢加州車禍律師非常重要。拖延太久可能會大大限制您的選擇。
加州常見的車禍情境
了解加州的過失責任制度如何應用於實際情況,有助於您認識車禍後自己享有什麼權利。
追撞事故
您在阿罕布拉(Alhambra)的紅燈前停車時,被一名駕駛人從後方追撞。在大多數追撞案件中,根據加州的基本速度法規以及保持安全跟車距離的義務,後方駕駛人通常被推定為肇事方。您可以就您的傷害和車輛損失,向該駕駛人的責任保險提出索賠。如果其保單限額不足以彌補您的損失,您的保額不足駕駛人保障或可補足差額。
路口事故
兩輛車進入路口,其中一名駕駛人在蒙特利公園(Monterey Park)闖越停車標誌。根據加州的過失責任制度,違反交通管制設施的駕駛人通常須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的保險公司對索賠有爭議,證人證詞及任何可取得的交通監視器畫面就變得至關重要。由於加州採用純粹比較過失原則,即使您在車速或車道位置上有輕微過失,您仍可獲得部分損害賠償。
肇事逃逸事故
加州的肇事逃逸問題相當嚴重。如果肇事駕駛人逃離現場,您無法對身分不明的駕駛人提出第三方索賠。在這種情況下,您自己的無保險駕駛人(UM)保障就成為您的主要依靠。加州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供UM保障,但駕駛人可以書面拒絕投保。如果您沒有購買UM保障,又無法查明肇事駕駛人,您的選擇可能會很有限。這也是強烈建議加州駕駛人投保UM保障的原因之一。
加州車禍律師如何協助您
應對加州的過失責任保險制度很少是件簡單的事。保險公司是營利企業,其理賠員受過專業訓練,目的就是盡量減少賠付。經驗豐富的車禍律師可以透過以下幾個重要方式為您扭轉局面:
- 徹底調查事故並蒐集證據,以明確認定責任
- 計算您損害的全部價值,包括未來醫療費用及精神痛苦賠償
- 與保險公司積極談判,爭取公平的和解金
- 在保險公司拒絕公平和解時,提起訴訟並為您的案件進行法庭抗辯
- 就比較過失的影響提供建議,防止保險公司人為誇大您的責任比例
在鄧洪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 of Daniel Deng),鄧洪律師(Daniel Hong Deng)以超過28年的加州人身傷害法經驗處理每一宗案件。本所擁有卓越的成功記錄,其中包括一宗涉及亞馬遜送貨卡車的致命事故中達成的700萬美元和解金。我們深知如何為南加州各地的客戶爭取最高賠償。我們的服務範圍遍及聖蓋博谷(San Gabriel Valley)及大洛杉磯地區,包括柔似蜜(Rosemead)、阿罕布拉(Alhambra)、蒙特利公園(Monterey Park)、亞凱迪亞(Arcadia)、帕薩迪納(Pasadena)及爾灣(Irvine)。
本所提供英語、國語及粵語的雙語法律服務,在服務大洛杉磯地區華語社區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我們深知語言障礙在複雜法律事務中可能帶來的挑戰,並致力於確保每位客戶在整個過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選擇。
我們以風險代理(contingency fee)方式處理車禍案件,這意味著除非我們為您追討到賠償,否則您無需支付任何費用。與我們洽談您的案件不存在任何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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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加州因他人過失造成的車禍中受傷,您有權了解自己的權利。加州的過失責任制度賦予您追討醫療費用、工資損失、精神痛苦及其他損失全額賠償的權利,但整個過程可能很複雜,而且保險公司並非總是誠信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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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任何案件的結果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和情況。過往結果不保證未來成果。有關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聯絡鄧洪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