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摯愛的親人,因他人的過失而過世時,加州法律開啟了兩條各自獨立的法律途徑,以尋求賠償:不當致死求償,以及生存訴訟。大多數家庭聽到「不當致死」這個詞時,會以為它涵蓋了一切。但事實並非如此。這兩種求償,受不同的法規所規範,由不同的法律當事人提起,並且是為了賠償完全不同性質的損失而設計。若僅提起其中一項求償,可能意味著錯失一大筆本可獲得的賠償。
本指南將詳細拆解,這兩種求償在加州法律下各自的運作方式、近期AB 35法案,對提起生存訴訟的家庭帶來了哪些變化,以及經驗豐富的律師,如何將這兩項求償合併於單一訴訟中提起,以爭取最大化的整體賠償。
生存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77.30條):針對逝者本身死亡前的求償主張
生存訴訟,所涉及的並非在世家人所承受的損失。它所涉及的,是逝者本人所承受的損失——具體而言,是指若該人士倖存下來,原本有權提起的法律求償主張。
法律基礎
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77.30條規定:「有權提起訴訟或程序之人,若於死亡後,其訴因仍然存續,則該訴因移轉予逝者的權益繼受人,並得由逝者的遺產代理人提起訴訟;若無遺產代理人,則由逝者的權益繼受人提起訴訟。」
簡單來說:當某人因他方的過失,而遭受嚴重傷害,並其後因該傷害而過世時,法律會將其人身傷害求償主張,視為逝者遺產的一部分。此時,是由遺產本身,而非個別的家庭成員,承接逝者的地位,繼續提起該求償。
誰能提起生存訴訟?
生存訴訟,可由以下人士之一提起:
- 逝者遺產的個人代理人(透過遺囑認證法院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 權益繼受人,通常是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侶,或其他依民事訴訟法第377.32條規定,提出聲明書、確立其提起求償權限的繼承人
這是與不當致死求償之間一項關鍵的區別。生存訴訟的求償金額,須經由遺產流轉,這意味著所獲得的賠償,須先歸入遺產,而後才會分配給繼承人。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同一人可能同時具備這兩種身分;舉例來說,在世的配偶,可能既是不當致死求償人,同時也是遺產的個人代理人。
哪些求償主張能夠存續?
幾乎所有逝者在死亡當時所持有的民事訴因,都能依民事訴訟法第377.30條繼續存續,包括:
- 過失責任(在事故及人身傷害案件中最常見的求償基礎)
- 產品責任
- 醫療過失
- 場所責任
- 《美國法典》第42編第1983條下的公民權利侵害
其根本要件在於,逝者在死亡當時,必須已擁有一項現存、可提起訴訟的求償主張。即使是在幾近立即死亡、或死亡發生於極短時間內的案件中,生存訴訟仍然可能成立,只是可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將依情況而有所不同,詳見下文說明。
生存訴訟與人身傷害求償:核心關係
生存訴訟,本質上,就是一項在求償人死亡後仍繼續存在的人身傷害求償主張。若逝者在事故發生後,又存活了數週或數月,期間受了傷、累積了醫療帳單、耽誤了工作,並承受了痛苦,那麼,這些正是生存訴訟旨在追討的損失。這項求償主張,並不會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失;它會透過遺產,繼續存續下去。
兩種求償各自可獲得哪些損害賠償
這兩種法律理論中,最重要、也最常遭到誤解的一點,便是各自能獲得哪些賠償。它們是為不同的當事人,達成不同的目的而設計。
不當致死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
加州的不當致死求償,是為了賠償在世家人,因該死亡而自身所承受的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7.61條,這些損害賠償,是以在世家人所承受的傷害來衡量,包括:
經濟性損害:
- 財務支持的喪失:逝者原本在其預期壽命期間,將提供給家庭的收入及財務貢獻
- 家務服務的喪失:諸如照顧子女、居家維護,以及烹飪等家庭貢獻的價值
- 喪葬費用:辦理後事所需的合理費用
- 饋贈或福利的喪失:逝者原本預期會提供的饋贈或協助的合理價值
非經濟性損害:
- 喪失關愛、陪伴、慰藉與情感支持:在世家人所承受的關係層面及情感層面的傷害
- 喪失道德支持與引導:當未成年子女失去父母時,此項損害尤其重大
- 配偶權的喪失:在世配偶與逝者之間婚姻關係所受的傷害
至關重要的一點是,不當致死求償人,無法就自身的悲傷、哀痛,或精神折磨獲得賠償;這些項目,在加州法律下明確被排除在外。不當致死訴訟,通常也不允許求償懲罰性賠償。
生存訴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第377.30條及第377.34條)
生存訴訟,是為了賠償遺產——以及最終的繼承人——就逝者本人若倖存下來,原本能獲得的損失求償。這包括:
經濟性損害:
- 自受傷起至死亡為止,所產生的醫療及住院費用
- 自受傷之時起,至死亡之時為止的收入損失
- 因同一事件所造成的財產損害
非經濟性損害:
- 依舊法規定,死亡前的痛苦與折磨,在生存訴訟中不得求償
- 依AB 35法案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死亡前的痛苦與折磨,如今在許多情況下已可獲得賠償(詳見下一節說明)
懲罰性賠償:生存訴訟其中一項最具策略性優勢之處,在於其可以求償懲罰性賠償。若被告的行為涉及惡意、詐欺,或壓迫性行為,遺產便可透過生存訴訟,求償懲罰性賠償。不當致死訴訟,則不允許此項救濟。
逐項對照比較
| 賠償類型 | 不當致死(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 | 生存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77.30條) |
| 對在世家人的財務支持損失 | ✓ | ✗ |
| 逝者死亡前的收入損失 | ✗ | ✓ |
| 逝者死亡前的醫療費用 | ✗ | ✓ |
| 死亡前的痛苦與折磨 | ✗ | ✓(AB 35法案後) |
| 陪伴與配偶權的喪失 | ✓ | ✗ |
| 喪葬費用 | ✓ | ✗ |
| 懲罰性賠償 | ✗(通常) | ✓ |
| 在世家人的悲傷與精神折磨 | ✗ | ✗ |
AB 35法案與求償逝者死亡前的痛苦與折磨
數十年來,加州法律一直禁止在生存訴訟中,求償死亡前的痛苦與折磨。依民事訴訟法第377.34條的舊版規定,生存訴訟的損害賠償,明確限於經濟性損失、醫療費用、工資損失,以及財產損害。逝者在其生命最後幾小時、幾天,或幾週內所承受的疼痛、恐懼與痛苦,透過這項求償途徑,完全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這樣的結果,長久以來遭到廣泛批評,被認為有失公允。一位遭受災難性傷害、在痛苦中掙扎了三天才過世的人,透過生存訴訟,對其所承受的痛苦完全無法獲得任何賠償,而另一位遭受相同傷害、卻倖存下來的人,卻能在人身傷害訴訟中,就其痛苦與折磨,獲得高達數百萬美元的賠償。
立法上的變革
參議院第35號法案(Assembly Bill 35),經紐森州長簽署,並於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第377.34條,允許在生存訴訟中,就死亡前的疼痛、痛苦,或毀容,求償損害賠償。這是一項具指標性意義的重大變革,從根本上提高了加州生存訴訟求償案件的價值。
依修正後的法規,遺產個人代理人或權益繼受人,如今可就以下項目,尋求賠償:
逝者自受傷之時起,直至死亡為止,所承受的身體疼痛
死亡前所承受的精神痛苦與折磨
因傷害所造成的毀容
誰符合AB 35法案的適用資格?
這項修正案,適用於2022年1月1日之後審理或解決的案件。法院普遍也將其適用於當時已在審理中的案件,以及新提起的求償案件,以彰顯其補救性質的立法目的。
對於如今正在提起生存訴訟的家庭而言,AB 35法案意味著,即使摯愛的親人,在事故發生後僅存活了短暫的一段時間便過世,那段期間所承受的恐懼與痛苦,如今也能獲得賠償。在逝者帶著嚴重傷勢,苟延殘喘數週或數月才過世的案件中,死亡前痛苦與折磨的賠償項目,可能會是整體賠償金額中,佔比最大的一部分。
立法上的變革
參議院第35號法案,經紐森州長簽署,並於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第377.34條,允許在生存訴訟中,就死亡前的疼痛、痛苦,或毀容,求償損害賠償。這是一項具指標性意義的重大變革,從根本上提高了加州生存訴訟求償案件的價值。
依修正後的法規,遺產個人代理人或權益繼受人,如今可就以下項目,尋求賠償:
- 逝者自受傷之時起,直至死亡為止,所承受的身體疼痛
- 死亡前所承受的精神痛苦與折磨
- 因傷害所造成的毀容
誰符合AB 35法案的適用資格?
這項修正案,適用於2022年1月1日之後審理或解決的案件。法院普遍也將其適用於當時已在審理中的案件,以及新提起的求償案件,以彰顯其補救性質的立法目的。
對於如今正在提起生存訴訟的家庭而言,AB 35法案意味著,即使摯愛的親人,在事故發生後僅存活了短暫的一段時間便過世,那段期間所承受的恐懼與痛苦,如今也能獲得賠償。在逝者帶著嚴重傷勢,苟延殘喘數週或數月才過世的案件中,死亡前痛苦與折磨的賠償項目,可能會是整體賠償金額中,佔比最大的一部分。
AB 35法案的實務影響
試想一個在災難性事故訴訟中常見的情境:一人遭商用卡車撞擊,承受了嚴重的創傷性傷害,並在加護病房住院治療五週後過世。依舊法規定,生存訴訟僅能就這五週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工資損失求償,別無其他。而依AB 35法案,遺產如今能就逝者在這整段期間所承受、令人痛苦難耐的每日折磨,尋求完整的賠償。
這項變革,已在逝者於受傷後存活了任何具實質意義時間的案件中,顯著提高了和解及裁決的金額。處理這類案件的律師,必須審慎記錄並提出逝者死亡前經歷的相關證據:加護病房的護理紀錄、主治醫師的證詞、家人對逝者可見痛苦情形的陳述,以及醫療專家的分析,以確立死亡前痛苦與折磨可獲賠償範圍的完整程度。
如何在單一訴訟中,將兩種求償合併提起
家庭無須在這兩種求償之間做出選擇。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77.62條,明確允許將不當致死訴訟與生存訴訟合併,共同於單一訴訟案件中提起。
同時提起兩項求償的實務運作方式
雖然這兩項求償,是於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但由於兩者在本質上截然不同,必須以各自獨立的法律理論,分別進行答辯與處理:
不同的原告:不當致死訴訟,是由合格的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士——以個人求償人的身分,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生存訴訟,則是由遺產的個人代理人,或權益繼受人,代表遺產提起。
不同的損害賠償:陪審團(或在無陪審團審判中的法官),必須針對每一項求償,分別評估並裁定損害賠償金額。不允許損害賠償重疊或重複計算;每一項損失,只能歸屬於其中一項求償主張。
不同的訴訟時效:這兩項求償,通常都適用自死亡發生日起兩年的訴訟時效。在涉及政府機關、未成年人,或醫療過失的特定情況下,則有例外規定適用。若您不確定自己的提告期限是否即將逼近,請立即查閱加州不當致死求償的提告期限相關資訊,以避免喪失提告的權利。
誰能主導各項求償?
不當致死求償人,主導其各自的個人求償主張。生存訴訟,則由對遺產具有主導權限的人士主導。當同一人同時具備這兩種身分——例如,既是在世配偶,同時也是遺產執行人時——協調工作便相對單純明確。而在存在關係疏遠、繼承人之間相互競爭,或遺產管理權有爭議的家庭中,便可能就誰有權提起哪一項求償,產生衝突。經驗豐富的不當致死律師,能在這些關係動態演變為求償障礙之前,協助加以妥善處理。
在審判中同時呈現兩項求償
要在審判中有效呈現這兩項求償,需要審慎的證據管理:
- 有關逝者本人所承受痛苦及損失的證據,與生存訴訟相關,必須與不當致死損害賠償嚴格區分
- 有關家庭持續承受的財務困境及情感損失的證據,是不當致死求償的核心,與生存訴訟並不重疊
- 陪審團指示,必須清楚區分這兩組損害賠償,以避免混淆,並確保每一項求償,都獲得妥善的審酌考量
經驗豐富的不當致死律師,會妥善安排案件的呈現方式,使這兩項求償在敘事上相輔相成:逝者所承受的痛苦,確立了被告行為的嚴重性;而家庭所承受的損失,則展現了這起事件對人生所造成的持久影響,同時在法院面前,將這兩套法律框架,清楚地分開處理。
和解金額的分配方式如何運作
當這兩項求償合併和解時,兩者之間的分配,涉及法律及財務上的後果:
- 不當致死和解金,依合格家庭成員之間的協議,或法院的判定,進行分配
- 生存訴訟和解金,則流入遺產,並依遺囑,或加州的無遺囑繼承法規,進行分配
分配方式,同時也涉及稅務層面的影響。依聯邦法律規定,因身體傷害或身體疾病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通常不計入應稅所得;懲罰性賠償則須課稅。和解金如何定性、並歸屬於各項求償,可能對家庭最終所獲得的淨財務賠償,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同時涉及這兩項求償要素的家庭,在規劃和解結構時,應與法律顧問及稅務顧問共同協調。
家庭常見的疑問
問:一位律師能同時處理這兩項求償嗎?
可以,而且這正是標準的處理方式。由於事實調查、事故重建、病歷審視、證人訪談,以及專家聘請等工作,大幅重疊,因此,單一律師事務所幾乎總是會同時處理這兩項求償。整合性的法律代理,能確保沒有任何證據遭到疏漏,並使這兩項求償,都能充分發揮其完整的價值。
問:同時提起這兩項求償,是否會產生更高的費用?
在勝訴酬金制的安排下,律師費通常是總賠償金額的一定比例,無論提起了多少項求償主張皆然。同時追討這兩項求償,能提高潛在的總賠償金額,這對家庭有利,而不會增加額外的法律費用。
問:若我的親人是當場死亡,生存訴訟是否仍然存在?
即使在近乎當場死亡的案件中,生存訴訟仍然可能成立,但可獲得的損害賠償範圍,將更為有限。死亡前短暫時刻所承受的痛苦,可能可以透過專家證詞加以證明,而某些經濟性損害,可能仍然適用。律師能評估,在您的具體案件中,生存訴訟是否具備足夠的獨立求償價值。
問:若沒有正式的遺囑認證程序,該怎麼辦?
加州允許權益繼受人,無須開啟正式的遺囑認證程序,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377.32條規定,提出聲明書,即可提起生存訴訟。這大幅簡化了許多原本以為必須經過遺囑認證程序的家庭,提起生存訴訟的途徑。
為何這些區別,直接影響您所能獲得的賠償
未委任同時熟悉這兩項求償的經驗豐富律師的家庭,可能面臨兩種代價高昂的結果之一:僅提起不當致死求償,而完全錯失生存訴訟的求償機會;或是將損害賠償,在這兩項求償之間錯誤歸類,進而在審判過程中,或和解協商期間,引發法律上的複雜爭議。
加州這套雙重求償框架的設計目的,正是要確保有過失的一方,須就其從逝者身上,以及從在世家人身上所奪走的一切,負起完全的責任。當這兩項求償,經策略性且同步地追討時,最終所獲得的總賠償金額,便能更準確地反映出這場損失,對人生所造成的真實代價。
維護您家庭的完整賠償權益
加州法律,為悲痛的家庭,提供了兩項強而有力、相輔相成的法律工具:不當致死求償,賠償在世家人自身所承受的損失;以及生存訴訟,賠償逝者在死亡之前所承受的痛苦與損失,由遺產獲得賠償。感謝AB 35法案,生存訴訟如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具份量,允許求償先前依加州法律無法獲得賠償的死亡前痛苦與折磨。
了解這兩項求償,並確保在適用的情況下,兩者皆獲得妥善追討,能對整體賠償金額,造成實質上的重大差異。在鄧洪律師事務所,我們的團隊,與聖蓋博谷、洛杉磯縣,以及加州各地的家庭密切合作,在不當致死事件發生後,竭力追討每一項可能的賠償途徑。若欲進一步了解您的權益,以及您是否仍在提告期限之內,請查閱加州不當致死求償的提告期限相關資訊,或聯繫本所,安排一次無須負擔任何義務的案件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