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很少人會接觸刑法,通常自己發生了事情,才會想到是不是觸犯了刑法。其實,刑法與民法最大的區別是,刑法涉及公訴罪,警察立案、政府代表起訴被告,不是以罰錢的手段來解決,而是用坐牢的方式來懲罰。對社會來說,這是違法行為,與民事是不同的。本篇將以假設案件為例,從警察開始調查到最後結案,由頭至尾,使大家對刑法有個通盤了解。

陳先生從福建來美,原本在紐約做中餐館,可是生意不好,他的老鄉朋友便建議他來洛杉磯,可是在這裡找餐館工很難,做建築工又覺得很辛苦,他的老鄉說要不請他幫忙種草吧,其實就是種大麻。加州大麻已合法化,別人種大麻賺了很多錢,每天只要請他幫忙澆水,每個月給他五、六千塊美金。陳先生覺得不錯,就在別人家裡幫忙種大麻。後來,鄰居把他們舉報了,警察前去敲門,陳先生不知道是否要開門,如果開了門,警察問他在這裡做什麼,也不知道要如何回答,就沒敢開門;警察說要到屋裡去看看,陳先生也沒有答應。警察馬上到法院去,向法官表明他收到鄰居的舉報,可是屋裡的人不開門,而且有聞到大麻的味道,要求法院批准搜查令,希望入屋搜查。很快警察便拿到了搜查令又返回屋子,陳先生一看情況不好想跑,卻被警察放出的警犬咬倒,受了傷。警察除了逮捕他之外,進屋後還發現槍、錢、或者陳先生的身份證和護照等。如果警察打傷了陳先生或狗咬傷了他,警察可以說是陳先生反抗所以放狗咬他;如果陳先生被狗咬了之後,警察還在嘲笑,這就是用武過度,被逮捕的陳先生可以告警察說他們濫用武力,但這是民事案件,陳先生不會因為警察打了他而對他的刑事案件就沒有責任。特別注意的是,告警察局的民事責任必須在事發半年內提出。

接下來,陳先生會被帶到警察局問話,他要怎麼回答,應不應該承認,要不要供出老闆?這部分涉及到“美蘭達警告規定”,警察問話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警察沒有提前告知,也沒有提供翻譯,直接問話,那這些證據能否作為呈堂證據呢?這就是刑事律師所要發揮的功能了。警察雖然可以問話,但是陳先生已經行使了“美蘭達警告規定”的權力,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警察還繼續問話,這種情況下的取證是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的。如果沒有證詞,還要看是否有其他的證據,才能確定陳先生的案子是否可以完全被撤銷。

陳先生來美10年只有綠卡身份,他會擔心是否會被移民局驅逐出境,也會擔心在牢裡會被別人打。所以當務之急是申請保釋,雖然可以自籌資金,但法院可能會拿出“1275 HOLD”的規定,就是說加州刑法規定保釋金必須與犯罪行為無關,法院不希望保釋用的錢是通過種大麻的非法所得來的。所以,必須是找另外與陳先生沒有關係的朋友出面,可以用房子作抵押,找保釋公司保他出來。

陳先生被保釋後,不代表這個案子到此為止,他還需要出庭。如果是重罪指控,他本人必須親自與律師出庭,如果是輕罪,一些法院允許由律師代表客戶出庭而不需要本人出庭。在第一次的出庭,這次程序叫過堂,法官只是確定被告的身份,會問他認不認罪,很多人認為警察拿著搜查令在屋裡發現了上千棵大麻,感覺鐵證如山,應該馬上認罪,這樣可以坦白從寬處理。錯!在第一庭過堂中,當事人根本都不知道檢察官手上的證據,根本無法知道檢察官手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定你罪,也根本無法知道這些證據是否能作為呈堂證據,即使有錯,當事人仍有權利與檢察官討價還價來進行協商。因而,在過堂時,律師一般都會作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之後,警察蒐集的證據會轉到辯護律師的手上,辯護律師的責任是與當事人仔細溝通並研究警察的證據和證人,律師必須用排除的方法找出問題,如搜查證有問題;警察的資料有問題;警察的搜查過程中已超越搜查的範圍;警察在問話時沒有告知當事人“美蘭達警告規定”;翻譯有問題等。

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檢察官需要舉出證據,辯護律師也要拿出資料跟檢察官協商。談判需要籌碼,律師要從警察報告中的證據找問題,不必要的爭議可以不要去找,有了這些問題律師才可能與檢察官進行有效的談判。

檢察官是公務員,他們是以定罪率來升職的,所以有時說服檢察官撤銷案子非常困難,但律師必須讓檢察官知道自己手上的證據不足,警察辦事有問題,對檢察官來說,這不是他的錯,而是警察的問題,所以有時不得不把案子的指控從重罪變為輕罪。

與檢察官的協商主要關於兩方面,一是減少罪名,有時當事人被警察逮捕時會有一大堆罪名,對新移民來說,認什麼罪名很重要,有些罪名涉及道德敗壞,會對移民有影響;

二是減少牢刑,認罪協商的結果想要談好,必須要證明警察的證據有問題,而且當事人是初犯、無知、被利用。從這個角度,檢察官便知道辯護律師是有備而來,如果想要百分之百定罪率,認罪也是檢察官的功勞,對檢察官來說,當事人坐多少天的牢其實沒有那麼重要;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自由和身份卻很重要。所以,必須想辦法和檢察官談判,如果負責案件的檢察官沒有很大的權限撤銷指控或免除牢刑,辯護律師應該與檢察官辦公室的主管進行談判。

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功,便進入初審程序,檢察官舉出證據和證人,律師同樣也要拿出證據,尤其針對警察沒有足夠的理由拿到搜查令或搜查時出現問題等,想辦法讓檢察官知道是警察做錯了事情。大麻的案件有很多辯護理由,如當事人不知道這是大麻,或被其他人逼著做得等,要先拿到證據,看檢察官有哪些證據,再一一去辯。

如果上面提到的部分都無法進行,接下來便是陪審團審理,由12名普通老百姓組成,評判被告是否有罪。選擇陪審員非常重要,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分別可以淘汰10人,刑事辯護律師要懂得如何使用選陪審員的權利。

選好陪審員後,開始進行正式的審理程序。檢察官會先傳呼檢方證人,在過程中,辯護律師會交叉盤問,看證人有沒有預設立場,他們的經驗如何,在審問的時候有沒有使用中文翻譯等,其中翻譯很重要,程度如何,有沒有經過政府的認可,通過以上方面來攻擊檢方證人的可信度。

刑事辯護律師隨後也可以提供辯方的證人。辯護律師一般不會讓當事人出庭作證,因為通常多說多錯。雙方盤問完證人後,接下來便由陪審團裁定罪名是否成立。通常在美國陪審團有80%-95%的定罪率,十二名陪審員一致認為有罪就是有罪;十二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無罪就是無罪;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如十一人認為有罪,一人認為無罪,或六比六,五比七等,十二名無法達成共識,被告就無法被定罪,此結果被稱為流審,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

如果當事人一旦被判有罪,便由法官量刑,通過被告的庭上表現、犯罪記錄和認罪態度來衡量,如果被告是初犯,之前沒有犯過罪,法官會輕判;如果前科累累,庭上也是表現得無所謂,法官就會重罰。

被判刑之後,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但是在美國上訴難上加難。上訴法庭會考慮兩個因素,第一,辯護律師有沒有盡力去做,比如律師上庭喝酒、打瞌睡等,但很少有說律師的不利;第二,法官是否濫用裁定權,比如使用辯護律師認為不能作為呈堂證據的證據,並且濫用裁定權是否導致案子產生重大影響。上訴法院對上訴的案件,90%是維持原判的,10%中有8%是可以重審,只有1%會推翻之前的結果。所以,不要對上訴給予很大的希望。

如果上訴無望,陳先生服完刑後,可能對他的移民身份也會有所影響。 1996年,美國聯邦法的移民改革和責任法案中,對非公民人士被判處一年以上牢刑或損失超過一萬美元以上,都會被驅逐出境。因此,陳先生就會面臨移民局驅逐程序。

一個刑事案件,除了逮捕、定罪、服刑和移民影響外,整個程序快得需要6個月,慢得甚至要2年。對於此案例,陳先生只是在州的法庭裡審訊,如果牽涉的案子是跨州或跨國的,那就是聯邦的案件。通常聯邦案件的調查時間非常長,也許會先跟踪調查一段時間再進行逮捕,定罪率在95%以上。而且,聯邦罪的懲罰更加嚴厲,聯邦的程序與州的程序也是不同的,在以後的文中將會做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