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 377.34 条?

过去加州是少数不允许对伤者生前遭受的疼痛和痛苦进行经济索赔的州之一。一旦伤者去逝,诉讼法规不允许对死者的任何痛苦或毁容进行赔偿。近年来,在州长加文-纽森的领导下,州法律也随著变化。现在,在死者的继承人或代表提起的不当死亡诉讼中允许对疼痛和痛苦进行索赔。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CCP)第 377.34 节随着 AB 447 法案的通过而发生了变化。

在 AB 447 号法律通过之前,一些刚刚去世的死者家属被迫在其亲人去世之前向法院提起生存诉讼以寻求赔偿。这对亲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要求他们打不必要的官司来获得应有的经济帮助。新法律反应了这种不公平现象,并为这些幸存者提供了在不寻求优先审判环境的情况下寻求损害赔偿的机会。

长期法律的最新变化会如何影响您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前几年,CCP 377.34不允许对死者在即将死亡之前遭受的经济或非经济损失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生存诉讼不能涵盖死者在即将死亡之前所承受的任何痛苦和折磨。在某些情况下,死者的法定代理人或未亡配偶可以通过非正常死亡索赔获得赔偿,但这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如今,法律与过往有所不同。假设您在一次事故或恶意行为中失去了亲人,而他们在最终去世前遭受了痛苦、精神痛苦或毁容。在这种情况下,你也许可以就这些损害获得赔偿。新版法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有效。

如何提交与痛苦和伤害赔偿金相关的文件?

CCP 第 377.34 节要求未亡继承人、配偶或代理人在收到案件判决或和解后 60 天内提交所有相关信息。如果未亡家庭成员愿意(建议他们这样做),他们可以让专业法律顾问代替他们提交相关文件。

必要的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同意判决书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的副本。此外,还必须提交一份封面页,详细说明立案日期、生存诉讼的最终处理日期以及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无论是经济损害赔偿还是非经济损害赔偿)。

这些文件可在线提交或邮寄至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

非正常死亡索赔与生存诉讼有何区别?

非正常死亡索赔允许死者的遗属对责任方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对家庭成员的不幸去世负责。非正常死亡诉讼有可能获得精神痛苦、收入损失、丧葬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疼痛和痛苦等的赔偿。这些损害赔偿是对未亡亲人死后损失的补偿。

与此同时,生存诉讼涵盖了从事故发生到受害者去世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害赔偿。在过往,生存诉讼与非正常死亡索赔不会同时进行。现在,生存诉讼通常与过失致人死亡索赔允许同时进行,但它们的作用是解决遭受痛苦和不幸丧生的不同时期。

生存诉讼和非正常死亡索赔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合并为一项诉讼。为确保您能正确地提出索赔,请联繫邓洪律师事务所进行免费案件审查和评估。

谁能获得生存诉讼裁定后的损害赔偿?

即使由单一代表提起生存诉讼,他们也是代表死者的遗产及其受益人。如果他们的诉讼成功,任何潜在的损害赔偿都将转交给死者的继承人和遗产计划中规定或指定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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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配偶在一次机动车事故中严重受伤,后来不治身亡,您有权提起不当死亡诉讼,向肇事方追偿损失。以前,旧法律不允许通过生存诉讼来追偿非经济损失。新法律规定,它将使遗产能够就死亡前产生的 “疼痛、痛苦和毁容 “获得赔偿。这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重大胜利,因为它消除了阻碍许多遗产为过失方造成的疼痛和痛苦获得赔偿的残酷障碍。

邓洪律师事务所在代表客户及其家人处理艰难的人身伤害案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索赔方面拥有多年的经验。虽然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我们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信心为您提供您应得的胜诉法律代表,帮助您渡过难关。如需更详细地讨论您的非正常死亡和生存诉讼,请与邓洪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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