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的疏忽,而失去家人,是人生中最为令人痛彻心扉的经历之一。加州法律承认这种伤害,允许在世的家人,透过不当致死求偿,追究应负责任一方的责任。然而,并非每一位为逝者哀痛的人,都在法律上有权提起此类求偿。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CCP § 377.60),是规范谁能提起不当致死诉讼的关键法规。这项法规,并非单纯向所有爱着逝者的人,敞开法院大门;而是确立了一套明确、有先后顺序的求偿资格层级。了解自己在这套层级中所处的位置,可能决定您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本文将说明,依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所定的完整继承人顺位、适用于次要求偿人的财务依赖规定、当逝者没有近亲在世时,法律有何规定,以及当有多位合格继承人存在时,应如何处理单一的共同求偿案件。
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侣与子女
依民事诉讼法第377.60(a)条所定的第一层求偿人,包括与逝者具有最直接法律及家庭关系的人士。这些人士,无须证明财务上的依赖关系;仅凭其与逝者的关系,便具备提起求偿的资格。
在世配偶
在世配偶,是指在逝者死亡当时,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任何人。加州不承认在加州境内成立的普通法婚姻(事实婚),因此,一段非正式的长期伴侣关系,并不符合在世配偶的资格,除非该婚姻是在承认普通法婚姻效力的州完成缔结,而该对伴侣其后迁居至加州。
在世配偶的求偿权利,并不会因分居而有所减损,除非在逝者死亡之前,已完成最终的离婚判决。即使配偶当时处于分居状态、与逝者并未同住,若离婚程序尚未正式完成,该配偶仍可能具备有效的法律求偿资格。
已登记的家庭伴侣
加州家庭伴侣权利与义务法案,赋予已登记的家庭伴侣,与已婚配偶大致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提起不当致死求偿的权利。若欲符合此项规定的资格,该伴侣关系,必须已在逝者死亡当时,正式向加州州务卿完成登记。
这对于在婚姻平权完全生效之前,便已相守的同性伴侣,以及选择以家庭伴侣关系、而非婚姻方式共同生活的62岁以上异性伴侣而言,尤其重要。若您的伴侣关系,在逝者死亡当时已完成登记且具有效力,您在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下,便与在世配偶处于相同的地位。
子女与孙子女
该法规明确涵盖逝者的子女,无论是亲生子女,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子女无须证明自己在财务上曾依赖该父母,便可提起求偿;其法律上子女的身份,即已足够。
孙子女所处的地位,则附带较多条件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唯有当孙子女自己的父母(即逝者的子女)已先于逝者过世,或与逝者在同一起事件中同时罹难时,孙子女才能提起求偿。若逝者的成年子女仍在世,则应由该子女提起求偿,而非由孙子女提起。
这一点,在涉及多辆车的事故,或一场家族中多个世代同时受害的灾难事件中,尤其重要。在这类情况下,律师需要仔细评估,谁在世、以何种先后顺序在世,以判定哪些孙子女(若有的话),具备求偿资格。
为何这一层级不设财务依赖要求
立法机关之所以将财务依赖测试,排除在这第一层求偿资格之外,反映出这些关系的本质。配偶、家庭伴侣,或子女,单凭其与逝者的关系本身,便被推定承受了真实且可衡量的损失——无论是财务上、情感上,还是实际生活层面上的损失。加州法院长久以来承认,无论金钱往来是否频繁,子女失去父母,都意味着失去了父母的引导、关爱,以及未来的支持。
若您属于这一类别,并因他人的过失,而失去了挚爱的亲人,您有权探讨提起不当致死求偿的可能性,无需事先证明自己在财务上曾依赖逝者的支持。
父母、继子女及推定继承人的「财务依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的第二层求偿资格,将求偿范围延伸至直系亲属核心之外,但附带了一项关键条件。特定亲属,唯有在能证明其在逝者死亡当时,至少有一半的生活支持,是财务上依赖于逝者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不当致死求偿。
这项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类潜在求偿人:
逝者的父母
在财务上依赖逝者的父母(无论是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可依民事诉讼法第377.60(b)条提起求偿。这种情况,常见于成年子女是年迈或残疾父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案例。若父母有50%以上的财务支持,来自逝者,便符合财务依赖的门槛。
这项认定,是以死亡当时的情况为准,而非以较早或较晚的某个时间点为准。若一位父母大半生都能自给自足,但近期因疾病或退休,而开始在财务上依赖已故的成年子女,那么,重要的正是这段近期的依赖关系。
继子女
继子女(即逝者配偶或家庭伴侣的子女,但未经逝者依法收养者),若符合50%财务依赖测试,同样可以提起求偿。法院会审视实际的财务支持情况:住房、饮食、教育费用、医疗照护,以及其他类似的必要开支。无论情感上的支持有多深厚,都无法满足财务依赖的要件。
居住在逝者家中、依赖逝者收入生活的继子女,通常是这一类别中最有力的求偿人选。而那些已成年、独立就业,且分开居住的继子女,则须面对更沉重的举证负担,以证明其符合所需的依赖程度。
推定配偶及其子女
推定配偶,是指真诚地、出于善意地相信自己与逝者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但该婚姻实际上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于一方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先前的伴侣维持着婚姻关系,或婚礼仪式欠缺法律上的正式程序时。加州法院会依当时的情况,评估该推定配偶的信念,是否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
若推定配偶符合财务依赖的门槛,便可提起不当致死诉讼。相同的规定,亦适用于同样在财务上依赖逝者的推定配偶所生子女。
「财务依赖」在实务上究竟意味着什么
加州法院采用一项数字门槛:求偿人在逝者死亡当时,其总财务支持中,必须至少有50%来自逝者。法院会审视税务记录、银行账户数据、家庭支出记录,以及熟悉该财务关系之证人的证词。
这项门槛,能防止关系疏远或仅具名义上关系的人,藉此开启不当致死求偿的大门。然而,这也意味着,真正在日常生活上依赖逝者维生的父母或继子女,即使并未列于第一层求偿资格之中,仍有正当的途径可以争取赔偿。
要处理这项举证负担,需要从潜在求偿案件浮现的那一刻起,便进行审慎的文件记录。经验丰富的不当致死律师,能协助在证据变得难以取得之前,及时收集并提出支持财务依赖主张所需的财务记录。
没有近亲在世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逝者身后,并无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侣、子女或孙子女,也没有符合第二层资格的依赖亲属。加州法律,并不会使不当致死求偿,因此而找不到任何潜在的原告。相反地,民事诉讼法第377.60(a)(2)条,将求偿资格,进一步开放给更广泛的一类人士:依,有权继承逝者遗产的人士。
无遗嘱继承的法律框架
无遗嘱继承,是指当一个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过世时,决定其遗产如何分配的法律程序。加州遗嘱认证法第6400条至第6455条,规范了这套框架。其继承顺位,通常依以下顺序进行:
- 父母(若在世,且尚未符合依赖亲属层级的资格)
- 兄弟姐妹(若兄弟姐妹已过世,则由其后代继承)
- 孙辈
- 姑姨、叔伯舅,以及血缘关系逐渐疏远的表亲堂亲
这一层级的关键之处在于,唯有在没有第一层求偿人、也没有符合依赖规定的第二层求偿人时,才会开放适用。这并非一条并行的替代途径,而是一条备位途径。
适用此规定的实际情境
这项规定,最常见于以下情况:未婚且无子女的年轻成年人、其配偶及子女皆已先其过世的年长者,或是其近亲同样已过世、或依法不具求偿资格的人士。
试想一位28岁、未婚且无子女的受害者,因驾驶人的过失而丧生。若受害者的父母仍在世,他们便可提起求偿。若受害者的父母也已双双过世,受害者在世的兄弟姐妹,便可能依无遗嘱继承框架,具备求偿资格。若没有兄弟姐妹,求偿资格便会继续延伸至更远的家族血缘关系。
重要限制:若存在第一层亲属,则此规定不适用
即使仅有一位在世的配偶、一位在世的子女,或一位符合资格的依赖父母存在,便足以排除其他所有潜在求偿人,透过无遗嘱继承途径提起求偿的资格。这些层级是依序适用的,而非可自由选择的。若存在第一层求偿人,依无遗嘱继承资格具备求偿条件的人士,便在法律上无权提起或加入该不当致死诉讼。
这套层级制度,在重组家庭,或关系疏远的亲属主张自己应享有同等求偿地位的情况中,可能引发真实的紧张关系。加州法院,一贯严格适用法规所定的顺位,拒绝将原告的范围,扩大至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中所授权的范围之外。
若您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求偿资格,尤其是在逝者家族血缘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行动至关重要。加州不当致死求偿的诉讼时效,通常为死亡发生日起两年,但某些例外情况亦适用。您可以在我们的指南柔似蜜地区不当致死求偿的起诉期限中,进一步了解这些期限规定。
多名合格继承人如何共同分享单一求偿案件
加州不当致死法中,一项在实务上极具重要意义的特点在于,它将所有合格继承人的求偿主张,视为单一的诉因,而非各自独立、分开的诉讼案件。这项规定,确立于民事诉讼法第377.62条,必须与第377.60条合并理解,才能了解多名继承人,应如何处理共同求偿案件的程序。
所有继承人必须共同参与同一起诉讼
根据加州法律,所有希望获得损害赔偿的合格继承人,必须共同加入单一的不当致死诉讼。若其中一位继承人提起诉讼,却未让其他继承人一并加入,其余合格继承人,可介入该起诉讼,或被追加为当事人。法院不会允许因同一起死亡事件而衍生的多起不当致死诉讼,各自独立进行。
这项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免于面对多起重复的诉讼,并确保损害赔偿仅经一次评估,并公平地加以分配。这也能避免因同一组基本事实,而产生互相矛盾的裁决结果。
其实务上的意涵相当重大:若其中一位继承人拒绝参与,其他继承人,可能须依情况,寻求法院命令,强制其加入,或在其未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诉讼。在起诉阶段,继承人之间若出现分歧,可能延误诉讼进行,并损害所有人所能获得的赔偿。
损害赔偿如何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当一起不当致死案件透过和解或陪审团裁决获得解决时,赔偿金额会在合格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这项分配,反映的是每位继承人各自所受的损失,而非平均分配。陪审团会考量:
- 该继承人与逝者关系的亲近程度
- 该继承人从逝者处所获得的财务支持
- 该继承人因逝者而丧失的引导、陪伴、照顾与关爱,依各自关系的特殊性而定
- 该继承人及逝者双方的年龄及预期寿命
举例来说,在世的配偶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将分别获得个别的考量。配偶可能因丧失陪伴、财务上的伴侣关系,以及未来的支持,而获得赔偿。而每位子女,则可能依其年龄、与该父母各自的关系,以及原本随着时间推移所能获得的财务支持,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赔偿。
加州并不要求继承人须事先就分配方式达成共识。若他们无法达成共识,法官或陪审团,将依审判中所提出的证据,分配赔偿金额。
当继承人之间意见不合时
合格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并不罕见。家庭关系、重组家庭,以及疏远的亲属关系,都可能在不当致死求偿攸关重大利益时,引发冲突。有些继承人,可能希望尽快和解;另一些人,则可能希望将案件诉诸审判。有些人,则可能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大比例的赔偿份额。
这些争议,有时可以在演变为诉讼纠葛之前,透过调解方式解决。在其他情况下,则须由法院介入,以判定公平的分配方式,或解决有关谁有权主导该求偿案件的程序性争议。
值得留意的是,若和解未能纳入所有合格继承人,遭排除在外的继承人,日后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该和解可能遭到质疑,甚至可能被推翻。从法律程序一开始,便妥善确认所有具备资格的当事人,不仅仅是一种礼貌性的作法,更是一项保障整起求偿案件完整性的法律必要性。
了解您在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下的权益
加州的不当致死法规,比许多家庭所以为的更具结构性。这项法律,并非单纯允许任何爱着逝者的人提起诉讼;而是建立了一套分层的位阶制度,旨在优先保障与逝者具有最紧密法律及财务关系的人士。了解自己在这套位阶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财务依赖测试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是任何不当致死案件的根本基础。
若您是逝者在世的配偶、已登记的家庭伴侣、子女,或孙子女,您提起求偿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无需证明财务依赖关系。若您是父母、继子女,或推定配偶,您的求偿资格,则取决于您能否证明自己至少有一半的财务支持,依赖于逝者。而若没有近亲在世,加州的无遗嘱继承框架,便会决定谁有权继续推动该求偿案件。
无论何种情况,该求偿案件,都必须以单一、统一的诉讼方式提起,而所获得的任何赔偿,都必须依每位合格继承人各自所受的损失,在所有合格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邓洪律师事务所,在引导家庭处理加州不当致死求偿的复杂程序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团队,深知这类案件所承载的情感重量,以及所需要的法律精确性。若您因他人的过失,而失去了挚爱的亲人,并希望了解您在民事诉讼法第377.60条下的权益,欢迎联系我们,安排一次保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