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他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而受伤?若是如此,您或许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然而,您不应拖延提起诉讼的时间。根据加州法律,大多数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若您错过了这个期限,除非在极其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即使您的律师再有经验与能力,也无法挽回错失的机会。 

诉讼时效的目的为何?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随着时间推移,厘清责任归属变得更加困难,证据可能遗失,证人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尽早进入诉讼程序对所有当事人而言皆为最佳选择。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通常为伤害发生当日,或是在您「合理知悉」受伤的那一刻。这样的情况在医疗疏失案件中尤为常见,举例来说,有些病患是在手术后很久才发现身体内残留了纱布或手术工具等异物。 

这也意味着您应该尽快咨询人身伤害律师,因为时间对您不利。若您希望争取合理的伤害赔偿,就需要一位经验丰富的人身伤害律师协助您。但即便有律师协助,您仍必须在两年内提出诉讼,否则除非符合下文所述的极少数例外,您可能将无法再寻求法律救济。 

什么情况属于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的定义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因各类事故造成的伤害,例如车祸、机车事故、卡车事故、自行车事故、行人事故、工作场所事故、滑倒跌倒事故、狗咬伤等。 

此外,医疗疏失亦属人身伤害的一种(但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另包括因使用缺陷或危险产品而受伤的情形。 

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况 

加州法律规定了若干诉讼时效的例外。首先,若受害人在受伤时尚未成年,则诉讼时效将自其年满18岁后才开始起算,换言之,该人自成年之日起有两年时间提出诉讼。 

类似的例外亦适用于因健康因素而丧失法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例如脑伤所致。在其恢复法律行为能力后,诉讼时效方才开始计算。 

若加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加州,且离境期间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将停止计算,直到其返回加州。  

医疗疏失的特殊例外 

若受害人未能即时发现自身受伤(例如手术中遗留异物而未立即出现症状),此情况将被归类为医疗疏失。根据法律,医疗疏失案件的诉讼时效为「自事件发生或应合理发现伤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以较早者为准。因此,若您的伤害属于此类情形,应尽快采取行动。 

若加害人为政府机关,应如何处理? 

若加害人为政府单位,则须遵循不同的程序与更严格的时限。您必须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先向政府机关提出「索赔通知」,并缴交25美元的手续费。此索赔申请必须在伤害发生后六个月内提交至加州总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政府收到索赔通知后,有45天时间进行回应。若政府拒绝赔偿,您必须在拒绝通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政府未在45天内作出回应,您则必须在伤害发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 

您应该怎么做? 

若您因他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受伤,请立即联系⼈身伤害律师。虽然表面上看似时间充裕,但律师需要时间评估您的案件,包括检视证据、分析成功机会、以及判断是否提起诉讼为最佳策略。 

同时,您应接受适当的医疗照护,并遵从医师的诊疗与治疗建议。此外,请妥善保存所有与医疗有关的文件,并提供副本给您的律师。 

建议您尽快与具经验的人身伤害律师联系,进行咨询与案件评估。若您的案件具有追诉基础,律师通常会采「胜诉酬金制」(contingency basis)为您办理,也就是说,除非律师成功帮您争取到赔偿,否则您无需支付律师费;而在成功争取赔偿后,律师将从赔偿金中按比例收取费用。 

若您已经受到伤害,请立即致电或来信与我们联系626-280-6000安排案件评估,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