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的疏忽,而失去家人,是人生中最為令人痛徹心扉的經歷之一。加州法律承認這種傷害,允許在世的家人,透過不當致死求償,追究應負責任一方的責任。然而,並非每一位為逝者哀痛的人,都在法律上有權提起此類求償。
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CCP § 377.60),是規範誰能提起不當致死訴訟的關鍵法規。這項法規,並非單純向所有愛著逝者的人,敞開法院大門;而是確立了一套明確、有先後順序的求償資格層級。了解自己在這套層級中所處的位置,可能決定您是否能夠獲得賠償。
本文將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所定的完整繼承人順位、適用於次要求償人的財務依賴規定、當逝者沒有近親在世時,法律有何規定,以及當有多位合格繼承人存在時,應如何處理單一的共同求償案件。
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侶與子女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60(a)條所定的第一層求償人,包括與逝者具有最直接法律及家庭關係的人士。這些人士,無須證明財務上的依賴關係;僅憑其與逝者的關係,便具備提起求償的資格。
在世配偶
在世配偶,是指在逝者死亡當時,與其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任何人。加州不承認在加州境內成立的普通法婚姻(事實婚),因此,一段非正式的長期伴侶關係,並不符合在世配偶的資格,除非該婚姻是在承認普通法婚姻效力的州完成締結,而該對伴侶其後遷居至加州。
在世配偶的求償權利,並不會因分居而有所減損,除非在逝者死亡之前,已完成最終的離婚判決。即使配偶當時處於分居狀態、與逝者並未同住,若離婚程序尚未正式完成,該配偶仍可能具備有效的法律求償資格。
已登記的家庭伴侶
加州家庭伴侶權利與義務法案,賦予已登記的家庭伴侶,與已婚配偶大致相同的法律權利,包括提起不當致死求償的權利。若欲符合此項規定的資格,該伴侶關係,必須已在逝者死亡當時,正式向加州州務卿完成登記。
這對於在婚姻平權完全生效之前,便已相守的同性伴侶,以及選擇以家庭伴侶關係、而非婚姻方式共同生活的62歲以上異性伴侶而言,尤其重要。若您的伴侶關係,在逝者死亡當時已完成登記且具有效力,您在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下,便與在世配偶處於相同的地位。
子女與孫子女
該法規明確涵蓋逝者的子女,無論是親生子女,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子女無須證明自己在財務上曾依賴該父母,便可提起求償;其法律上子女的身分,即已足夠。
孫子女所處的地位,則附帶較多條件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唯有當孫子女自己的父母(即逝者的子女)已先於逝者過世,或與逝者在同一起事件中同時罹難時,孫子女才能提起求償。若逝者的成年子女仍在世,則應由該子女提起求償,而非由孫子女提起。
這一點,在涉及多輛車的事故,或一場家族中多個世代同時受害的災難事件中,尤其重要。在這類情況下,律師需要仔細評估,誰在世、以何種先後順序在世,以判定哪些孫子女(若有的話),具備求償資格。
為何這一層級不設財務依賴要求
立法機關之所以將財務依賴測試,排除在這第一層求償資格之外,反映出這些關係的本質。配偶、家庭伴侶,或子女,單憑其與逝者的關係本身,便被推定承受了真實且可衡量的損失——無論是財務上、情感上,還是實際生活層面上的損失。加州法院長久以來承認,無論金錢往來是否頻繁,子女失去父母,都意味著失去了父母的引導、關愛,以及未來的支持。
若您屬於這一類別,並因他人的過失,而失去了摯愛的親人,您有權探討提起不當致死求償的可能性,無需事先證明自己在財務上曾依賴逝者的支持。
父母、繼子女及推定繼承人的「財務依賴」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的第二層求償資格,將求償範圍延伸至直系親屬核心之外,但附帶了一項關鍵條件。特定親屬,唯有在能證明其在逝者死亡當時,至少有一半的生活支持,是財務上依賴於逝者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不當致死求償。
這項規定,適用於以下四類潛在求償人:
逝者的父母
在財務上依賴逝者的父母(無論是親生父母或養父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77.60(b)條提起求償。這種情況,常見於成年子女是年邁或身心障礙父母的主要經濟來源的案例。若父母有50%以上的財務支持,來自逝者,便符合財務依賴的門檻。
這項認定,是以死亡當時的情況為準,而非以較早或較晚的某個時間點為準。若一位父母大半生都能自給自足,但近期因疾病或退休,而開始在財務上依賴已故的成年子女,那麼,重要的正是這段近期的依賴關係。
繼子女
繼子女(即逝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子女,但未經逝者依法收養者),若符合50%財務依賴測試,同樣可以提起求償。法院會審視實際的財務支持情況:住房、飲食、教育費用、醫療照護,以及其他類似的必要開支。無論情感上的支持有多深厚,都無法滿足財務依賴的要件。
居住在逝者家中、依賴逝者收入生活的繼子女,通常是這一類別中最有力的求償人選。而那些已成年、獨立就業,且分開居住的繼子女,則須面對更沉重的舉證負擔,以證明其符合所需的依賴程度。
推定配偶及其子女
推定配偶,是指真誠地、出於善意地相信自己與逝者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但該婚姻實際上為無效或可撤銷的人。這種情況,可能發生於一方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與先前的伴侶維持著婚姻關係,或婚禮儀式欠缺法律上的正式程序時。加州法院會依當時的情況,評估該推定配偶的信念,是否具有客觀上的合理性。
若推定配偶符合財務依賴的門檻,便可提起不當致死訴訟。相同的規定,亦適用於同樣在財務上依賴逝者的推定配偶所生子女。
「財務依賴」在實務上究竟意味著什麼
加州法院採用一項數字門檻:求償人在逝者死亡當時,其總財務支持中,必須至少有50%來自逝者。法院會審視稅務紀錄、銀行帳戶數據、家庭支出紀錄,以及熟悉該財務關係之證人的證詞。
這項門檻,能防止關係疏遠或僅具名義上關係的人,藉此開啟不當致死求償的大門。然而,這也意味著,真正在日常生活上依賴逝者維生的父母或繼子女,即使並未列於第一層求償資格之中,仍有正當的途徑可以爭取賠償。
要處理這項舉證負擔,需要從潛在求償案件浮現的那一刻起,便進行審慎的文件記錄。經驗豐富的不當致死律師,能協助在證據變得難以取得之前,及時蒐集並提出支持財務依賴主張所需的財務紀錄。
沒有近親在世時,會發生什麼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逝者身後,並無在世的配偶、家庭伴侶、子女或孫子女,也沒有符合第二層資格的依賴親屬。加州法律,並不會使不當致死求償,因此而找不到任何潛在的原告。相反地,民事訴訟法第377.60(a)(2)條,將求償資格,進一步開放給更廣泛的一類人士:依,有權繼承逝者遺產的人士。
無遺囑繼承的法律框架
無遺囑繼承,是指當一個人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過世時,決定其遺產如何分配的法律程序。加州遺囑認證法第6400條至第6455條,規範了這套框架。其繼承順位,通常依以下順序進行:
- 父母(若在世,且尚未符合依賴親屬層級的資格)
- 手足(若手足已過世,則由其後代繼承)
- 孫輩
- 姑姨、叔伯舅,以及血緣關係逐漸疏遠的表親堂親
這一層級的關鍵之處在於,唯有在沒有第一層求償人、也沒有符合依賴規定的第二層求償人時,才會開放適用。這並非一條並行的替代途徑,而是一條備位途徑。
適用此規定的實際情境
這項規定,最常見於以下情況:未婚且無子女的年輕成年人、其配偶及子女皆已先其過世的年長者,或是其近親同樣已過世、或依法不具求償資格的人士。
試想一位28歲、未婚且無子女的受害者,因駕駛人的過失而喪生。若受害者的父母仍在世,他們便可提起求償。若受害者的父母也已雙雙過世,受害者在世的手足,便可能依無遺囑繼承框架,具備求償資格。若沒有手足,求償資格便會繼續延伸至更遠的家族血緣關係。
重要限制:若存在第一層親屬,則此規定不適用
即使僅有一位在世的配偶、一位在世的子女,或一位符合資格的依賴父母存在,便足以排除其他所有潛在求償人,透過無遺囑繼承途徑提起求償的資格。這些層級是依序適用的,而非可自由選擇的。若存在第一層求償人,依無遺囑繼承資格具備求償條件的人士,便在法律上無權提起或加入該不當致死訴訟。
這套層級制度,在重組家庭,或關係疏遠的親屬主張自己應享有同等求償地位的情況中,可能引發真實的緊張關係。加州法院,一貫嚴格適用法規所定的順位,拒絕將原告的範圍,擴大至立法機關在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中所授權的範圍之外。
若您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求償資格,尤其是在逝者家族血緣關係複雜的情況下,及時採取行動至關重要。加州不當致死求償的訴訟時效,通常為死亡發生日起兩年,但某些例外情況亦適用。您可以在我們的指南柔似蜜地區不當致死求償的提告期限中,進一步了解這些期限規定。
多名合格繼承人如何共同分享單一求償案件
加州不當致死法中,一項在實務上極具重要意義的特點在於,它將所有合格繼承人的求償主張,視為單一的訴因,而非各自獨立、分開的訴訟案件。這項規定,確立於民事訴訟法第377.62條,必須與第377.60條合併理解,才能了解多名繼承人,應如何處理共同求償案件的程序。
所有繼承人必須共同參與同一起訴訟
根據加州法律,所有希望獲得損害賠償的合格繼承人,必須共同加入單一的不當致死訴訟。若其中一位繼承人提起訴訟,卻未讓其他繼承人一併加入,其餘合格繼承人,可介入該起訴訟,或被追加為當事人。法院不會允許因同一起死亡事件而衍生的多起不當致死訴訟,各自獨立進行。
這項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被告免於面對多起重複的訴訟,並確保損害賠償僅經一次評估,並公平地加以分配。這也能避免因同一組基本事實,而產生互相矛盾的裁決結果。
其實務上的意涵相當重大:若其中一位繼承人拒絕參與,其他繼承人,可能須依情況,尋求法院命令,強制其加入,或在其未參與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在提告階段,繼承人之間若出現分歧,可能延誤訴訟進行,並損害所有人所能獲得的賠償。
損害賠償如何在繼承人之間分配
當一起不當致死案件透過和解或陪審團裁決獲得解決時,賠償金額會在合格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這項分配,反映的是每位繼承人各自所受的損失,而非平均分配。陪審團會考量:
- 該繼承人與逝者關係的親近程度
- 該繼承人從逝者處所獲得的財務支持
- 該繼承人因逝者而喪失的引導、陪伴、照顧與關愛,依各自關係的特殊性而定
- 該繼承人及逝者雙方的年齡及預期壽命
舉例來說,在世的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將分別獲得個別的考量。配偶可能因喪失陪伴、財務上的伴侶關係,以及未來的支持,而獲得賠償。而每位子女,則可能依其年齡、與該父母各自的關係,以及原本隨著時間推移所能獲得的財務支持,而獲得不同程度的賠償。
加州並不要求繼承人須事先就分配方式達成共識。若他們無法達成共識,法官或陪審團,將依審判中所提出的證據,分配賠償金額。
當繼承人之間意見不合時
合格繼承人之間的爭議,並不罕見。家庭關係、重組家庭,以及疏遠的親屬關係,都可能在不當致死求償攸關重大利益時,引發衝突。有些繼承人,可能希望盡快和解;另一些人,則可能希望將案件訴諸審判。有些人,則可能認為自己應獲得更大比例的賠償份額。
這些爭議,有時可以在演變為訴訟糾葛之前,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在其他情況下,則須由法院介入,以判定公平的分配方式,或解決有關誰有權主導該求償案件的程序性爭議。
值得留意的是,若和解未能納入所有合格繼承人,遭排除在外的繼承人,日後主張自己的權利時,該和解可能遭到質疑,甚至可能被推翻。從法律程序一開始,便妥善確認所有具備資格的當事人,不僅僅是一種禮貌性的作法,更是一項保障整起求償案件完整性的法律必要性。
了解您在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下的權益
加州的不當致死法規,比許多家庭所以為的更具結構性。這項法律,並非單純允許任何愛著逝者的人提起訴訟;而是建立了一套分層的位階制度,旨在優先保障與逝者具有最緊密法律及財務關係的人士。了解自己在這套位階中所處的位置,以及財務依賴測試是否適用於您的情況,是任何不當致死案件的根本基礎。
若您是逝者在世的配偶、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子女,或孫子女,您提起求償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無需證明財務依賴關係。若您是父母、繼子女,或推定配偶,您的求償資格,則取決於您能否證明自己至少有一半的財務支持,依賴於逝者。而若沒有近親在世,加州的無遺囑繼承框架,便會決定誰有權繼續推動該求償案件。
無論何種情況,該求償案件,都必須以單一、統一的訴訟方式提起,而所獲得的任何賠償,都必須依每位合格繼承人各自所受的損失,在所有合格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鄧洪律師事務所,在引導家庭處理加州不當致死求償的複雜程序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我們的團隊,深知這類案件所承載的情感重量,以及所需要的法律精確性。若您因他人的過失,而失去了摯愛的親人,並希望了解您在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下的權益,歡迎聯繫我們,安排一次保密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