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權法?
加州侵權法涵蓋涉及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案件。侵權制度為事故與傷害受害人提供一種向過失方提起訴訟、以追求損害賠償的法律途徑。侵權法的主要目的在於賦予受害者獲得公平和解的手段,同時也對其他潛在行為人形成嚇阻,避免重複造成類似傷害。雖然罕見,但某些侵權案件除了可能產生金錢賠償外,亦可能導致行為人入獄服刑。
在加州的侵權法中,事故索賠與人身傷害索賠由受害方(即人身傷害或事故的受害者)提出。而在刑事案件中,則由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提出起訴。
加州承認三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分別為:
- 故意行為:行為人基於惡意故意侵害無辜受害者,且明知其行為違法或不道德。
- 過失行為:行為人因疏忽未盡應有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受害人受傷。
- 嚴格責任:無論行為人是否有意,只要從事特定行為,即可依法追究責任。例如因狗咬傷、動物攻擊所導致的傷害,均屬此類案件。
加州獨有的侵權法律有哪些?
加州《侵權索賠法案》(California Tort Claims Act, CTCA)規定,政府機構及其員工在某些情況下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這類情況通常被稱為「主權豁免」。許多州皆採納此類規範,以限制對政府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其中亦存在若干例外。
CTCA對下列情形作出例外,允許對政府提出疏忽索賠,包括:交通事故、故意不當行為、違約、妨害安寧、醫療疏失、以及滑倒事故等。
但CTCA不適用於因未能執行法律或地方法令而導致傷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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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故與人身傷害的過失責任?
若他人的疏忽(或您本人的疏忽)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傷害與其他損失,即構成過失性事故案件。
所謂「過失」,係指在某種情境下未能合理行事,以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安全。例如,每位駕駛人對道路上的其他駕駛人都負有「注意義務」,一旦違反該義務,即可能在發生事故時造成傷害。
哪些事故類型可能涉及過失索賠?
涉及過失的案件可能源自各種不同的人身傷害事故,包括但不限於:
- 汽車偏入自行車道造成的自行車事故
- 因分心駕駛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 超速駕駛
- 吸毒後駕駛
- 酒駕事故
- 醫療疏失案件,例如醫護人員行為疏忽或魯莽
- 駕駛未經維修的危險車輛
- 行人在斑馬線上遭撞的事故
- 因地面濕滑、障礙物、地面破裂等未被妥善處理而導致的滑倒事故
- 駕駛時傳簡訊導致的交通事故
- 疲勞駕駛導致商用卡車事故
- 因工作環境危險而未被處理所造成的職場意外
什麼是比較過失制度?它在加州如何運作?
所謂「比較過失」(comparative fault,又稱比較過失責任),是指在交通事故等案件中,法院可根據各方責任比例分攤損害賠償。若在事故中有多方涉及過失,法院將判定各方所應承擔的過失比例。
若您完全無責,則過失方須承擔您全部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責任,您可獲得 100% 的賠償。但若您對事故負有部分責任,例如負擔 30% 的責任,那麼您的賠償金額將相對減少 30%。
加州是全美十三個實行「純粹比較過失原則」的州之一。此原則允許即使受害者對事故負有 99% 責任,仍可依其餘 1% 的責任比例,索取部分賠償。惟須注意,受害者可獲得的賠償金額將大幅縮減。
比較過失與共同過失有何不同?
加州屬於比較過失制度的州,意味著即使您對事故部分負責,仍可獲得相對比例的損害賠償。
而部分州採取「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制度。加州曾為共同過失州,直至1975年加州最高法院推翻該法律,改採比較過失原則。
在共同過失州,若原告對事故負有任何程度的責任(即使僅為1%),即無法獲得任何賠償。當前僅有四個州及華盛頓特區仍採行該制度,分別為:阿拉巴馬州、馬里蘭州、北卡羅來納州及維吉尼亞州。
若雙方皆提出訴訟怎麼辦?
若雙方皆在事故中受傷,且彼此對事故皆負有部分責任,則雙方皆可提出人身傷害訴訟。在此情況下,一方將先提出訴訟,而另一方則可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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