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如何定義 「貪污罪」?

《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 503 條於 1972 年頒布,將貪污罪定義為受託人以欺詐手段侵佔財產。 更簡單地說,是指財產持有者將其財產委託給第二方,而該財產卻被盜或被濫用。 法律的理解是,財產持有者委託個人妥善保管財產或資產,但為了個人利益而違反了這一信任。

控方有責任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方故意濫用財產謀取私利,企圖欺詐財產所有人。 與此同時,被告可試圖證明他們無意欺詐對方的財產,而是在濫用相關財產時犯了錯誤。

貪污罪的各種例子有哪些?

挪用公款是一種 「白領犯罪」,因此,我們往往認為它是那些在銀行和摩天大樓里工作的人所犯下的罪行,因為他們俯視城市中的其他人。 然而,白領犯罪並不是百萬富翁和權貴企業的專利。 在雜貨店收銀台工作的最低工資雇員與百萬富翁銀行家一樣有能力實施貪污。 大多數挪用公款案件都可以歸結為工作場所盜竊。

貪污罪的例子包括:

  • 負責收銀的員工可能會從他們與顧客之間往來的現金中抽取一部分,從而攫取商店的利潤。 這就是貪污罪。
  • 大公司的經理可能被委託保管員工養老基金。 如果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挪用這些資金,這就是貪污罪。
  • 偽造公司支票給自己的員工可能會被指控貪污罪。
  • 當犯罪方認為沒有人密切關注帳目時,有時會試圖雙重揩油。 如果他們故意對同一服務收取兩次費用,這就是貪污罪。
  • 偽造加班費以獲得更多的錢也可能是工作場所的貪污行為。
  • 如果企業員工受託支付特定帳單或將企業收入存入銀行帳戶,但卻從中揩油,這就是貪污罪。
  • 許多企業及其員工受託保管客戶的信用卡號碼。 如果這些信用卡被濫用,為員工謀利,那就是犯罪。
  • 向客戶多收工程款可被指控為貪污罪。 這是一個略顯棘手的問題,因為專業人員和客戶可能會對工作應得的報酬產生分歧。 但是,如果該專業人員故意為客戶虛報費用,那麼他們就可能犯罪。
  • 將慈善或籌款活動的款項據為己有可能會被指控貪污罪。
  • 從工作場所盜竊辦公用品、工作場所設備、產品和原材料可能被視為貪污罪。 大多數僱主都願意忽略員工將有限數量的辦公用品帶回家的行為。 然而,有些員工濫用辦公室的隨意性,將數量驚人的工作場所物品帶回家。

還有其他一些例子。 《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提到了與貪污有關的其他罪行,包括賄賂、入室盜竊、擔任公職的公職人員貪污罪、敲詐勒索、偽造、故意收受贓物、挪用公款等等。

如果一個人被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等白領犯罪,他有哪些法律選擇?

被控挪用公款的人可能有幾種法律辯護理由,可以幫助他們避免被定罪。 而且必須緊記,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故意貪污和詐騙犯罪受害人。

挪用公款的可使用辯護理由包括:

  • 虛假指控。
  • 善意相信自己有權佔有和使用自己認為合適的財產。
  • 沒有貪污的意圖。
  • 沒有利用財產實施欺詐行為。

在某些情況下,不當行為可能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仍有可能導致個人丟掉工作。 例如,濫用公司信用卡謀取私利可能屬於貪污罪。 但是,如果經理將公司信用卡交給員工用於旅行開支,如果員工選擇豪華旅行,他們有理由對其感到憤怒,但這很少可能會構成犯罪。

在加州,什麼情況下貪污罪會被指控為重罪?

根據案件事實,個人可能會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輕罪挪用公款。 在加州,這是一種被稱為 「搖擺不定 」的犯罪–一種既可以被指控為重罪也可以被指控為輕罪的犯罪。

如果被挪用的財產價值在 950 美元或以下,則會被指控為輕罪。 該罪行最高可判處六個月監禁。 此外還有額外的罰款。

如果侵吞的財產價值超過950美元,根據案件中的其他相關事實,可能會被指控為重罪或輕罪。 如果罪名成立,有罪方可能被判入獄三年。 如果被盜金額超過 65,000 美元,刑期可再增加一年。 而對於那些在加州貪污罪超過 3,200,000 美元的罪犯,刑期將再增加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