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 377.34 條?

過去加州是少數不允許對傷者生前遭受的疼痛和痛苦進行經濟索賠的州之一。 一旦傷者去逝,訴訟法規不允許對死者的任何痛苦或毀容進行賠償。 近年來,在州長加文-紐森的領導下,州法律也隨著變化。 現在,在死者的繼承人或代表提起的不當死亡訴訟中允許對疼痛和痛苦進行索賠。

加州民事訴訟法典(CCP)第 377.34 節隨著 AB 447 法案的通過而發生了變化。

在AB 447號法律通過之前,一些剛剛去世的死者家屬被迫在其親人去世之前向法院提起生存訴訟以尋求賠償。 這對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這要求他們打不必要的官司來獲得應有的經濟説明。 新法律反應了這種不公平現象,併為這些倖存者提供了在不尋求優先審判環境的情況下尋求損害賠償的機會。

長期法律的最新變化會如何影響您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件?

前幾年,CCP 377.34不允許對死者在即將死亡之前遭受的經濟或非經濟損失進行索賠。 這意味著生存訴訟不能涵蓋死者在即將死亡之前所承受的任何痛苦和折磨。 在某些情況下,死者的法定代理人或未亡配偶可以通過非正常死亡索賠獲得賠償,但這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如今,法律與過往有所不同。 假設您在一次事故或惡意行為中失去了親人,而他們在最終去世前遭受了痛苦、精神痛苦或毀容。 在這種情況下,你也許可以就這些損害獲得賠償。 新版法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有效。

如何提交與痛苦和傷害賠償金相關的檔?

CCP 第 377.34 節要求未亡繼承人、配偶或代理人在收到案件判決或和解後 60 天內提交所有相關信息。 如果未亡家庭成員願意(建議他們這樣做),他們可以讓專業法律顧問代替他們提交相關文件。

必要的檔包括法院判決書、同意判決書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協定的副本。 此外,還必須提交一份封面頁,詳細說明立案日期、生存訴訟的最終處理日期以及判定的損害賠償金額(無論是經濟損害賠償還是非經濟損害賠償)。

這些文件可在線提交或郵寄至加利福尼亞州司法委員會。

非正常死亡索賠與生存訴訟有何區別?

非正常死亡索賠允許死者的遺屬對責任方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對家庭成員的不幸去世負責。 非正常死亡訴訟有可能獲得精神痛苦、收入損失、喪葬費用、醫療費用以及疼痛和痛苦等的賠償。 這些損害賠償是對未亡親人死後損失的補償。

與此同時,生存訴訟涵蓋了從事故發生到受害者去世這段時間內發生的損害賠償。 在過往,生存訴訟與非正常死亡索賠不會同時進行。 現在,生存訴訟通常與過失致人死亡索賠允許同時進行,但它們的作用是解決遭受痛苦和不幸喪生的不同時期。

生存訴訟和非正常死亡索賠可以單獨提起,也可以合併為一項訴訟。 為確保您能正確地提出索賠,請聯繫鄧洪律師事務所進行免費案件審查和評估。

誰能獲得生存訴訟裁定后的損害賠償?

即使由單一代表提起生存訴訟,他們也是代表死者的遺產及其受益人。 如果他們的訴訟成功,任何潛在的損害賠償都將轉交給死者的繼承人和遺產計劃中規定或指定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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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配偶在一次機動車事故中嚴重受傷,後來不治身亡,您有權提起不當死亡訴訟,向肇事方追償損失。 以前,舊法律不允許通過生存訴訟來追償非經濟損失。 新法律規定,它將使遺產能夠就死亡前產生的 「疼痛、痛苦和毀容 」獲得賠償。 這對事故受害者及其家人來說是一個重大勝利,因為它消除了阻礙許多遺產為過失方造成的疼痛和痛苦獲得賠償的殘酷障礙。

鄧洪律師事務所在代表客戶及其家人處理艱難的人身傷害案件和過失致人死亡索賠方面擁有多年的經驗。 雖然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但我們擁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有信心為您提供您應得的勝訴法律代表,説明您渡過難關。 如需更詳細地討論您的非正常死亡和生存訴訟,請與鄧洪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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