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您是否可以因情緒困擾而獲得金錢賠償?
作為外界觀察者,我們往往傾向於觀察受害人是否有瘀傷、骨折或割傷。彷彿我們下意識地認為所有人身傷害皆為外在、可見的身體創傷。然而,若您與曾經歷情緒虐待的倖存者或因事故而留下心理創傷的受害人相處,您便會察覺更深層次的創傷跡象。往往,最深、最持久的傷痕,並非肉眼可見,而是烙印在心靈與意識之中。
根據加州法律,情緒困擾可以被視為人身傷害的一種。因此,若您因他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而遭受情緒創傷,即有權主張金錢賠償以彌補所受之損害。
然而,情緒困擾所造成的損害往往難以證明,遠比斷肢或骨折更具挑戰性。受害人可能需接受心理評估,或提出其他佐證,以支持其於人身傷害訴訟中對情緒困擾的主張。
造成情緒困擾的可能原因為何?
不同於車禍等意外事故往往會對大多數人造成某種特定的身體傷害,情緒困擾與心理痛苦的產生,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個人特質、與加害方的關係、事件嚴重程度,以及受害人對創傷的耐受度。
有些情緒創傷源自意外事故,如車禍、高處墜落、產品瑕疵、火災、醫療疏失與狗咬傷等。這些屬於「疏忽導致的情緒困擾」(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NIED)。然而,如前所述,並非所有受害人都會因此而產生心理創傷或情緒困擾。
其中一種較少人知曉的疏忽性情緒困擾案例是「旁觀者訴訟」。若您作為旁觀者,目睹自己親近的人被他人嚴重傷害或致死,即便您本人未受身體損害,仍可依法提起訴訟。此類訴訟一般僅限於親眼目睹直系親屬遭受傷害或死亡的情況。
與意外事故相比,蓄意行為更常與情緒困擾相關。這類行為常引發背叛、羞辱與侵犯感。
常見的「蓄意造成情緒困擾」(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行為包括:
- 虐待動物(特別是以「傳達訊息」為目的)
- 攻擊與毆打
- 情緒虐待與操控
- 過度使用武力
- 對受害人、證人或揭發者的報復行為
- 性侵、強暴、亂倫與虐待
- 威脅本人或其家屬(可能涉及暴力、性、情感或財務)
- 言語暴力與持續霸凌
情緒困擾的表現及其對受害人的影響
情緒困擾的表現形式多樣,從明顯的症狀到隱微難察的反應,皆可能出現。
其常見症狀包括:
- 體重劇烈變化(減重或暴食)
- 持續性憂慮
- 憂鬱症狀
- 易怒與情緒暴躁
- 食慾異常(過食或拒食)
- 極度疲憊
- 記憶力衰退
- 強烈羞恥與自我否定感
- 自卑與無價值感
- 對創傷場景的閃回(flashbacks)
- 工作或學習專注力下降
- 偏頭痛
- 緊張與焦慮
- 惡夢或夜驚
- 情緒難以承受的壓力
- 人際關係困擾
- 嚴重情緒起伏
- 睡眠過多或失眠
- 自殺念頭或妄想
- 恐懼與驚懼感
- 不斷哭泣且無法自控
- 無法解釋的身體疼痛(如肌肉酸痛)
律師如何證明情緒困擾的損害?
除可為您追求因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財產損失賠償外,人身傷害律師亦可協助主張非經濟損害(如情緒困擾)及懲罰性賠償。但如前所述,情緒困擾的舉證相對困難,需要律師、受害人及證人共同蒐集、建立案情並提出有力證據。
證明情緒困擾與身體創傷之間的直接關聯,通常是切入點。例如:若事故造成身體毀容或新生殘疾,許多人會認為這樣的傷害必然會對心理造成影響。創傷成因越極端,越有助於證明其與情緒困擾之間的因果關係。
若受害人已出現與情緒困擾相關的症狀,亦可嘗試建立時間軸:若症狀出現的時間與事故發生相符,即可作為事故造成心理創傷的佐證。
所有情緒困擾的訴訟主張應附有醫師與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診療紀錄與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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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因他人的行為遭受身體傷害與/或情緒痛苦,您可能有權依法主張賠償。為提升勝訴及獲賠機會,建議您委任經驗豐富的法律團隊代表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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