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剛開始轉行做律師,接到的第一宗非法種植大麻的案件。 剛從法學院畢業,在書本上學了不少法律的條文,但是,能首度將法律發揮而將案件撤銷,從而引發了我對美國刑法的興趣。 從業20多年來,我本人成功代理和解决過上千宗和非法種植大麻的相關案件,幫助了很多因為非法種植大麻而被捕的中國移民和家庭。

有一天,鑽石吧的警察局接到鄰居的舉報,鄰居懷疑隔壁的屋主涉及非法在住屋內種植大麻。警察早上八點多到達舉報地點,發現兩層樓的豪宅玻璃門窗全部被封了起來,敲門也沒有人回應。鄰居說這家24小時燈火通明,而且還裝有抽風機,並有奇怪的味道飄出。警察靠近後果然聞到了大麻味道,於是便馬上通知警員到波莫納法院申請搜查令,因為他們有合理的懷疑,聞到了大麻的味道,還有鄰居的舉報,法院很快便批准了搜查令。

一組20多個警察撞門而入,當場在屋內逮捕了兩個人,一個是屋主周先生,另一個是幫忙做事的陳先生。警察衝進屋子後,發現樓上、樓下大概共有2000棵大麻樹及200多包成品的大麻。當時加州仍未通知64號法案,非法種植大麻可以面臨三年以上的牢刑。

但是,我們在代理周先生處理該案時,發現了幾處不符合常理及搜查程序的問題。法院是在早上9點15分簽署的搜查令,從記錄上看警察衝進屋裡時是9點25分,從波莫納法院開車到事發地點鑽石吧的警衛社區,還必須從警衛站再轉幾個山頭,最快也要二十分鐘才能到達。

因此在過堂時,我們要求重新檢方提供所有的搜查令申請及執行資料,確定警察進屋搜查的時間。在初審時,我們問警察當時他們進屋搜查時有沒有拿到搜查令,他們說有拿到;我們再進一步問當他們進屋時手上有沒有搜查令,警察便不得不承認衝進屋那一刻搜查令還在路上。

我們馬上提出動議,警察在進屋時並未持有搜查令,屋裡的兩個人也沒有同意他們入內,在這種情況下警察的搜查是違法的,因此所有的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法官也認同我們的說法,所以最後周先生的指控被撤銷了,而法官對周先生助手陳先生的指控卻沒有被撤銷,因為陳先生並非屋主。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證屋主的權力免受政府的無理搜查,警察在手上未持有搜查令而進屋的情況下,所有搜查到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陳先生因為不是屋主,不受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因此所有的證據都成為了對他不利的證據。這個案件發生時,很多記者都覺得不可思議,老闆周先生的指控被撤銷,而幫忙做事的陳先生因使用的政府公辯律師,沒辦法將證據排除而被定罪了。畢竟,這家出事的房屋並非陳先生所有,第四修正案並不保護房屋的客人權利。

每位律師在法學院學習都必須讀三門必修課:《美國憲法》、《美國刑法》和《美國刑事程序法》。通常大家會問,美國法律也有《刑法》,為什麼要設立《刑事程序法》?這兩門課又與《美國憲法》有何關係?

其實,美國的刑法本來就是這三部分理論的綜合。美國憲法修正案統稱為民眾的權力(Bill of Rights),如第一修正案保證民眾的言論自由;第二修正案保證民眾持槍的權力;第四修正案保證民眾免受政府的無理搜查;第五修正案保證民眾沉默的權力;第六修正案保證民眾聘請律師的權力;第八修正案保證民眾一旦被起訴,有快速審訊的權力,以上這些權力統稱為“民權”。

因此,在刑事案件裡,刑事程序就是如果警察在搜證過程中沒有遵守憲法的修正案權力,他們所搜查到的任何證據都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所以刑法一定要考慮刑事程序,要看警察的搜查有沒有按照程序進行。

在美國,一宗刑案被撤銷,不一定是被告是清白的,很可能是因為警察收集的證據不足或者警察在採證過程中違法或違規而證據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