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他人的行為、過失或疏忽而受傷?若是如此,您或許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然而,您不應拖延提起訴訟的時間。根據加州法律,大多數人身傷害案件的訴訟時效僅為兩年;若您錯過了這個期限,除非在極其有限的例外情況下,即使您的律師再有經驗與能力,也無法挽回錯失的機會。
訴訟時效的目的為何?
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性。隨著時間推移,釐清責任歸屬變得更加困難,證據可能遺失,證人的記憶也會變得模糊不清。因此,儘早進入訴訟程序對所有當事人而言皆為最佳選擇。
訴訟時效的起算日通常為傷害發生當日,或是在您「合理知悉」受傷的那一刻。這樣的情況在醫療疏失案件中尤為常見,舉例來說,有些病患是在手術後很久才發現身體內殘留了紗布或手術工具等異物。
這也意味著您應該儘快諮詢人身傷害律師,因為時間對您不利。若您希望爭取合理的傷害賠償,就需要一位經驗豐富的人身傷害律師協助您。但即便有律師協助,您仍必須在兩年內提出訴訟,否則除非符合下文所述的極少數例外,您可能將無法再尋求法律救濟。
什麼情況屬於人身傷害?
人身傷害的定義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因各類事故造成的傷害,例如車禍、機車事故、卡車事故、自行車事故、行人事故、工作場所事故、滑倒跌倒事故、狗咬傷等。
此外,醫療疏失亦屬人身傷害的一種(但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另包括因使用缺陷或危險產品而受傷的情形。
訴訟時效的例外情況
加州法律規定了若干訴訟時效的例外。首先,若受害人在受傷時尚未成年,則訴訟時效將自其年滿18歲後才開始起算,換言之,該人自成年之日起有兩年時間提出訴訟。
類似的例外亦適用於因健康因素而喪失法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例如腦傷所致。在其恢復法律行為能力後,訴訟時效方才開始計算。
若加害人在事故發生後離開加州,且離境期間無法對其提起訴訟,則訴訟時效將停止計算,直到其返回加州。
醫療疏失的特殊例外
若受害人未能即時發現自身受傷(例如手術中遺留異物而未立即出現症狀),此情況將被歸類為醫療疏失。根據法律,醫療疏失案件的訴訟時效為「自事件發生或應合理發現傷害之日起計算一年」,以較早者為準。因此,若您的傷害屬於此類情形,應儘快採取行動。
若加害人為政府機關,應如何處理?
若加害人為政府單位,則須遵循不同的程序與更嚴格的時限。您必須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先向政府機關提出「索賠通知」,並繳交25美元的手續費。此索賠申請必須在傷害發生後六個月內提交至加州總務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政府收到索賠通知後,有45天時間進行回應。若政府拒絕賠償,您必須在拒絕通知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若政府未在45天內作出回應,您則必須在傷害發生後兩年內提起訴訟。
您應該怎麼做?
若您因他人的疏忽或過失而受傷,請立即聯繫人身傷害律師。雖然表面上看似時間充裕,但律師需要時間評估您的案件,包括檢視證據、分析成功機會、以及判斷是否提起訴訟為最佳策略。
同時,您應接受適當的醫療照護,並遵從醫師的診療與治療建議。此外,請妥善保存所有與醫療有關的文件,並提供副本給您的律師。
建議您盡快與具經驗的人身傷害律師聯繫,進行諮詢與案件評估。若您的案件具有追訴基礎,律師通常會採「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basis)為您辦理,也就是說,除非律師成功幫您爭取到賠償,否則您無需支付律師費;而在成功爭取賠償後,律師將從賠償金中按比例收取費用。
若您已經受到傷害,請立即致電或來信與我們聯繫626-280-6000安排案件評估,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