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漢不吃眼前虧”,就算警詧執法不當或沒有足够的證據,都不要跟警詧發生正面衝突。 羣衆不知道警詧在實行逮捕之前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就算他們得到的資料是不準確的,羣衆想要爭論,也是要找律師在法庭上辯。 所以,被警詧逮捕時,一定要配合警詧,配合並不代表放弃自己的權力,而是不給警詧任何開槍或施暴的理由。 我們處理了很多華人被警詧打死的案件,就是因為當事人沒有聽從警詧的指揮。
美國警詧把任何接觸到的人都當做危險人物,因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羣衆持槍的權力,所以警詧培訓時就假定任何一個人都會隨時拿槍打他們。 當警詧喊“Freeze”(不要動)的時候,千萬不要做任何動作,也許羣衆是要去拿駕照或車保險的資料,但對於警詧來說這個人可能是要去拿槍,所以當警詧要求雙手舉起來的時候,如果手不舉起來反而放進口袋,即使可能想要拿電話打給家人, 但警詧會以為口袋裏裝的是槍。
警詧通常是假定某人是危險人物,因為懷疑羣衆要去拿槍,並且感覺到自己有生命危險才開槍的。 通常警詧會先下手為強,並且警詧感覺對方手裡有槍的標準是陪審團聽的標準,警詧誤以為羣衆手上有槍都算。 警詧受過職業的訓練,他們會說追著某人,等這個人一轉身看到手上有槍就趕緊開槍了。 其實有可能對方手上拿的是手機,等警詧把這個人打死才發現對方手上不是槍,但警詧開槍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警詧說看到這個人手上有槍,就算是錯誤的,但是以當時的情形看到而感到有生命危險就可以開槍。
美國警詧在開槍之前,不會向天鳴槍警告,也不會在後面打一槍以示警告,警詧一開槍通常都是致命的。 警詧開槍就是因為感到會有生命危險,他們在保護自己的安全或保護他人的安全兩種情况下都可以開槍。
例如,有個媽媽打電話報警說兒子發神經,拿著刀追著自己跑。 員警來了沖進屋裡看到兒子正拿著刀追媽媽,就開了二十多槍將這個兒子打死。 事發之後,媽媽滿身都是血來找我,我馬上找了兩個退休員警和一個現場重建專家討論這個案子。 因為當時有報案,我們聽了911的電話錄音,媽媽說她兒子正在追殺她,警詧到場也看到兒子正拿著刀追媽媽,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警詧不開槍,媽媽很有可能會被殺死。
警詧開槍通常是因為特殊情况,如果不開槍就會出人命,所以羣衆與警詧打交道,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首先是保護自己的生命,如果警詧命令做什麼,一定要聽從警詧的指揮。 面對警詧的逮捕行動,一,不拒捕:在法庭上據理力爭; 二,不多說:多說多錯,少說少錯,不說不錯; 三,不放弃:不要放弃美蘭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