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群眾免受政府的無理和無證搜查,不會像“美蘭達權利”一樣需要警詧提前告知群眾有這樣的權利,所以有時警詧會利用群眾不知道有拒絕搜查的權利而進行非法搜查。
警詧想要進行搜查必須通過兩種方式,一是徵求屋主的同意進到屋裡查看,如果屋主不同意,他們有時也會用激將法讓屋主同意; 二是申請搜查令。 但通常警詧首先會想辦法不需要搜查令,征得屋主同意進到屋裡。
仍然以陳先生為例,他從紐約來洛杉磯住在朋友家,有警詧敲門說鄰居舉報他們家門窗全部被封起來、24小時燈火通明,有可能是大麻屋,警詧在屋外也聞到大麻的味道。 因為有線報又聞到大麻的味道,其實是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去法院向法官申請搜查令,但是警詧有時覺得申請搜查令太麻煩,就會先徵求陳先生的同意看看能否進屋搜查。
如果警詧敲門要進入群眾居住的地方,首先,不要把門完全打開,先通過門縫問警詧有什麼事情,是否有搜查令。 其次,如果警詧聲稱他們有搜查令,請他們透過門縫給你看。 搜查令的第一頁簽有法官的名字,後面幾頁是要搜查的地方和對象等詳細的搜查內容。 群眾要仔細閱讀,如果確定為法官簽署的搜查令,打開門讓他們入內,站在一旁,不要妨礙他們的搜查,不要隨便走動,否則警詧會誤以為你去拿武器或銷毀證據。 另外,如果警詧沒有提供搜查令,不要打開門,可以禮貌但大聲地叫他們離開,讓其他人聽到你不同意他們入屋搜查,群眾完全有理由和權利拒絕警詧入屋搜查。
警詧執行搜查時,如果有搜查令,一般需要敲門並作出聲明; 但如果法官同意晚上搜查,表明所涉案件比較嚴重,如暴力、毒品、殺人等重大案件。 警詧擔心嫌疑人會有警覺,所以在搜查時不需要敲門和作出聲明,可以直接撞門而入。 但大部分的搜查令不允許晚上搜查,所以警詧通常都是先敲門,如果敲門沒人應,連續聲明幾次都沒有反應,為了避免暴力衝突或銷毀證據,即使不是晚上搜查也可以撞門而入。
警詧進屋後,可以看著他們有搜查哪些地方,但不能封锁警詧搜查,因為這會涉嫌妨礙司法罪。 在查看警詧的搜查令時,需要注意看清搜查時間和搜查範圍,因為法官都是有規定的。 如果警詧的搜查令授權搜查後屋,他們通常是不會也不可以到前屋搜查。 雖然前屋不在搜查令範圍內,但警詧一般會想辦法進入前屋搜查。 例如陳先生在後屋種大麻,如果在他的同意下,警詧到前屋發現了現金,也是可以說這些是非法所得,將現金帶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