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很少人会接触刑法,通常自己发生了事情,才会想到是不是触犯了刑法。其实,刑法与民法最大的区别是,刑法涉及公诉罪,警察立案、政府代表起诉被告,不是以罚钱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用坐牢的方式来惩罚。对社会来说,这是违法行为,与民事是不同的。本篇将以假设案件为例,从警察开始调查到最后结案,由头至尾,使大家对刑法有个通盘了解。
陈先生从福建来美,原本在纽约做中餐馆,可是生意不好,他的老乡朋友便建议他来洛杉矶,可是在这里找餐馆工很难,做建筑工又觉得很辛苦,他的老乡说要不请他帮忙种草吧,其实就是种大麻。加州大麻已合法化,别人种大麻赚了很多钱,每天只要请他帮忙浇水,每个月给他五、六千块美金。陈先生觉得不错,就在别人家里帮忙种大麻。后来,邻居把他们举报了,警察前去敲门,陈先生不知道是否要开门,如果开了门,警察问他在这里做什么,也不知道要如何回答,就没敢开门;警察说要到屋里去看看,陈先生也没有答应。警察马上到法院去,向法官表明他收到邻居的举报,可是屋里的人不开门,而且有闻到大麻的味道,要求法院批准搜查令,希望入屋搜查。很快警察便拿到了搜查令又返回屋子,陈先生一看情况不好想跑,却被警察放出的警犬咬倒,受了伤。警察除了逮捕他之外,进屋后还发现枪、钱、或者陈先生的身份证和护照等。如果警察打伤了陈先生或狗咬伤了他,警察可以说是陈先生反抗所以放狗咬他;如果陈先生被狗咬了之后,警察还在嘲笑,这就是用武过度,被逮捕的陈先生可以告警察说他们滥用武力,但这是民事案件,陈先生不会因为警察打了他而对他的刑事案件就没有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告警察局的民事责任必须在事发半年内提出。
接下来,陈先生会被带到警察局问话,他要怎么回答,应不应该承认,要不要供出老板?这部分涉及到“美兰达警告规定”,警察问话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警察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提供翻译,直接问话,那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呈堂证据呢?这就是刑事律师所要发挥的功能了。警察虽然可以问话,但是陈先生已经行使了“美兰达警告规定”的权力,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警察还继续问话,这种情况下的取证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如果没有证词,还要看是否有其他的证据,才能确定陈先生的案子是否可以完全被撤销。
陈先生来美10年只有绿卡身份,他会担心是否会被移民局驱逐出境,也会担心在牢里会被别人打。所以当务之急是申请保释,虽然可以自筹资金,但法院可能会拿出“1275 HOLD”的规定,就是说加州刑法规定保释金必须与犯罪行为无关,法院不希望保释用的钱是通过种大麻的非法所得来的。所以,必须是找另外与陈先生没有关系的朋友出面,可以用房子作抵押,找保释公司保他出来。
陈先生被保释后,不代表这个案子到此为止,他还需要出庭。如果是重罪指控,他本人必须亲自与律师出庭,如果是轻罪,一些法院允许由律师代表客户出庭而不需要本人出庭。在第一次的出庭,这次程序叫过堂,法官只是确定被告的身份,会问他认不认罪,很多人认为警察拿着搜查令在屋里发现了上千棵大麻,感觉铁证如山,应该马上认罪,这样可以坦白从宽处理。错!在第一庭过堂中,当事人根本都不知道检察官手上的证据,根本无法知道检察官手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定你罪,也根本无法知道这些证据是否能作为呈堂证据,即使有错,当事人仍有权利与检察官讨价还价来进行协商。因而,在过堂时,律师一般都会作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之后,警察搜集的证据会转到辩护律师的手上,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与当事人仔细沟通并研究警察的证据和证人,律师必须用排除的方法找出问题,如搜查证有问题;警察的资料有问题;警察的搜查过程中已超越搜查的范围;警察在问话时没有告知当事人“美兰达警告规定”;翻译有问题等。
举证的责任在检察官,检察官需要举出证据,辩护律师也要拿出资料跟检察官协商。谈判需要筹码,律师要从警察报告中的证据找问题,不必要的争议可以不要去找,有了这些问题律师才可能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谈判。
检察官是公务员,他们是以定罪率来升职的,所以有时说服检察官撤销案子非常困难,但律师必须让检察官知道自己手上的证据不足,警察办事有问题,对检察官来说,这不是他的错,而是警察的问题,所以有时不得不把案子的指控从重罪变为轻罪。
与检察官的协商主要关于两方面,一是减少罪名,有时当事人被警察逮捕时会有一大堆罪名,对新移民来说,认什么罪名很重要,有些罪名涉及道德败坏,会对移民有影响;
二是减少牢刑,认罪协商的结果想要谈好,必须要证明警察的证据有问题,而且当事人是初犯、无知、被利用。从这个角度,检察官便知道辩护律师是有备而来,如果想要百分之百定罪率,认罪也是检察官的功劳,对检察官来说,当事人坐多少天的牢其实没有那么重要;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自由和身份却很重要。所以,必须想办法和检察官谈判,如果负责案件的检察官没有很大的权限撤销指控或免除牢刑,辩护律师应该与检察官办公室的主管进行谈判。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功,便进入初审程序,检察官举出证据和证人,律师同样也要拿出证据,尤其针对警察没有足够的理由拿到搜查令或搜查时出现问题等,想办法让检察官知道是警察做错了事情。大麻的案件有很多辩护理由,如当事人不知道这是大麻,或被其他人逼着做得等,要先拿到证据,看检察官有哪些证据,再一一去辩。
如果上面提到的部分都无法进行,接下来便是陪审团审理,由12名普通老百姓组成,评判被告是否有罪。选择陪审员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可以淘汰10人,刑事辩护律师要懂得如何使用选陪审员的权利。
选好陪审员后,开始进行正式的审理程序。检察官会先传呼检方证人,在过程中,辩护律师会交叉盘问,看证人有没有预设立场,他们的经验如何,在审问的时候有没有使用中文翻译等,其中翻译很重要,程度如何,有没有经过政府的认可,通过以上方面来攻击检方证人的可信度。
刑事辩护律师随后也可以提供辩方的证人。辩护律师一般不会让当事人出庭作证,因为通常多说多错。双方盘问完证人后,接下来便由陪审团裁定罪名是否成立。通常在美国陪审团有80%-95%的定罪率,十二名陪审员一致认为有罪就是有罪;十二名陪审员一致认为无罪就是无罪;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如十一人认为有罪,一人认为无罪,或六比六,五比七等,十二名无法达成共识,被告就无法被定罪,此结果被称为流审,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
如果当事人一旦被判有罪,便由法官量刑,通过被告的庭上表现、犯罪记录和认罪态度来衡量,如果被告是初犯,之前没有犯过罪,法官会轻判;如果前科累累,庭上也是表现得无所谓,法官就会重罚。
被判刑之后,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但是在美国上诉难上加难。上诉法庭会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辩护律师有没有尽力去做,比如律师上庭喝酒、打瞌睡等,但很少有说律师的不利;第二,法官是否滥用裁定权,比如使用辩护律师认为不能作为呈堂证据的证据,并且滥用裁定权是否导致案子产生重大影响。上诉法院对上诉的案件,90%是维持原判的,10%中有8%是可以重审,只有1%会推翻之前的结果。所以,不要对上诉给予很大的希望。
如果上诉无望,陈先生服完刑后,可能对他的移民身份也会有所影响。1996年,美国联邦法的移民改革和责任法案中,对非公民人士被判处一年以上牢刑或损失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都会被驱逐出境。因此,陈先生就会面临移民局驱逐程序。
一个刑事案件,除了逮捕、定罪、服刑和移民影响外,整个程序快得需要6个月,慢得甚至要2年。对于此案例,陈先生只是在州的法庭里审讯,如果牵涉的案子是跨州或跨国的,那就是联邦的案件。通常联邦案件的调查时间非常长,也许会先跟踪调查一段时间再进行逮捕,定罪率在95%以上。而且,联邦罪的惩罚更加严厉,联邦的程序与州的程序也是不同的,在以后的文中将会做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