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案如何被撤銷
美國警察非法搜查大麻屋

1998年,我刚开始转行做律师,接到的第一宗非法种植大麻的案件。刚从法学院毕业,在书本上学了不少法律的条文,但是,能首度将法律发挥而将案件撤消,从而引发了我对美国刑法的兴趣。从业20多年来,我本人成功代理和解决过上千宗和非法种植大麻的相关案件,帮助了很多因为非法种植大麻而被捕的中国移民和家庭.

有一天,钻石吧的警察局接到邻居的举报,邻居怀疑隔壁的屋主涉及非法在住屋内种植大麻。警察早上八点多到达举报地点,发现两层楼的豪宅玻璃门窗全部被封了起来,敲门也没有人回应。邻居说这家24小时灯火通明,而且还装有抽风机,并有奇怪的味道飘出。警察靠近后果然闻到了大麻味道,于是便马上通知警员到波莫纳法院申请搜查令,因为他们有合理的怀疑,闻到了大麻的味道,还有邻居的举报,法院很快便批准了搜查令。

一组20多个警察撞门而入,当场在屋内逮捕了两个人,一个是屋主周先生,另一个是帮忙做事的陈先生。警察冲进屋子后,发现楼上、楼下大概共有2000棵大麻树及200多包成品的大麻。当时加州仍未通知64号法案,非法种植大麻可以面临三年以上的牢刑。

但是,我们在代理周先生处理该案时,发现了几处不符合常理及搜查程序的问题。 法院是在早上9点15分签署的搜查令,从记录上看警察冲进屋里时是9点25分,从波莫纳法院开车到事发地点钻石吧的警卫社区,还必须从警卫站再转几个山头,最快也要二十分钟才能到达。

因此在过堂时,我们要求重新检方提供所有的搜查令申请及执行资料,确定警察进屋搜查的时间。在初审时,我们问警察当时他们进屋搜查时有没有拿到搜查令,他们说有拿到;我们再进一步问当他们进屋时手上有没有搜查令,警察便不得不承认冲进屋那一刻搜查令还在路上。

我们马上提出动议,警察在进屋时并未持有搜查令,屋里的两个人也没有同意他们入内,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搜查是违法的,因此所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法官也认同我们的说法,所以最后周先生的指控被撤销了,而法官对周先生助手陈先生的指控却没有被撤销,因为陈先生并非屋主。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证屋主的权力免受政府的无理搜查,警察在手上未持有搜查令而进屋的情况下,所有搜查到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陈先生因为不是屋主,不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因此所有的证据都成为了对他不利的证据。这个案件发生时,很多记者都觉得不可思议,老板周先生的指控被撤销,而帮忙做事的陈先生因使用的政府公辩律师,没办法将证据排除而被定罪了。毕竟,这家出事的房屋并非陈先生所有,第四修正案并不保护房屋的客人权利。

每位律师在法学院学习都必须读三门必修课:《美国宪法》、《美国刑法》和《美国刑事程序法》。通常大家会问,美国法律也有《刑法》,为什么要设立《刑事程序法》? 这两门课又与《美国宪法》有何关系?

其实,美国的刑法本来就是这三部分理论的综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统称为民众的权力(Bill of Rights),如第一修正案保证民众的言论自由;第二修正案保证民众持枪的权力;第四修正案保证民众免受政府的无理搜查;第五修正案保证民众沉默的权力;第六修正案保证民众聘请律师的权力;第八修正案保证民众一旦被起诉,有快速审讯的权力,以上这些权力统称为“民权”。

因此,在刑事案件里,刑事程序就是如果警察在搜证过程中没有遵守宪法的修正案权力,他们所搜查到的任何证据都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所以刑法一定要考虑刑事程序,要看警察的搜查有没有按照程序进行。

在美国,一宗刑案被撤销,不一定是被告是清白的,很可能是因为警察收集的证据不足或者警察在采证过程中违法或违规而证据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