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377.34条?

过去,加利福尼亚州是少数不允许对伤者临终前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进行经济索赔的州之一。生存诉讼无法对死者所承受的任何痛苦或毁容进行赔偿。近年来,在加州州长葛文·纽森的领导下,此相关法律条例逐渐变更。现在,死者的继承人或代表在提起的生存诉讼上可以要求对痛苦和折磨提出索赔。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CCP)第377.34条已经随着AB 447法案的通过而进行了变更。

在AB 447法案通过之前,若干刚失去亲人的家庭成员被迫在亲人去世之前提起生存诉讼,争取赔偿。这要求死者家属必须通过法律斗争来获取他们应得的经济帮助,这对他们来说并非公平。新法律意识到这一不公平现象,并赋予幸存者在不要求优先审理的情况下寻求损害赔偿的机会。

近期法律变化将如何影响您的过失致死案件?

在过去,CCP 377.34条不允许对死者临终前遭受的经济或非经济损害进行赔偿。这意味着生存诉讼无法涵盖死者临终前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在某些情况下,死者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通过过失致死索赔来获得赔偿,但这需要更多的工作来准备。

今天,法律已有所不同。假设您在事故或恶意行为中失去了亲人,且他们在去世之前遭受了痛苦、情感困扰或毁容,在这种情况下,您或许可以为这些损害获得赔偿。新版本的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如何提交与痛苦和伤害赔偿金相关的信息?

CCP第377.34条要求幸存的继承人、配偶或代表在收到案件判决或和解后60天内提交所有相关信息。如果幸存的家庭成员愿意——并且建议他们这样做——他们可以让专业法律顾问代为提交相关文件。

必要的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同意判决书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副本。还需提交一份封面页,详细说明立案日期、生存诉讼的最终处理日期及所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此金额包括任何经济损害或非经济损害赔偿。

这些文件可以在线提交或邮寄至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

过失致死索赔与生存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死索赔允许死者的幸存亲属对责任方提起诉讼,追究其对家人不幸过世的责任。过失致死诉讼可能会为情感困扰、失去收入、葬礼费用、医疗费用及痛苦与折磨提供赔偿。这些赔偿是对幸存亲属在死亡后遭受损失的补偿。

生存诉讼则涵盖事故发生至受害人去世期间所承受的损害。过去,生存诉讼与过失致死索赔并非同时进行。现在,生存诉讼常与过失致死索赔并行,但它们针对不同的时间范围,分别处理痛苦及悲剧性的生命损失。

生存诉讼和过失致死索赔可以分开提交,也可以合并为一宗诉讼。为了确保您正确提交您的诉讼,请联系邓洪律师事务所的人身伤害律师安排案件评估和协助。

谁将获得生存诉讼中所裁定的赔偿?

即便只有一位代表提出生存诉讼,他们也是代表死者的遗产及其受益人进行诉讼。如果诉讼成功,任何潜在的赔偿将转交给死者的继承人和受益人,这些人由遗产计划中所定义或指定。

联系邓洪律师事务所安排案件评估

如果您的配偶在一场车祸中遭受重伤,并在随后不幸去世,您有权提出生存诉讼,向责任方索取赔偿。过去,旧法并不允许生存诉讼赔偿非经济损失。新法律规定,受害人或死者在去世前可在“痛苦、折磨及毁容”上索取赔偿。这也消除了许多受害人或死者在面对责任方所造成的痛苦和损害时所遇到的困难,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是一大胜利。

若要更详细地讨论您的过失致死及生存诉讼案件,请与邓洪律师事务所联系。邓洪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人身伤害案件和过失致死索赔中以及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法律代表拥有多年经验。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但邓洪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对于提供您应得的成功法律代表充满信心,协助您度过艰难时光。

若要安排咨询,请致电或发短信至位于柔似蜜的邓洪律师事务所,电话:(626) 28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