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重大人體傷害訴訟
即使許多意外事故並不會造成永久性的傷害,重大人體傷害事故將會引起終身無法預期的花費。在因為他人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重大人體傷害案件中,原告有權利針對以下項目尋求賠償:
• 醫療費用(包括已經產生的費用及未來預期將產生的費用)
• 心理醫生
• 物理治療與復健
• 短期或長期照護
• 失去的工資
• 喪失的工作能力
• 痛苦與苦楚
• 破相
• 失去享受生活的權利
• 不當死亡
• 懲罰性賠償
1. 何謂重大人體傷害事故?
所謂重大人體傷害事故是指造成某人永久或長期性的痛苦的事故,或者使其失去四肢或器官的功能的事故。包括:
• 脊椎受傷
• 癱瘓
• 受傷所產生的失明或失聰
• 截肢或其他四肢功能的喪失
• 嚴重、毀容性的燒傷
• 常期的肺部損害(例如:加州的石棉沉著症)
• 創傷性腦損傷
• 其餘造成知覺損害、身體殘疾或情緒障礙的腦部傷害
2. 何者應對於重大人體傷害事故負責?
依照加州法規,須要對於重大人體傷害事故負責之人可能不止一人。除了有過失的加害人外,雇主、企業的母公司或保險公司可能也須負起賠償受害人的責任。
例如: 在工地上班時滑倒造成受傷。此時,雇主可能有責任。場所的持有人也可能因為疏於維持場地的狀況而有過失行為。或者使用的工具有瑕疵而造成受傷。
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將能夠協助決定何者須對於重大人體傷害事故負起責任。
這些應負責之人包括:
• 有過失行為之人的雇主
• 瑕疵產品的製造商、經銷商或銷售商
• 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狗咬事故當中,狗的主人
• 有過失行為之人的父母(若該過失行為人未滿18歲)
• 保險公司
• 企業的母公司、合夥人與其他的法人組織
3. 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責任該怎麼辦?
即使受害人也應負起部分責任,依照加州 “比較過失法”的規定,他還是可以對於意外事故或傷害尋求賠償。
依照該法規,原告可以在被告應負責的限度內,請求其賠償損失,即使原告自己的責任超過50%。至於雙方應負責任的百分比則由陪審團來決定(或者於庭外協商會議中來決定)。
例如:Alexa因為上班遲到所以闖了紅燈。他的車被超速疾駛的Paul所撞,造成Alexa嚴重的腦部傷害。Paul則毫髮無傷。
陪審團裁決Alexa可獲得的賠償金為$1,000,000,但同時也認定Alexa負有此意外80%的責任,而Paul有20%的責任。因此Alexa仍能從Paul或其汽車保險公司獲得$200,000的賠償 ($1,000,000的20%)。
但如果陪審團裁定Paul應負擔50%的責任,則Alexa將能獲得$500,000的賠償。由於責任的分配完全是由陪審團來裁量,因此聘請有經驗的人體傷害律師來進行訴訟是非常重要的。
4. 人體傷害訴訟須要在多久之內提起訴訟?
加州法律賦予原告兩年的時間來提起人體傷害訴訟。但依據案件性質不同,提起訴訟的時間有長有短。
例如,大多數加州醫療過失的案件,須要在病患發現或應發現傷害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另一方面,有時傷害是經過時間的推移才逐漸浮現(例如創傷性腦損傷或石棉沉著症),此時原告有可能得在造成傷害的行為多年之後才提起告訴。
詳細內容請參考文章 “加州人體傷害案件的時效”。
5. 律師將如何協助 ?
一個有經驗的重大人體傷害案件的律師,可協助對抗保險公司與對造的律師。律師將能夠發掘出被告不法行為的證據,並且與醫生合作來擬定終身的照護計畫,進而計算出應獲得的賠償金額。就被告的魯莽行為或故意行為,律師還能夠尋求懲罰性賠償金。